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律师制度的论文摘要

西方律师制度的论文摘要

问:英国律师制度有什么特点
  1. 答: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
    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
  2. 答: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此为第一个特点。无论何等学历,都必须参加实践课程(LPC或BVC)的学习。即使是伦敦大学的资深教授、知名学者若想成为一名大律师,也必须先做小学生,做老师的也可能只是一名初级大律师。可见英国对于律师职业教育,视之为学术教育所不能替代的必经阶段。
    第二个特点是注重培养过程,而非单纯的考试成绩。获取律师资格从学历学习(或CPE)到实践课程(LPC),再到实习,过程缺一不可。做大律师,从学位教育到实践课程(BVC),再实习,步步为营。学习包含考试,考试是用来证明学习的经历和成果的。
    第三个特点是高级职称的评审过程严谨而周密,构筑了等级森严、且颇具激励作用的职业阶梯。在英国,是否保留御用律师制度是有争论的。激进派认为这一古老称号和现代社会脱节,同时绝大多数的御用律师是从大律师中选出的,律师对此常有抱怨。英国司法界权衡再三,认为任何职业都该有自己的职业阶梯,就像医生要有主任、副主任医师一样,从而使律师们保持积极向上进取的工作态度。
问:古罗马律师制度
  1. 答:古罗马的律师制度
    律师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大约在公元前3世纪,随着私有权的高度发达,与罗马帝国的政治腐败相对照,形成了法学鼎盛时期。这时的法学家作为帝国的忠实仆从,获得了优越的地位。皇帝经常授权给这些人,担任国家法院的特别顾问。他们的理论观点,反映在学说汇编、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活动的意见汇编中,或撰写的法律教科书中,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罗马帝国的法律允许另一个公民担任民事诉讼中债务人的“保证人”,而且能代理被告人在法庭上与原告人对诉。并且,在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懂得法律的人作辩护人,出庭进行辩论。这种辩护人大多是法律家,聘请他们须付出丰厚的酬金。这样,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就出现了。当时法律还规定,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是品行端正,有行为能力,并受过5年以上法律教育的人才能担任。律师精通法律,又能言善辩,有资格解释法律,而且还是法官的候选人,因此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是一种高尚的社会职业。然而,时间不长,伴随罗马奴隶制度的兴起,刚形成的律师制度又同法学一道衰微下去了。但是罗马帝国时期确立的”辩论式的诉讼”以及诉讼中的“保证人”制度,对后世律师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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