一、大连市司法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信息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宋安勇[1](2021)在《黄渤海之滨的党建排头兵 记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辽宁省大连市律师行业党委》文中研究表明今年6月党的百年华诞前夕,辽宁省大连市律师行业党委被中共中央组织部评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多年来,大连市律师行业党委积极探索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规律,突出抓好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规范党建管理体制,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为大连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大连市律师行业党委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评为"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多次被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司法局党组评为"先进基层党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2](2020)在《关于表彰2020年全国“敬老文明号”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国卫老龄发[2020] 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老龄办:为表彰先进,激励和动员全社会进一步重视、支持和参与为老服务,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 273号)要求,各地积极组织推荐和申报先进单位和个人。经过逐级审核和公示,现决定,授予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第九分队6路等1287个集体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授予张四怀等1977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称号。
吴明莹[3](2020)在《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不断改进社区矫正,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创新能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方面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经历了17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很多困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不足及中国本土环境不适应等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建宁县作为一个偏远山区,2011年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政府重视程度、实践经验、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学习研究,积累实践经验,缩小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本文以建宁县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目标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就当前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探讨,首先对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深入总结、梳理。其次对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管理无执行保障力、信息化水平不高、社区矫正管理行政化,重监管,轻帮扶、社会力量参与少等问题。然后运用协同治理理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及查阅的文献知识,抛砖引玉,提出完善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相应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构建“智慧矫正”新模式;转变社区矫正管理理念;构建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新格局等对策来保障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顺利健康的发展。同时本文还研究了疫情常态化下,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在出现诸如疫情等公共突发事件时,社区矫正管理中的应对对策。
卫学芝[4](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孙晓航[5](2020)在《大连市网络人士统战工作现状调查研究》文中指出
王晓阳[6](2020)在《大连市J区司法机关社区矫正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最早是从西方引入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见成效。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在我国主要面向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些具有较为轻的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象开展的管理。最早开展社区矫正的原因是为了缓解监狱接收过多罪犯的压力,开展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有关政府、社会团体及相关爱心人士的支持,能够使社区服刑人员改掉不良习惯,帮助他们适应社会并重新回到生活的正轨。所以,社区矫正管理相较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无论是在管理主体还是管理对象、管理客体上都有所不同。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管理虽然已取得一点点成绩和进步,但是在诸多方面还有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最近的几年我国在社区矫管理工作中出现一些漏洞。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达不到制约和约束的作用,导致在社区矫正管理的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没有信服力,矫正管理工作付出与达到的效果不成正比。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人力不足,缺乏宣传推广造成社区矫正管理的认知度不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难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仅有的工作人员只是疲于应付日常的工作,执法部门之间衔接不通畅,社区服刑人员自己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都充分说明了社区矫正管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所以,为了使社区矫正在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深远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应尽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早日与西方先进国家抗衡。
陈丽华[7](2020)在《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泉港区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且劳动争议类型日益复杂多样化,处置难度越来越大。劳动争议调解,有助于提高双方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有助于降低诉讼率、上访率,有利于减轻诉讼资源和成本,有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对抗性冲突,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于此,本文聚焦于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这一问题开展研究。首先,本文结合案例阐述了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受案范围,通过收集资料汇总整理出5大类调解机构及人员情况,结合案例和流程图分析了5大类调解机构调解流程,通过收集资料汇总整理出调解案件情况及调动调解机构积极性的做法。其次,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将理论与本人工作实践相结合,建立多中心治理的分析框架,运用案例、访谈法开展研究,从多中心治理视角梳理出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存在以下问题:“政府占主导及内部调解存在多项短板”、“社会组织参与度低”和“私人部门发挥作用有限”。研究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政府角色定位不准及内部调解建设滞后”、“社会组织缺乏物质和制度保障”和“企业和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重利益轻责任”。最后,从多中心治理分析框架提出从“加强政府角色转变和内部调解建设”、“积极培育劳动争议调解的社会组织”和“联合私人部门”来改善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吴宝之[8](2020)在《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人力资源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不断攀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成为提升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因民族习惯和需求的多元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融入当地社会过程中引发了各种问题。为此,全国各地近年来研究出台了很多规定、办法,来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当地社会,但收效都不明显。西岗区将初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以一站式服务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其提供集中化的服务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为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进程提供了一条新路径。本文通过对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工作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力图在总结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对如何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进行了探究。为切实掌握第一手数据,笔者深入到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的主要载体——西岗区外来人口综合服务中心,同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展开深度访谈,了解了中心工作情况,并对一站式服务的需求、评价情况进行了梳理。通过调研,笔者将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的实践归纳为线上、线下服务有机结合、努力调动各方力量参与、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助力、与流出地开展爱心传递4项举措。应用“推——拉”理论和社会融入理论对一站式服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出公众知晓度有待提升、同实际需求存在差距、缺乏长期性和制度性的工作机制、在宗教与民俗方面的引导和服务仍有缺失4个方面的不足,并将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结为未能认清宣传对于推进一站式服务的重要意义、忽视对融入需求的深入了解和探究、未能破除影响融入的体制机制障碍、对多元化治理体系中自身定位的认识不清4个方面因素,最终提出了加强线上线下资源整合提升知晓度、强化服务需求导向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整合资源形成多元治理体系3条改进意见和建议。
阚红卓[9](2020)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研究》文中提出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刑事执法模式,其作为正式制度设计在西方已有百年历史,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这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03年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经过多年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就,但当前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如何在具体实践中做好此方面的工作,是社会各界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选取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作为研究对象,深入的分析了该区矫正管理模式现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能够为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首先,本文介绍了社区矫正相关的概念和理论,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其次,选择大连市甘井子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采取文献研究、实地调研、深入访谈等研究方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目前,甘井子区积极的探索社区矫正管理的创新发展之路,基于提高其创新管理水平创建了社区矫正信息控制平台,提高了矫正管理的技术化水平;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定位监管,实现了对矫正人员的实时监控;加大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力度,建立了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各种因素影响、存在着各种问题,比如工作机制不完善、缺乏此方面的专业人才、民众参与度不高等等。根据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笔者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对策:一是社区矫正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矫正队伍,以此增加执法力量、执法力度。二是创新社区矫正监管方式,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服刑人员监护人制度、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机制,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三是完善司法所建设,合理设置司法所工作岗位,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许春笑[10](2020)在《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最早起源于西方,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着较长的研究历史和较多的实践经验,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改革进程中衍生而来的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是一种新型社会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国家在行刑和行政方面付出的成本,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对于促使罪犯与社会融合,防范和降低重新犯罪几率,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起步时间远远晚于西方国家,积累下来的实际操作经验也相对较少,基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瓦房店市社区矫正工作自2012开展以来,机构体系、人员配置以及工作经验从无到有,各项工作任务均取得了一定成果,得到瓦房店市各社区群众和上级部门的赞扬与认可,但随着近5年我国国力迅速发展,国民素质快速提升,群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要求趋向于精细化、专业化,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迫切地需要完成自身的升级、改造,解决当前面临的诸多挑战。积极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工作经验,总结和分析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切实存在的多种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能落地、可实施的工作方案和对策,对于促进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发展,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收集到的国内外关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相关研究资料来看,对于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全面、系统,绝大多数仅仅是围绕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史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方面。本文将结合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开展以来采取的工作方法、落实的管理制度、以及践行的实例等,详细阐述瓦房店市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面临矫正程序不规范、矫正形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的队伍等诸多问题,究其根源,锁定阻碍瓦房店社区矫正管理发展的问题主要涵盖相关制度不健全、专项经费投入不够、社会认知不足、专业性培训不到位。因此,本文在充分学习和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英国曼彻斯特市、日本福冈县,以及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区较为先进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地方性指导文件和监督制度、加大专项经费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全力打造专业化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力争切实推动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高效、稳步开展,最终实现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目标。
二、大连市司法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信息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连市司法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信息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黄渤海之滨的党建排头兵 记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辽宁省大连市律师行业党委(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理论,铸牢行业发展之魂 |
强基固本,厚植行业发展之根 |
先锋堡垒,树起行业发展之范 |
建章立制,建立行业发展之纲 |
(3)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思路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社区矫正 |
2.1.2 社区矫正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恢复性司法理论 |
2.2.2 目标管理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 |
3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现状 |
3.1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现状概况 |
3.1.1 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现状 |
3.1.2 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现状 |
3.1.3 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措施 |
3.1.4 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开展情况 |
3.2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调查 |
3.2.1 问卷设计 |
3.2.2 样本选择 |
3.2.3 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 |
3.2.4 基于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调查 |
3.2.5 基于社区居民的调查 |
3.3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成功案例 |
3.3.1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基本情况 |
3.3.2 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情况 |
3.3.3 对王某实施社区矫正的效果 |
3.3.4 小结 |
4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社区矫正管理机制不健全 |
4.1.2 社区矫正管理无执行保障力 |
4.1.3 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 |
4.1.4 社区矫正管理行政化,重监管,轻帮扶 |
4.1.5 社会参与少、社会工作服务缺失 |
4.2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社区矫正管理理念偏差 |
4.2.2 社区矫正管理水平不足 |
4.2.3 管理队伍紧缺且专业性不强 |
4.2.4 政府重视不足,社会参与度低 |
5 完善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的对策 |
5.1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相应机制 |
5.1.1 完善社区矫正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
5.1.2 建立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保护机制 |
5.1.3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
5.1.4 创新社区矫正帮扶机制 |
5.2 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
5.2.1 健全组织机构建设 |
5.2.2 强化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 |
5.2.3 多渠道并举落实经费保障 |
5.3 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构建“智慧矫正”新模式 |
5.4 转变社区矫正管理理念,完善监管,加强适应性帮扶 |
5.4.1 转变社区矫正管理理念 |
5.4.2 创新农村社区矫正新模式,开展适应性帮扶 |
5.5 构建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新格局 |
5.5.1 加大社区矫正宣传,提高社会公众认可度 |
5.5.2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快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建宁县参与访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码表 |
附录 B 建宁县参与访谈社区矫正对象编码表 |
附录 C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问题访谈提纲 |
附录 D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调查问卷(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专用) |
附录 E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调查问卷(社区居民专用) |
附录 F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调查问卷(社区矫正对象专用) |
致谢 |
(4)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大连市J区司法机关社区矫正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性之处 |
二、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社区及社区矫正 |
2.社区矫正管理的主体 |
3.社区矫正管理的客体 |
4.社区矫正管理的内容 |
(二)社区矫正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三、社区矫正管理的国内外实践 |
(一)社区矫正管理的国内实践 |
1.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
2.北京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
(二)社区矫正管理的国外实践 |
1.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
2.日本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
3.借鉴与启示 |
四、J区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 |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 |
1.国内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 |
2.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现状—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 |
(二)J区社区矫正管理现状 |
1.J区社区矫正管理的管理主体现状 |
2.J区社区矫正管理的认知现状 |
五、J区社区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J区社区矫正管理方向不明确 |
1.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 |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专项人员配置不足 |
3.大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不高 |
(二)J区社区矫正管理措施不到位 |
1.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行为不标准 |
2.心理矫正工作落实不周全 |
3.社区矫正管理的水平不高 |
4.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
六、完善J区社区矫正管理的对策 |
(一)明确J区社区矫正管理的改进方向 |
1.加强社区矫正管理机制建设 |
2.加强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 |
3.重视社区文化的融入度 |
4.重视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管理的接受度和认知度 |
(二)优化J区社区矫正管理的措施 |
1.增强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 |
2.发挥社区矫正官的管理职能 |
3.加强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技能培训 |
4.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综合评估系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的相关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劳动争议 |
二、劳动争议调解 |
第二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及其在本文中的应用 |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三章 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现状 |
第一节 劳动争议调解受案范围 |
一、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
二、劳动报酬争议 |
三、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
四、工伤补偿争议 |
五、其他劳动争议 |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及人员情况 |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 |
二、基层人民调委会 |
三、镇(街道)劳动争议调委会 |
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
五、法院 |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流程情况 |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主持的调解 |
二、基层人民调委会主持的调解 |
三、镇(街道)劳动争议调委会主持的调解 |
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 |
五、法院主持的调解 |
第四节 劳动争议调解案件情况 |
一、纵向比较:数量增多和类型愈加复杂多样化 |
二、横向比较:政府内部调解机构为调解主力军 |
第五节 调动调解机构积极性做法 |
一、落实调解案件补贴 |
二、开展业务培训会 |
第四章 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占主导及内部调解存在多项短板 |
二、社会组织参与度低 |
三、私人部门发挥作用有限 |
第二节 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角色定位不准及内部调解建设滞后 |
二、社会组织缺乏物质和制度保障 |
三、企业和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重利益轻责任 |
第五章 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的改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政府角色转变和内部调解建设 |
一、加强政府角色转变 |
二、加强政府内部调解机构建设 |
三、明确规定调解组织管辖范围 |
四、加强调解协议执行保障 |
第二节 积极培育劳动争议调解的社会组织 |
一、做实企业调解和推进非公企业调委会建设 |
二、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委会 |
三、建立民间性劳动争议调委会 |
第三节 联合私人部门 |
一、加强提高企业自我防范意识的宣传力度 |
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基于“推——拉”理论的研究 |
1.3.2 基于社会融入理论的研究 |
1.3.3 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问题的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2 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现状 |
2.1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概况 |
2.1.1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
2.1.2 一站式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
2.1.3 一站式服务的内容及成效 |
2.1.4 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情况 |
2.1.5 一站式服务工作经验总结 |
2.2 对工作人员的深度访谈 |
2.2.1 服务对象的总体情况 |
2.2.2 工作人员对一站式服务运行机制的自评 |
2.3 对服务对象的深度访谈 |
2.3.1 服务对象对一站式服务满意度的总体评价 |
2.3.2 服务对象对一站式服务主要内容的评价 |
2.3.3 服务对象对一站式服务的改进建议和需求 |
2.3.4 对受访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需求分析 |
3 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存在问题分析 |
3.1 一站式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
3.1.1 公众知晓度有待提升 |
3.1.2 同实际需求存在差距 |
3.1.3 缺乏长期性、制度性工作机制 |
3.1.4 在宗教、民俗等方面存在缺口 |
3.2 一站式服务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未能认清宣传对于推进一站式服务的重要意义 |
3.2.2 忽视对融入需求的深入了解和探究 |
3.2.3 未能破除影响融入的体制机制障碍 |
3.2.4 对多元化治理体系中自身定位的认识不清 |
4 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的对策建议 |
4.1 加强线上线下资源整合提升知晓度 |
4.1.1 加强关键环节的宣传 |
4.1.2 完善信息传递模式 |
4.1.3 整合宣传资源 |
4.2 强化需求导向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
4.2.1 进一步健全反馈机制 |
4.2.2 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
4.3 整合资源形成多元治理体系 |
4.3.1 建立多方参与的网络化协调机制 |
4.3.2 进一步增强和民族社团等非营利组织的沟通合作 |
4.3.3 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多方参与的服务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访谈提纲 |
致谢 |
(9)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区 |
2.1.2 社区矫正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众参与理论 |
2.2.2 行刑效益理论 |
2.2.3 行刑社会化理论 |
3 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分析 |
3.1 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
3.1.1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
3.1.2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程序 |
3.1.3 社区矫正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
3.1.4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措施 |
3.1.5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情况 |
3.2 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
3.2.1 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落后 |
3.2.2 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 |
3.2.3 多项社区矫正措施流于形式 |
3.2.4 社会公众理解和参与度较低 |
3.2.5 相关部门衔接配合不到位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缺失 |
3.3.2 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队伍建设滞后 |
3.3.3 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法律地位模糊 |
3.3.4 监管评估制度不健全 |
3.3.5 基础建设薄弱 |
4 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
4.1.1 美国: 公众保护模式 |
4.1.2 英国: 刑罚执行模式 |
4.1.3 日本: 更生保护模式 |
4.2 国内其它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
4.2.1 上海模式: 构建社区矫正三大支持系统 |
4.2.2 浙江枫桥: 建立“5+1”监管模式 |
4.3 经验借鉴 |
4.3.1 社区矫正机构的专职化设置 |
4.3.2 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
4.3.3 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 |
4.3.4 完备的法律体系 |
5 进一步改进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分析 |
5.1 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
5.1.1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
5.1.2 加强工作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
5.1.3 鼓励大学生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 |
5.2 创新社区矫正监管方式 |
5.2.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
5.2.2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制度 |
5.2.3 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
5.2.4 推广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 |
5.3 完善司法所建设 |
5.3.1 优化司法所工作岗位职责 |
5.3.2 增加司法所力量配置 |
5.3.3 建立“中途之家”的保护制度 |
5.3.4 建设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
5.4 加强信息化建设 |
5.4.1 加强监管平台建设 |
5.4.2 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 |
5.4.3 运用多媒体开展社区矫正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区矫正 |
2.1.2 社区矫正管理 |
2.1.3 非监禁刑 |
2.2 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现状分析 |
3.1 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中的举措与成效 |
3.1.1 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
3.2.1 社区矫正管理程序不规范 |
3.2.2 社区矫正监管内容不全面 |
3.2.3 公众对社区矫正相对陌生 |
3.2.4 社区矫正缺乏专业化队伍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高阶法律与地方法规缺失 |
3.3.2 对社区矫正管理经费投入不足 |
3.3.3 对社区矫正宣传动员力度不足 |
3.3.4 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到位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社区矫正管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社区矫正管理概况 |
4.1.1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建立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
4.1.2 英国曼彻斯特:制定刑种多样的管理制度 |
4.1.3 日本福冈县:政府民间共同参与管理 |
4.2 国内其它地区社区矫正管理概况 |
4.2.1 北京:建立三级组织架构 |
4.2.2 上海:建立“一体化”社区矫正管理中心 |
4.3 经验借鉴 |
4.3.1 建立高效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制度 |
4.3.2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4.3.3 建立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 |
4.3.4 设置灵活多样的社区矫正项目 |
5 进一步完善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的对策分析 |
5.1 健全社区矫正地方指导性文件和监督制度 |
5.1.1 完善社区矫正地方指导性文件 |
5.1.2 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
5.2 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投入 |
5.2.1 拓宽社区矫正经费来源 |
5.2.2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
5.3 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社区矫正管理 |
5.3.1 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 |
5.3.2 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 |
5.4 打造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管理队伍 |
5.4.1 提高人员准入门槛 |
5.4.2 增加人员编制并提高待遇 |
5.4.3 建立专业化培训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大连市司法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信息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黄渤海之滨的党建排头兵 记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辽宁省大连市律师行业党委[J]. 宋安勇. 中国律师, 2021(07)
- [2]关于表彰2020年全国“敬老文明号”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的决定[J].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 2020(12)
- [3]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D]. 吴明莹.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6)
- [4]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5]大连市网络人士统战工作现状调查研究[D]. 孙晓航. 大连理工大学, 2020
- [6]大连市J区司法机关社区矫正管理问题研究[D]. 王晓阳.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7]泉港区劳动争议调解研究[D]. 陈丽华. 华侨大学, 2020(01)
- [8]西岗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对策研究[D]. 吴宝之.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9]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研究[D]. 阚红卓.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10]瓦房店市社区矫正管理研究[D]. 许春笑.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