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问题及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韩威威[1](2021)在《职务发明报酬制度适用研究——英国经验与中国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发明制度对于创新活动的激励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英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体现了判例法和成文法的融合,在职务发明报酬的确定过程中进行多因素、多角度的考量,并设置了可期待利益分享机制。为了平衡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在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中,应纳入职务发明报酬考量的因素,以合理的机制充分保障科研人员获得收益的权利、充分考虑创新主体对科研活动的投资和所承担的风险,激励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
陈宪兵[2](2021)在《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法律完善研究 ——以上海昂丰公司诉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等案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
赵宸铎[3](2021)在《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王柏兴[4](2021)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庄智劲[5](2021)在《我国职务发明的界定与权利规则研究》文中提出
陈栎兆[6](2020)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属配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背景下,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展研发活动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主要形式。我国《专利法》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按利用程度划分为“主要利用”和“非主要利用”,分别适用不同的权属配置规则。其中,达到“主要利用”程度的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其权属归于单位所有。这一专利权属配置,在理论上既不符合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也悖离了立法者对原始专利权人的要求;在实践中造成发明人和单位之间的利益失衡,也不符合当下科技生产的发展需求;在司法中,是否“主要”的判定标准的主观性、模糊性,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现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属配置规则不利于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影响发明人与单位对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的科技发展与进步。无论利用程度如何,“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职务发明中“执行任务标准”存在实质区别。前者的本质在于发明人基于自身意志,利用单位物质技术资料进行自主创新。单位既不交派任务,也不主动提供物资技术资料,亦无从对这一研发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借鉴英国、日本、德国、美国专利制度的相关经验,尝试重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的多元化权属分配模式。突破我国现行的利用程度分类标准,统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适用的专利权属配置规则。在原有的意思自治优先的基础上,引入添附规则,承认发明人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的主要贡献,发明人为就该类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获得授权后,发明人为该类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时,基于添附规则的补偿机制,赋予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的单位对该类专利的免费实施权。这种制度设计实现了单位与发明人专利权属配置的多元化发展方向。双方能够按照所处行业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配置权利,充分地考虑激励各主体的创造动力,提高发明效率,促进“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的转化实施,兼顾了风险和收益相统一,让资金和人才都能够更加顺畅地流向有价值的领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创建创新性社会的目标。
肖凡[7](2020)在《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有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我国国有科研机构拥有较大的专利储量,其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都会形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如何科学设计国有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专利法律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是针对基于职务发明而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在单位和职务发明人之间进行有效配置的制度。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是指,在国有科研机构中,职务发明创造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始地归属于谁以及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众所周知,一项科技发明创造既有赖于单位的物质投入,也离不开职务发明人的智力投入,因此科学合理的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不仅可以激发职务发明主体的创造热情,而且可以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概述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及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权属问题。首先,梳理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制度,阐述职务发明的概念、要件及类型,总结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和各国制度实践;其次,梳理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具体分析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发展阶段、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问题;第三,分析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指出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内涵及外延,阐述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分析在现行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之下,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现状及原因。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对国有科研机构权属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国有科研机构理念的“公益性”和专利制度的“功利性”之间的冲突和耦合;其次,分析和总结国有科研机构发明创造之权利主体的争论和发展;第三,从法经济学角度对职务发明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运用成本效益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国有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面临的成本和风险。第三部分,从实践层面,对域外国家的相关职务发明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梳理。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视角,对美国的大学及国家实验室的雇员发明规则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则、德国大学及公立研究机构的立法及实践、瑞典的雇员发明规则及“教授特权”制度、加拿大的公务机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及大学实践进行探析。第四部分,从实践层面,对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改革及实践进行分析。首先分析西南交通大学开展的“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改革,然后梳理其他地方的实践,最后对我国各地方开展的实践探索进行总结。第五部分,对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提出重构的建议。首先,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应当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其次,现行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基本规则保持不变,同时赋予职务发明人实施权;第三,明确职务发明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享权,并对不同类型的职务发明采取差异化的法定收益比例标准;最后,拟定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条文。
黄静雯[8](2020)在《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激励企业的创新发明,但是事实上,我国有关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有很多其他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得发明人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本文以“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为题,通过对国内立法梳理和司法现状描述,对国外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相关经验学习,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上进一步拓展和分析,以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本文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首先从该制度的诞生历史到发展历程着手,从而引申出该制度在学术界的基本理论,进而探讨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立法现状考察。首先从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三个维度进行法条的梳理。然而逐一分析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司法实证考察。首先列举了典型案例——张伟锋诉3M公司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案,通过对该案件的细致剖析,引申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中国法律裁判文书上关于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63个案例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列举表格的方式从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审级、判决数额以及奖酬技术领域分布五个方面的分析,进一步得出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域外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进行的考察和比较分析。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典型性代表国家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列举,从职务发明报告、职务发明范围、职务发明奖酬数额、支付程序等方面进行学习,以期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实体法方面需要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完善,细化奖酬标准中对数额的计算。实施程序方面需要健全奖酬纠纷的诉讼时效、重视离职发明人的奖酬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罗婷[9](2020)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工智能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潮流,人工智能技术与日俱进,科技水平的提高必然带来专利法制度的变革。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实现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自主生成发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我国专利法提出了许多挑战。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提供法律保护,也还尚未开放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申请专利。尽管存在许多热点问题的争议以及制度障碍,但在智能技术不断进步的当下,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提供保护是明显趋势。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能否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又应当归属于谁;在我国专利法框架下如何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进行保护等,这些都是我国专利法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冲击下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介绍了人工智能的本质和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智能技术。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有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特殊性,明确其与自然人发明的不同之处。从现实需求、法理基础、实质审查要件等角度出发,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确认它具有授予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确定通过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授予专利保护的前提下,明确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专利权人,仍然要将专利权回归自然人。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相关民事主体进行分析,选择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人。根据研究论证,提出在实践中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合理对策与建议,为调整我国专利法保护人工智能提供思路。
蒋思媛[10](2019)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规定在《专利法》当中,是我专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也应当进行进一步完善,从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根据现行《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有两个,分别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标准和“主要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标准,这两个标准被法院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从整体上来讲,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采取的是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带有厚雇主主义色彩,在立法上偏向保护单位利益,但对发明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强。过于偏向单位的立法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改变。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其中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了修改尝试,使这一制度朝着保护发明人利益的方向发展。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一定问题。首先,职务发明界定标准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之处,法院在理解法条和实际适用时出现障碍,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其次,单一的职务发明专利权配置方式导致单位与发明人处于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状态,可能会激发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职务发明的产生与转化。再次,雇主优先的立法模式存在弊端,以法定权属机制为主导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分配方式过于僵化,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因此扩大约定优先机制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最后,职务发明国有化问题依然存在于我国职务发明领域,这一问题的存在影响着职务发明成果的后续转化,国有资产流失、专业转化机构缺失等问题制约着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效率。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设计需要遵循一定依据。首先是制度设计的现实条件,经济基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以人为本理念等现实因素都是影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关键,制度的设计要与现实因素相适应。其次,利益平衡原则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基石,进行制度设计要以平衡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为目标,还要注重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发展。最后,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影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重要理论原则,扩大约定优先机制的适用范围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应当进行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完善,删除“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标准,增加“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作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标准的判定条件,扩大约定优先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应当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进行专利权和实施权的适当分离,实行单位与发明人的按份共有,从而实现利益分配的最优状态;再次,应当实行约定权属机制与法定权属机制的并行,在扩大约定权属机制适用范围的同时,需要法定权属机制兜底;最后,需要建立健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机制,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专业的成果转化机构和有效的产权激励制度,进一步促进职务发明成果的高效转化。
二、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问题及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职务发明报酬制度适用研究——英国经验与中国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英国职务发明制度介绍 |
(一)英国“厚雇主主义”及可期待利益分享制度 |
1.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
2. 可期待利益分享制度 |
(二)英国职务发明报酬的请求、确定及给付机制 |
1. 报酬的请求 |
2. 报酬的数额和给付方式 |
(三)英国职务发明相关合同约定的效力 |
(四)职务发明报酬相关典型案例 |
1. Kelly&Anor诉GE Healthcare Ltd案[36] |
2. Shanks诉Unilever案 |
三、英国与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英国职务发明制度与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比较 |
(二)英国职务发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1. 约定的效力。 |
2. 报酬给付中的考量因素。 |
3. 可期待利益分享制度。 |
(6)“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属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述评 |
1.3 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3.3 不足 |
第2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概述 |
2.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内涵与外延 |
2.1.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法条解读 |
2.1.2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执行任务标准”辨析 |
2.2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主要利用”的司法解释 |
2.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主要利用”标准的推进 |
2.2.2 “主要利用”司法解释的适用效果 |
第3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属配置的主要困境 |
3.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属配置的理论困境 |
3.1.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不符合劳动财产权理论 |
3.1.2 “主要利用”法定专利权属配置悖离立法者对原始专利权人的要求 |
3.2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属配置的实施困境 |
3.2.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属配置造成利益失衡 |
3.2.2 “主要利用”权属配置无法满足现实发展的需求 |
第4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属配置的域外经验 |
4.1 未涉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权属配置 |
4.1.1 “工作任务及其衍生义务”的英国职务发明制度 |
4.1.2 “业务和职务”双重标准的日本职务发明制度 |
4.2 涉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权属配置 |
4.2.1 “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德国职务发明制度 |
4.2.2 “单位享有普通许可权”的美国职务发明制度 |
4.3 域外关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的借鉴 |
第5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的完善建议 |
5.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引入添附规则 |
5.1.1 传统物权添附规则的构成要件 |
5.1.2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的添附加工要件 |
5.2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的具体建议 |
5.2.1 突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利用程度的分类 |
5.2.2 重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的多元化权属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概述 |
一、职务发明的概念 |
二、职务发明的类型 |
三、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概述 |
一、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历史进程 |
二、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相关制度 |
一、我国国有科研机构的内涵及外延 |
二、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 |
三、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归属及其转化困境 |
第二章 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国有科研机构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冲突与耦合 |
一、国有科研机构理念与专利制度的价值冲突 |
二、国有科研机构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契合 |
第二节 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的论争 |
一、国家专利权的质疑 |
二、单位专利权的确立 |
三、发明人专利权的争论 |
第三节 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属的法经济学逻辑 |
一、成本效益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制度 |
第一节 美国的相关制度及实践 |
一、雇员发明规则 |
二、拜杜规则 |
三、10096 号行政命令 |
第二节 德国的相关制度及实践 |
一、雇员发明制度 |
二、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归属实践 |
第三节 瑞典的相关制度及实践 |
一、《雇员发明权法》 |
二、“教授特权”制度及其实践 |
第四节 加拿大的相关制度及实践 |
一、一般规定 |
二、《公务员发明法》(Public Servants Inventions Act) |
三、滑铁卢大学的实践 |
第四章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特殊性 |
一、雇佣关系的特殊性 |
二、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
三、财产处置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试点改革 |
一、西南交通大学 |
二、其他地方实践 |
三、分析与总结 |
第五章 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制度重构 |
第一节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原则 |
第二节 职务发明专利权与实施权相分离 |
一、权能分离论 |
二、权能分离理论适用于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合理性 |
三、权能分离理论应用于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具体实施路径 |
第三节 明确职务发明人对成果转化的收益分享权 |
一、国有科研机构和职务发明人转化收益分享原则 |
二、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转化收益的“约定优先”原则 |
三、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转化收益法定标准的差异化原则 |
第四节 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规则之条文拟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概述 |
(一) 职务发明奖酬的基本范畴 |
1.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演变过程 |
2. 职务发明奖酬具体范围界定 |
(二)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理论 |
1. 债权客体说 |
2. 劳动报酬说 |
3. 知识产权客体说 |
(三) 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原则 |
1. 激励创新原则 |
2. 利益平衡原则 |
3. 约定优先与法定限制相结合原则 |
4. 重视程序保障原则 |
二、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立法考察 |
(一) 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立法文本体系化梳理 |
1. 人大立法 |
2.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 |
3. 地方政府的立法 |
(二) 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立法检讨 |
1. 奖酬适用范围存在差异 |
2. 法律适用选择存在明显的法条竞合 |
3. 国家和地方层面立法衔接不够紧密 |
4. 奖酬程序性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 |
三、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实证研究 |
(一) 职务发明报酬纠纷典型案例——以张伟锋诉3M中国、3M创新职务发明奖酬纠纷案为例 |
1. 案情介绍 |
2. 案件详细分析 |
3. 本案启示 |
(二) 职务发明奖酬案件司法判决统计概况 |
1. 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
2. 案件区域分布特征 |
3. 案件审级情况 |
4. 法院判决奖酬数额分析 |
5. 职务发明奖酬的技术领域分布分析 |
(三)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司法困境 |
1. 职务发明奖酬裁判法律依据问题 |
2. 职务发明奖酬前提因素认定问题 |
3. 职务发明奖酬标准问题 |
四、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不同国家适用情况分析 |
(一) 英美法系国家 |
1. 美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
2. 英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
(二) 大陆法系国家 |
1. 德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
2. 日本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
(三) 域外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带来的启示 |
1. 发明报告制度方面 |
2. 职务发明范围方面 |
3. 职务发明奖酬数额的确定方面 |
4. 落实职务发明奖酬的程序方面 |
五、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完善措施 |
(一) 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完善方案 |
1. 以《专利法》为主导 |
2. 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
3. 细化奖酬标准中数额的计算方式 |
4. 确定营业利润的计算方法 |
(二) 奖酬认定相关制度的完善 |
1. 不断健全奖励纠纷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
2. 从法律层面来保障职务发明人离职后薪酬获取的合法权益 |
3. 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特殊性 |
一、人工智能的本质 |
二、典型生成发明的人工智能技术 |
(一)遗传编程 |
(二)人工神经网络 |
(三)机器人科学家 |
三、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特征 |
第二章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分析 |
一、授予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性 |
(一)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需要 |
(二)激励科学技术创新的必然选择 |
(三)平衡相关主体利益的实际需求 |
二、授予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的可行性 |
(一)授予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的法理基础 |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
(三)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具有新颖性 |
(四)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具有创造性 |
(五)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具有实用性 |
三、授予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的障碍 |
(一)人工智能没有人格意志 |
(二)专利授权判断标准应用困难 |
(三)造成专利市场不稳定状态 |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
一、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专利权人 |
(一)人工智能与自然人 |
(二)人工智能与法律拟制人 |
(三)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归属自然人 |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主体 |
(一)人工智能的相关民事主体类型 |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保护思路 |
(三)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归属所有者 |
第四章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保护建议 |
一、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进行筛查 |
二、提高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审查标准 |
三、科学构建人工智能专利保护模式 |
四、人工智能数据与算法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现状与讨论 |
第一节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 |
第三节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问题的讨论 |
第三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职务发明界定标准存在适用障碍 |
第二节 发明人与单位处于利益失衡状态 |
第三节 雇主优先立法模式存在弊端 |
第四节 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效率低下 |
第四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现实依据与理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设计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利益平衡原则 |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
第五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职务发明界定标准 |
第二节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
第三节 实现约定权属与法定权属并行机制 |
第四节 健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问题及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职务发明报酬制度适用研究——英国经验与中国路径[A]. 韩威威.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1卷 总第59卷)——上海市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文集, 2021
- [2]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法律完善研究 ——以上海昂丰公司诉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等案为视角[D]. 陈宪兵. 东华理工大学, 2021
- [3]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研究[D]. 赵宸铎.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4]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D]. 王柏兴. 西南大学, 2021
- [5]我国职务发明的界定与权利规则研究[D]. 庄智劲.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6]“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属配置研究[D]. 陈栎兆. 湘潭大学, 2020(02)
- [7]我国国有科研机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究[D]. 肖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D]. 黄静雯.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9]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保护研究[D]. 罗婷.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10]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蒋思媛.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