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及改革思路(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段传龙[2](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薄萍萍[3](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蔡晓庆[4](2019)在《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安然事件”爆发,使得曾经名声显赫的“五大所”之冠安达信轰然倒塌。这也使得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未能对资本市场的快速扩张做出正确的应对。整理相关案例,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虚假披露案中,注册会计师均受到行政处罚,却较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这是由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未能有效实施。证监会通过《证券法》的明确授权成为了证券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行政责任也随之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然而,在证监会质疑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而做出行政处罚时,注册会计师也是“满腹委屈”地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当前资本市场虚假披露现象层出不穷,证监会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却并未产生明显的效果,反而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加剧。如何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解决监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业界间在勤勉尽责标准等重要问题认定上的分歧,改善证券市场虚假披露频发的现象,是实务部门与学界研究的当务之急,也是本文拟解决的问题。首先,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提供证券审计服务、勤勉尽责标准及法律责任有了全面理解。在理解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角色和功能时应当着重把握“合理保证”的含义。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但不同于“绝对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经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也存在错报的可能性。其次,本文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监管模式对于规范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引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有着重要的作用。以英、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均已取消原有的纯粹行业自治模式,而融入政府管制力量,确立了新型的独立管制模式。我国现目前采用双重(两部委)管制架构,却并未“收获”双倍的管制效果,相反,使得监管资源分散,注册会计师与证监会间的矛盾频发。因此,为了增强证券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有效性,我国监管模式需要改革。在现有管制体系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证监会成为证券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使得行政责任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然后,通过对2001至2018年期间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提供审计服务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告的考察,笔者整理发现在2001年-2018年间,分别有57所次会计师事务所和152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在绝大多数案例中均是会计师事务所与相关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受到处罚,在少数案例中,证监会仅处罚了会计师事务所,或仅处罚注册会计师。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偏轻,仅维持在中线水平,且较少采用“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和“市场禁入”等严厉的处罚手段。此外证监会日益注重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罚的司法化、标准化,程序瑕疵特别是函证程序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的最主要原因。这能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证监会对于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证监会的认定标准可归纳为三点。一是上市公司故意进行财务造假,不能当然成为注册会计师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二是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故意实施了造假行为,无论是对审计程序的造假,还是对审计结论的造假,证监会都可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需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对于证监会的认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则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瑕疵”审计程序是否足以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二是何为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职业审慎标准。针对上述分歧一,笔者认为证监会若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存在“瑕疵”认定其“未勤勉尽责”,还需进一步分析“瑕疵”审计程序与“错误”的审计结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仅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存在瑕疵,而不进一步论证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便直接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未勤勉尽责有失偏颇。关于分歧二。关于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职业审慎,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包括应有的职业关注、职业准则以及重大性标准。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可以称为“谨慎人标准”或者“应有职业关注标准”,客观标准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准则,但主客观标准都会受到“重要性标准”的影响。最后,基于前文分析,为了应对监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改善证券市场虚假披露频发的现象,笔者就如何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以下针对性的建议:第一、我们需要完善证券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通过完善民事追偿机制来替代行政责任可谓是一种可取的途径。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提供审计服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最高院做出的两份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和法释[2007]12号。为了提高民事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一是应当将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条文以法规或法律的形式正式出台,从而使得民事赔偿制度能够更大程度上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取消这一前置性证券虚假披露案件前置程序,能够更直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第二、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方面,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可尝试借鉴英国和美国,改变现有的双部委监管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相对独立管制架构,确保证券市场会计管制的权威性、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二提高监管机构行政责任认定的精准性,加强瑕疵程序与未勤勉尽责之间的因果关系论证;第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第三,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实时监控,充分应用同业互查机制。最后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监管。第三、在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全面贯彻风险导向审计思想,强化职业审慎精神,建立健全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减少审计瑕疵程序出现的概率。从法律责任体系、行业监管、自律监管等多角度共同改进,笔者相信这将显着地提升证券市场的审计质量与信息环境。
王九洲[5](2019)在《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文中研究说明社会工作初始在与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的远离中“孤立独行”。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一支宏大的社工人才队伍战略要求,此后逐步形成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工作政策。首先建立起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得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年版)》保留。《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两地社工资格互认”遭到香港社工界联合抵制,中山“星晖社工”合同纠纷案暴露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的社会工作职业能力遭遇社会怀疑,公信力面临危机。其次民政部于2009年印发《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别增设实行行政许可准入制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为社会工作人才使用提供社会组织平台,其后珠海、汕头等地以之为基础,进行社会工作地方法制改革和创新,将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为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创设社会工作者执业注册、职业名衔专有权、年检、强制后续教育,以及行政许可类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准入、社会工作机构督导等法制,但这些法制创新存在逾越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合法化危机。再次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和社会工作事业的主渠道,将企事业单位一并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范畴,但这一法制创新缺乏相应法制支持,引发法制冲突风险。深圳“郭社工”伦理事件引发社工行业自律权限问题。这些都呼吁国家吸纳境外先进制度,以最小的改革成本建立统一适用于各类主体的社会工作立法。社会工作市场可分为普通(即非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本质属于职业自由准入范畴,不能阻止没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进入社会工作市场,此类准入自由的社会工作市场即普通社会工作市场,社会工作服务采购人有权自由选择有或没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适用普通市场运行法制和监管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适用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从2015年至2018年连续4年把发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政府在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中基于实践需要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供应商及其从业者提出一系列资格要求,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应运而生,此类对社会工作服务供应商和社会工作者提有行政许可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要求的社会工作市场即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制度变迁受制于制度路径依赖规律约束,为克服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公信力不足问题和保证专社会工作市场社会工作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可建立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相对接的社会工作教育项目认证制度、社会工作实习机构认证制度、社会工作实习督导认证制度,改革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非认证合格社会工作教育项目毕业人员应在认证合格社会工作实习机构及其认证合格督导指导下实习满1年,建立专业社工执业注册、注册社工名衔专有使用权、注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许可、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名称专有使用权制度。为与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相对接,需要建立统一适用于非营利性注册社会工作机构与营利性的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准入和认证制度。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专业性必须具有可持续性,需要建立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及其注册社会工作者年检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不仅需要专业性也需要合法性与道德秩序,这就需要及时将违法乱纪的注册社会工作机构及其注册社会工作者作为“劣币”清理出市场。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机构主管,在适用通行于各类市场的市场监督法制基础上适用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专门市场监督法制。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准入许可规制实质属于制度推荐范畴,并不违反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建立的社会工作职业自由与普通社会工作市场进出自由法制。
龙稳全[6](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陈敏[7](2018)在《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对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提出伴随审计质量理念的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对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研究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一方面,在实务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复核1(或称为独立复核)流于形式现象较普遍。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信息有用性保证的高度重视,将会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改变合规性检查的观念。最近三年,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处罚审计师的严厉程度前所未有。境内外多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未履行勤勉尽职责任判决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最终承担数倍于审计费用的巨额罚款。当下,资本市场对信息有用性保证的需求推动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重大改革。以向报告使用人提供有用信息为目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要求所有公众公司审计报告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8年3月发布了新《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会计准则》将迎来自1989年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另一方面,在学术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是审计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受到数据可得性影响,最近10年文献未能成气候。虽然已有文献对复核现象的研究细致入微,但是缺乏理论分析框架构建,导致原因分析不够深入。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对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还是一个黑箱问题。解决此问题,不仅可以为独立复核观念更新提供一定指导,还可以通过构建独立复核的理论分析框架,提供相关经验证据,从而丰富审计理论。本文将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看作是一项资源配置机制,其作用在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本市场期望的审计质量。围绕这一研究主线,会计师事务所复核被置于比制度环境更加微观的事务所层面。在资源配置视角下,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成为事务所处理其与内部、外部利益相关人之间关系的治理工具。而在制度规范视角下,它往往是事务所对内部员工的监督工具。文中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法。(1)在规范研究中,除了影响层面分析之外,还在本质层面探讨了独立复核属性。本质层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概念性工具-信息含量损失,从降低信息含量损失入手,通过分析独立复核的设置动因、真实含义,指出:在资源配置视角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资源配置分为项目审计和独立复核,项目审计资源配置有益于实现规模收益,独立复核配置有益于增加质量预期的确定性。根据产生信息含量损失的原因,将审计质量问题分解为规则执行人自利性和认知偏差,以及规则有限性问题,从而将独立复核分为合规性复核、认知偏差复核和规则性复核。(2)在实证分析中,将可操纵性应计盈余和审计报告激进程度作为资本市场期望的审计质量的代理变量,检验独立复核与审计质量相关关系的显着性;并将信息化技术升级投入(包括审计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独立复核对审计判断的协调力的代理变量,检验代理变量的调节效应。独立复核对审计判断的协调力,是对审计判断中的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的一种平衡能力,有益于建立审计判断的共识。经上述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结论。第一,独立复核可以增加质量预期的确定性。独立复核是由合规性复核、认知偏差复核和规则性复核共同组成的一项资源配置结构。这三组复核分别针对规则执行人的自利性和认知偏差,以及规则设计人的知识有限性问题,可以依次增加审计证据的详实程度、证据选择的专业度、集体决策的有效性,有助于事务所提供资本市场期望的高质量审计服务。第二,独立复核对审计判断的协调力,可以促进独立复核和审计质量的相关性。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主体与项目审计组、监管机构派出的检查组会进入博弈、互动的状态。其沟通有益于建立审计判断的共识。具体而言,合规性复核、认知偏差复核和规则性复核,依次对经验判断、概念型逻辑判断和推理型逻辑判断具有协调力。第三,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在信息时代,审计质量对规则性复核的依赖程度,随着不确定事件的增加而加深。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在于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打造高效的信息共享、信息沟通平台,因而促进了规则性复核和审计质量的相关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其一,研究视角较新。本文选择从会计师事务所资源配置角度分析独立复核,而非从常规的制度规范角度。在资源配置视角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活动的资源配置分为项目审计和独立复核。项目审计的活动属性是生产,其资源配置目的在于增加事务所规模收益,它在信息含量损失处理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配置独立复核资源,是增加事务所自身质量预期确定性的必要的理性选择。根据信息含量损失产生原因,通过将审计质量问题分解为规则执行人自利性和认知偏差,以及规则有限性问题,指出独立复核是依次由合规性复核、认知偏差复核和规则性复核组成的资源配置结构。其二,诠释独立复核的含义。本文揭示独立复核提高审计质量的根本原因在于:独立复核是增加质量预期的确定性的检查。独立复核这一含义,体现了资本市场在节约信息交易成本上的价值取向,表明它不是单纯的合规性检查,意味着它对审计质量具有项目组现场审计不可代替的作用,甚至可以认为独立复核和现场审计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合规性复核意味着增加审计证据详实度,故能提高审计质量;认知偏差复核意味着增加证据选择的专业度,故能提高审计质量;规则性复核意味着增加对不确定事件的有效集体决策,故能提高审计质量。其三,发现了独立复核对审计判断的协调力。独立复核对审计结论的评价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审计判断基础上。在与项目审计组、监管机构博弈、互动过程中,独立复核通过平衡审计判断中的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建立审计判断的共识,从而改进审计判断。独立复核对审计判断的协调,具体表现为合规性复核对经验判断的协调、认知偏差复核对概念型逻辑判断的协调、规则性复核对推理型逻辑判断的协调。实证结果的进一步分析表明,上述独立复核对审计判断的协调力,都可以促进独立复核和审计质量的相关性。其四,发现了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本文将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投入作为规则性复核和审计质量关系的调节变量,实证分析显示,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投入可以促进规则性复核和审计质量的相关性。规则性复核是对缺乏规则指导的不确定事件进行推理型逻辑判断的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投入是规则性复核对推理型逻辑判断的协调力的代理变量。上述发现表明,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并非单纯实现事务所内部办公的现代化,而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价值投资。这项价值投资的意义在于通过增加推理型逻辑判断的准确性,保证信息有用性。在当前实践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集体决策模式可以增加推理型逻辑判断的准确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保证了集体决策模式的有效执行。
陈洁[8](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陈秧秧[9](2017)在《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应。然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施以严苛管制成为当前国际主流趋势。英、美两国分别确立了以财务报告理事会(FRC)和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为核心的独立管制模式,取代行业自治传统。我国多部门管制模式使得监管资源分散,处罚效力不足,且重复管制致使成本叠加。从现实出发,现阶段我国应探寻政府主导下相对独立的管制架构,在会计信息编报、披露以及审计等三个核心领域实现管制整合与突破。
王孜[10](2016)在《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文中研究表明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以及资本配置效率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一方面,在过去30多年里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另一方面,中国在全球170多个国家的腐败排行中高居80位左右,清廉指数较低,当行政腐败蔓延至商业领域,腐败通常被看作是有损经济增长的绊脚石(Jiang and Nie,2014),但又如何解释这个“中国增长之谜”?政府审计是否能够对日渐增强的管理层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政府审计能否弥补激励制度缺陷从而发挥对良好的外部审计治理效应?政府质量在国家审计与高管腐败关系中扮演何种角色?高管腐败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这种寻租对公司而言是否影响了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企业聘用的注册会计师是否能够通过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有效地发现和揭示高级管理人员的贪腐行为?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社会审计这种外部审计治理的监督和制约是当期效应还是滞后效应?信息透明度和实际控制股东的两权分离度在社会审计与高管腐败两者关系中可以起到怎样的作用?社会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作用是否可以影响企业当期或者未来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效率?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和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能否通过对内控制度、财务合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方面监督有效地揭示高管人员的腐败行为?内部审计部门人数、职责、隶属与审计委员会勤勉度等方面是否能够治理高管腐败?薪酬管制以及政治关联在内部审计与高管腐败两者关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高管腐败是否可以影响代理成本,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投资效率等资本配置效率?上述问题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证上得到解决。本文以受托责任理论和权力制衡相关理论为起点,归纳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高管腐败、资本配置效率等理论方面的国内外文献,通过理论归纳和规范分析、实际调研与问卷分析以及实证研究方法,将三大审计的目标同职能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分析他们的内在机理,立足于高管腐败治理的目标形成协调一致的审计理论分析框架,研究三大审计发挥惩治高管腐败的治理功能,研究了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发生高管腐败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且利用国家审计结果数据,对收集到的高管腐败上市公司聘用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职责、隶属与审计委员会勤勉度、资本配置效率、公司治理以及财务指标等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探究了政府审计治理、高管腐败和资本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检验了社会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相关性,研究了内部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数理相关联系,分析了政府质量对政府审计与高管腐败的调节作用,探析了信息透明度和两权分离度在两者关系中的作用,剖析了薪酬管制与政治关联度对内部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影响,研究了高管腐败通过提高代理成本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路径。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到下面五点结论:(1)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影响关系方面,政府审计治理水平越高,上市公司高管腐败行为越有可能被揭露,进一步研究表明政府审计在查出问题、处罚和移送人员方面对高管腐败起到了良好的揭发和惩治作用;社会审计治理水平越高,上市公司高管腐败行为被揭露的概率越大;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治理水平越高,上市公司高管腐败行为被揭露的可能性越大,随着细分变量中内部审计独立性、内部审计职责以及审计委员会勤勉度的提升,上市公司发生高管腐败的概率越大。(2)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调节路径方面,在政府质量较差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政府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作用越强;信息透明度对社会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关系产生了负向调节作用;在实际控制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差异越大的企业中,社会审计对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治理水平更为显着;薪酬管制对内部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关系产生了正向调节作用;在高管具有政府、军队、人大或政协背景的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更能够有效地揭示公司的高管腐败。(3)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作用时间方面,经验证据表明滞后期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率越高,当期上市公司发生高管腐败行为的概率越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对上市公司高管腐败行为同时起到了揭示作用和抑制作用,内部审计对未来期间高管腐败的行为和程度不能构成有效的震慑和警示。(4)在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两者关系方面,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高管腐败增加了股权融资成本,在资本配置的融资阶段降低了资本配置效率,在资本配置的投资阶段降低了投资效率,损害了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在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方面,随着高管腐败发生概率的提升,企业代理成本显着增高,企业导致融资成本的增加以及投资效率的减小,高管腐败带来的代理成本在融资阶段和投资阶段均降低了资本配置效率。(5)在审计治理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方面,当期社会审计对高管腐败治理作用在经济后果上存在滞后效应,并非在当期便能够直接发生作用于融资和投资阶段,而是通过治理高管腐败行为在未来的财务年度才能对资本配置效率产生积极的影响。基于实证研究和问卷调查发现的问题和研究,本文提出了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建议,将新设立“一会一院”,即审计监督委员和最高廉政审计法院,形成“一会一院一署”的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为反腐倡廉经济监察机制提供组织、人员、构架等方面的内外部监督,并提供国家审计制度与反腐倡廉运行机制的现实路径选择。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实证研究政府审计对公司高管腐败的揭示效应,剖析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功能,探究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对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为审计治理文献作出增量贡献。探讨政府质量在国家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中的作用,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视阈研究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为三大审计在揭示、预防商业层面的腐败提供了经验证据和实证支持。(2)对高管显性腐败导致的经济后果进行经验研究,并探寻企业高管腐败的审计治理机制,对企业高管腐败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内在机理进行剖析,在隐性腐败的经济后果和显性腐败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基础上,补充高管腐败的研究文献,在现有文献仅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对隐性腐败揭示效应的基础上,扩展了社会审计对显性腐败的揭示效应及其在配置效率方面的经济后果。(3)研究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分析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否可以通过制约管理层腐败从而优化资本配置效率,探析政府审计能否通过割裂高管寻租和腐败的通道或改善政府治理质量来提升资本配置效率,剖析高管腐败对股权融资成本和投资效率的影响,对企业高管腐败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经济后果进行研究,在现有文献仅研究显性腐败制度诱因和治理对策的基础上,为资本配置效率作出边际贡献,在现有文献仅研究隐性腐败制度诱因和企业绩效后果的基础上,补充了显性腐败对代理成本及其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途径。(4)立足于高管腐败治理的目标形成统一的审计理论分析框架,创新地提出构建混合型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建立理论框架将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纳入国家审计制度的大体系之中,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和体系的内在机理与边界框架,并以此为国家审计制度的顶层设计提出建议,为反腐倡廉经济监察机制提供组织、人员、构架等方面的内外部监督,并提供国家审计制度与反腐倡廉运行机制的现实路径选择,在国家治理理论中补充国家审计理论,拓展高管腐败理论。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及改革思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及改革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4)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引介 |
第一节 证券审计与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
一、证券审计的功能 |
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 |
第二节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责任法律依据 |
一、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整理 |
二、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分类 |
第三节 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的国别比较 |
一、英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二、美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三、我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第四节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责任追究的若干实践 |
一、民、刑责任缺失 |
二、行政责任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 |
第二章 我国证券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 |
第一节 2001-2018 年行政处罚公告总体描述 |
一、总体描述 |
二、趋势分析 |
第二节 各年度行政处罚公告具体情况 |
一、处罚类型分析 |
二、处罚力度分析 |
三、处罚原因分析 |
四、处罚依据分析 |
五、处罚趋势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规则逻辑——对“勤勉尽责”的阐释 |
第一节 证监会规则逻辑——“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
一、注册会计师的申辩 |
二、证监会的处罚逻辑 |
第二节 “勤勉尽责”标准的商榷与建议 |
一、“勤勉尽责”标准的疑义与商榷 |
二、“勤勉尽责”标准的合理化建议 |
第四章 证券监管视角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完善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证券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 |
一、协调整合各法律法规 |
二、取消证券虚假披露纠纷前置程序 |
第二节 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
一、建立独立监管机构 |
二、提高监管机构行政责任追究认定的精准性 |
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实时监控 |
第三节 加强注册会计师自律监管 |
一、强化风险导向审计 |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立法的相关政策背景及其存在问题 |
一、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中的独特地位 |
二、社会工作政策的特点 |
三、我国社会工作政策和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第二节 社会工作立法研究综述 |
一、境外社会工作立法现状 |
二、境内社会工作立法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二章 社会工作立法的概念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与社会工作相关重要概念的界定 |
二、社会工作立法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规制立法的分析框架 |
一、社会工作市场规制的分析框架 |
二、制度路径依赖及其分析框架 |
三、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的市场规制与制度路径分析 |
第三章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检讨 |
一、市场准入规制的概念 |
二、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及其检讨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的立法构建 |
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制度面临的挑战 |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工作市场准入规制的立法构建 |
第四章 社会工作市场运行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一、普通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及其运行规制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运行规制的立法构建 |
一、注册社会工作者职业能力持续保证规制立法 |
二、注册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能力持续保证规制立法 |
三、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交易行为规制立法 |
第五章 社会工作市场监管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市场的外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一、普通社会工作市场的行政监管主体及其立法构建 |
二、专业社会工作市场的行政监管主体及其立法构建 |
三、社会工作市场的社会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市场的内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内部监管及其制度构建 |
二、社会工作行业的自律监管机制及其制度构建 |
第六章 社会工作市场退出规制及其立法构建 |
第一节 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及其立法构建 |
一、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 |
二、社会工作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立法构建 |
第二节 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 |
一、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 |
二、社会工作服务市场退出机制的立法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研究生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6)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7)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对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文献回顾 |
一、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目标 |
二、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的因素 |
三、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的行为后果 |
四、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审计质量相关文献回顾 |
一、审计质量概念的内涵发展 |
二、审计质量领域的相关成果 |
三、质量控制研究的相关成果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对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分析 |
第一节 基础理论 |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信息学理论 |
三、实证审计理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分析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本质层面分析 |
一、信息含量损失及高质量会计信息 |
二、会计师事务所复核设置动因 |
三、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的真实含义 |
四、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对审计判断的协调力 |
五、会计师事务所复核资源配置结构的组成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影响层面分析 |
一、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作用于审计质量的分析框架 |
二、合规性复核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分析 |
三、认知偏差复核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分析 |
四、规则性复核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分析 |
第三章 合规性复核配置与审计质量 |
第一节 规则执行人自利性下的信息含量损失 |
一、规则执行人自利性导致审计证据不充分 |
二、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信息含量损失 |
第二节 理论分析、假设提出与研究思路 |
一、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二、样本选择、变量界定和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分析与假设检验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的进一步分析 |
一、问题提出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第四章 认知偏差复核配置与审计质量 |
第一节 规则执行人认知偏差下的信息含量损失 |
一、规则执行人认知偏差导致审计证据不恰当 |
二、审计证据不恰当导致信息含量损失 |
第二节 理论分析、假设提出与研究思路 |
一、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二、样本选择、变量界定和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分析与假设检验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的进一步分析 |
一、问题提出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规则性复核配置与审计质量 |
第一节 规则有限性下的信息含量损失 |
一、规则有限性对审计证据收集的影响 |
二、审计证据收集缺乏规则指导导致信息含量损失 |
第二节 理论分析、假设提出与研究思路 |
一、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二、样本选择、变量界定和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分析与假设检验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性分析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的进一步分析 |
一、问题提出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研究总结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第三节 可能的创新点和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8)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企业高管腐败大行其道 |
1.1.2 三大审计具有治理高管腐败的功能 |
1.1.3 审计治理视角下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与治理机制研究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的理论价值 |
1.2.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4 研究的政策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主要创新点 第2章 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政府审计治理文献回顾 |
2.1.1 政府审计与公司盈余管理 |
2.1.2 政府审计与公司会计稳健性 |
2.1.3 政府审计与公司投资效率 |
2.1.4 政府审计与行政腐败治理 |
2.2 社会审计治理文献回顾 |
2.2.1 社会审计治理与盈余管理、财务重述 |
2.2.2 社会审计治理与大股东掏空 |
2.2.3 社会审计治理与高管变更 |
2.2.4 社会审计治理与代理成本、企业绩效 |
2.3 内部审计治理文献回顾 |
2.3.1 内部审计治理与管理层舞弊 |
2.3.2 内部审计治理与财务报告质量 |
2.3.3 内部审计治理与内部控制、盈余管理 |
2.3.4 内部审计治理与公司绩效 |
2.4 高管腐败研究文献回顾 |
2.4.1 高管腐败的诱发因素 |
2.4.2 企业高管腐败的表现途径 |
2.4.3 企业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 |
2.4.4 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 |
2.5 资本配置效率研究文献回顾 |
2.5.1 管理层寻租与资本配置效率 |
2.5.2 债务融资与资本配置效率 |
2.5.3 制度环境与资本配置效率 |
2.6 文献评述与启示 |
2.6.1 鲜有文献直接研究三大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和监督作用 |
2.6.2 尚未形成高管腐败治理导向的审计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路径 |
2.6.3 缺乏对显性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研究 |
2.6.4 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研究中较少涉及审计治理 |
2.6.5 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研究尚不完善 第3章 审计治理理论分析框架 |
3.1 核心概念界定 |
3.1.1 审计治理 |
3.1.2 高管腐败 |
3.1.3 资本配置效率 |
3.2 审计治理分析框架 |
3.2.1 审计治理理论框架图 |
3.2.2 基于国家治理的审计治理理论 |
3.2.3 基于权力制衡的审计治理理论 |
3.2.4 基于受托责任的审计治理理论 |
3.3 高管腐败的审计治理机制 |
3.4 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 |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政府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实证研究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政府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 |
4.2.2 政府审计治理、政府质量与高管腐败 |
4.2.3 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 |
4.3 研究设计 |
4.3.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4.3.2 主要变量选取与计量 |
4.3.3 模型建立和变量说明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4.4.2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4.4.3 政府审计治理、政府质量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4.4.4 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的检验结果 |
4.4.5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测试 |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社会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实证研究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社会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 |
5.2.2 社会审计治理、信息透明度与高管腐败 |
5.2.3 社会审计治理、两权分离度与高管腐败 |
5.2.4 社会审计治理与资本配置效率 |
5.3 研究设计 |
5.3.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5.3.2 主要变量选取与计量 |
5.3.3 模型建立和变量说明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4.2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5.4.3 社会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5.4.4 社会审计治理、信息透明度、两权分离度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5.4.5 社会审计治理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的检验结果 |
5.4.6 社会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内生性分析 |
5.4.7 稳健性测试 |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内部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实证研究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内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 |
6.2.2 内部审计治理、薪酬管制与高管腐败 |
6.2.3 内部审计治理、政治关联与高管腐败 |
6.2.4 高管腐败、代理成本与资本配置效率 |
6.3 研究设计 |
6.3.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6.3.2 主要变量选取与计量 |
6.3.3 模型建立和变量说明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4.2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6.4.3 内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6.4.4 内部审计治理、薪酬管制、政治关联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6.4.5 高管腐败、代理成本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的检验结果 |
6.4.6 内部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内生性分析 |
6.4.7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测试 |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7.1 建立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
7.1.1 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需求 |
7.1.2 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需求 |
7.1.3 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现实需求 |
7.2 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架构 |
7.3 审计监督委员会从无到有及由虚变实 |
7.4 行政导向国家审计制度向混合型的转变 |
7.5 最高廉政审计法院的廉政问责职能 |
7.6 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向垂直领导的演变 第8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实证研究结论 |
8.1.2 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实证研究结论 |
8.1.3 审计治理与资本配置效率实证研究结论 |
8.1.4 政策建议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与不足 |
8.3 研究启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我国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及改革思路(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D]. 蔡晓庆.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研究 ——基于市场规制的分析视野[D]. 王九洲. 扬州大学, 2019(02)
- [6]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7]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对审计质量的作用机理研究[D]. 陈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9]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比较研究[J]. 陈秧秧. 证券法苑, 2017(05)
- [10]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D]. 王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