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王永起,柴华[1](2021)在《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我国贯彻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沿袭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民法典》物权篇未能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拓展规定,合同编也未体现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范或者细化,因此,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争议和处理原则仍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效力认定、合同解除以及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提供参考。
杨其静,吴海军[2](2021)在《地理禀赋、土地用途与挂牌-拍卖出让策略——基于2007—2017年土地出让数据的研究》文中认为在2006年土地出让的市场化改革后,挂牌和拍卖出让开始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尤其是挂牌替代协议成为城市政府最受欢迎的出让方式。针对该情形,文章利用从中国土地市场网获取的2007-2017年间城市建设用地的出让数据,首次比较系统地考察了城市政府不同用途土地的挂牌-拍卖出让策略及其相互关系。研究发现:一个城市距离港口越远,则城市政府越倾向于以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和以拍卖方式出让商住用地,尤其是其中的住宅用地;随着财政和增长压力增大,那些地理禀赋差的城市政府会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挂牌出让的力度和商住用地,尤其是住宅用地拍卖出让的力度;如果地理禀赋差的城市政府更多地以拍卖方式出让住宅用地,则其会更积极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和商服用地。这些实证结果表明,地方政府会根据自身禀赋条件而对不同用途土地采取不同的挂牌-拍卖出让策略。
魏莉华[3](2021)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赵剑乔[4](2021)在《温州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陈圣怡[5](2021)在《温州烂尾楼地块再出让中政府职能优化研究 ——以X公司烂尾楼再出让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杨其静,吴海军,杨继东[6](2021)在《土地用途、市场化改革与地方政府反应》文中提出中央政府在2002年和2006年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分别要求地方政府以市场化方式出让商住用地和工业用地。本文以这两次改革作为准实验,基于2000—2011年城市面板数据,考察不同的地方政府对中央改革政策的反应。研究发现:中央政府强有力的改革措施确实会大幅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出让的市场化水平,但却并不彻底;相较于优地理禀赋城市,劣地理禀赋城市更积极执行商住用地的市场化改革,但却更消极应对工业用地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分析还发现,相较于优地理禀赋城市,劣地理禀赋城市增进商住用地出让的市场化水平更能有效缓解财政压力并带动固定资产投资,但增进工业用地出让的市场化水平却难以产生类似的积极效果。
张旭文[7](2021)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进入由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向平衡、充分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在发生变化。在诉求缩小城乡、阶层差距,诉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城市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兜底”制度。而城市弱势阶层又以新时代的产业工人主体“农民工”为主,为此,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分析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以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问题的“纽结”,关联到城乡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双向互动问题,从而跳出了城市谈城市保障房、跳出了保障房制度本身谈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可以使研究更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本研究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有效性不足”问题,以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制度变迁理论为主要分析视角,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发生和变革的逻辑,并得出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在市场发育不完全情况下,我国以“政府引导市场”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越来越复杂化,这种模式的路径依赖,使我国保障性住房供求结构失衡,供给有效性不足,为此,启用“市场引导政府”的模式,可以大大降低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达到有效供给目标的交易成本,增强保障性住房制度效率。在交代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理论与方法、以及回顾已有的相关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见第1章、第2章),本研究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历史与制度变迁逻辑(见第3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障性住房形成和改革的历程,得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逻辑: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体制的形成,是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和发展,它遵循着与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互动逻辑。通过我国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历史变迁,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政策的路径选择及其成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向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基本的主导力量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度的资源垄断,利用不完全的市场,发挥强有力的经济介入和控制作用的过程,即外界称之为“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的实施过程,由此,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基本上可定位为“政府引导市场”模式。第二,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现实困境及制度原因(见第4章)。在相关政策文献和研究文献梳理和现实调研的基础上,设计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评价内容,这种评价内容涵盖量的标准、质的标准以及社会公平目标的价值标准。以此评价内容为评价标准,发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有效性”是充分还是不足,找出与供给“有效性充分”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主要以制度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供需不平衡,供给的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原因,并以制度设计为手段,旨在打破过度通过行政权力配置保障性住房的旧制度路径依赖,形成市场配置保障性住房,以顺应新时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这一主要矛盾的破解所需,以及改变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追求高速度忽略内涵式发展之弊端。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实证研究(见第5章)。通过模型分析,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以及与保障性住房住户满意度问题,实证得出的结论是总体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原有的政府引导市场模式已经造成了一定保障房效率不高现状,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重新引导保障房的保障职能。第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变革的个案分析(见第6章)。通过分析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丰城模式三个典型案例,及其模式产生的制度逻辑,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可资为借鉴的经验。三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破解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制度运行交易成本增大,而导致保障性住房供给的有效性不足甚至无效率供应的尴尬局面,其通过制度变更形成现有模式的内在的动力,是相关主体对于超额剩余,即“租”的寻求以及对于制度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减低需求的行为反应。第五,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关键制约因素与“市场引导政府模式”路径转向(见第7章第8章)。在前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不足及制度原因的现实问题梳理基础上,提炼出导致供给有效性不足的核心制度因素,结合前述案例经验,论证了“政府引导市场”的改革模式要发挥较好的效率,其前提是政府掌握的信息存在非滞后性,而现实中政府的决策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反应能力,导致保障性住房在受惠主体的甄别、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是特租房等)和布局、投资结构和方式等,均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与更充分、更有效供给要求有一定差距,为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安排,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效率,打破行政权力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发生偏差的体制机制之弊,充分研究市场规律和市场供求,从而打破“政府主导市场”模式的路径依赖,向“市场主导政府”的新的改革路径转型。在明确了市场引导政府的大的改革方向后,本研究对于与市场导向相关联的产权问题、大数据赋能问题、交易的信用问题等,以制度经变迁的内在机理为分析框架,作了较深入剖析和制度设计的探索。本研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融通,历史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分析了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甚至出现局部无效供给现象;第二,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形成及改革的历史逻辑在于政府引导市场。第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应该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保障性住房相关主体交易成本的节约行为选择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为此,提出的制度建议是:契合新时代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诉求,改革的主导价值应该是激发相关主体的内生力量主导制度变迁。为此,未来改革的总方向应该是市场引导政府,即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优化效率,为此要在产权改革、法制环境建设、大数据赋能等方面,为市场机制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更加有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次系统地通过制度变迁的理论视角,研究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第一次从供给“有效性”的问题出发,系统研究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逻辑并提出改革的思路。得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体现在: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历史的高度概括性总结——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的四重悖论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诉求下顺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市场引导政府”路径转向;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壁垒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以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成本降低,从而使保障性住房回归“可负担性”本来定位,等等。
胡亚莉[8](2021)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经济增长迅猛,现有可供建设的城镇土地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而乡村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过去由于政策限制,无法开发利用。近些年,一方面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另一方面为了促进乡村振兴,在强调耕地保护的前提下,我国逐步开放乡村土地市场,尝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参与流转。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标志着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其合法性。对于流转的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该只包含符合规划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性质的建设用地,并不包含宅基地。其使用权性质为民事性质上的用益物权,不排除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特殊限制或赋予特殊权利内容。同时使用权流转分为初次流转和二次流转,本文主要探讨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制度。《土地管理法》对初次流转方式规定的是“出让、出租”,而在试点地区多采用“出让、租赁和入股”。“租赁”和“出租”的区别在于出租人主体性质,一个是土地所有人,一个是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出让”广义理解,既可给付现金,也可授予股权,那么“入股”可以理解成“出让”的一种形式。虽然说使用权流转已迈入全国推广阶段,但其制度还未完全搭建,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在此之前,中央政府曾选中多个地区,开展试点实验,积累了很多经验。从初次流转的实施主体、范围、程序和收益分配四个角度收集试点地区资料,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流转实施主体不明确,试点地区实施主体各不相同的,且种类多,并没有规定顺位排序,造成了各个权利机构的混乱;第二,流转范围受限,仅允许“圈外”的“存量用地”参与流转,而严格符合该规划的土地数量少,无法满足交易的需求;第三,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申请阶段少部分地区没有进行民主表决。部门审查环节,审查部门各不相同且缺少申诉环节。最后的土地登记阶段,部分地区不做强制性要求;第四,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政府的收益分配主体地位有待商榷,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依据和比例差异较大,集体内部成员间的分配方式千差万别,集体自留比例不等,还有的地区要求全部归集体所有,再投资收益进行分配。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可以为当前使用权初次流转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首先,我们应明确实施主体,优先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如果不存在,可以以资产管理公司类法人组织,同时这些组织必须获得授权,在成立之时,应明确代理范围、义务和费用。其次,扩大流转范围,“增量用地”也可以纳入流转范围,同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柔性纳入客体范围。接着,优化流转程序,流转申请环节必须有民主表决程序。规范资格审查的部门,审核步骤不应繁琐,增加处理审查申诉和接受举报监督的窗口,强制要求土地登记。最后,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主体,为了提高政府积极性,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平衡集体间的收益,促进整个地区的发展,政府可以参与收益分配。政府收取的调节金,应考量地块实际情况,以增值收益为计算依据征收,征收比例分级分类。对于集体内部收益,提倡集体委托专业公司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以获得持续性收益,但剩余收益中应当留有一部分收益用于农民个体直接分配,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谭荣[9](2021)在《探析中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的治理结构》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土地要素市场化不是一夜之间的改革,其发展伴随着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过程。为了揭示土地要素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治理结构,本文从央地关系的视角出发,刻画了一种"分权的土地经济管理和集权的土地行政约束"的治理结构,这种央地间的治理结构是理解中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的钥匙。本文进一步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管理上的四轮互动来印证上述治理结构。在前两轮的互动中,因为中央对地方在土地经济管理上的依赖而不得不对地方让步;而后两轮的互动中,中央因其管理目标上的调整而设计了四个妙招,推动地方政府不仅继续努力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也不得不重视经济高质量发展、存量用地优化、农民利益反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目标。这些互动过程也揭示了中央政府在土地经济和非经济目标上的动态权衡会不断塑造上述治理结构的具体内容。可以说,中国土地要素的治理在结构上的稳定而在内容上的不断优化,推动了中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的进程并保障了其质量。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2021)在《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认为宁政办[202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3月29日西宁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
(一)出让人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的合同解除问题 |
(二)受让方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用途的合同解除问题 |
(三)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合同解除问题 |
四、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处理原则 |
(一)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
(二)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
(三)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抵押权、司法权的冲突问题 |
(2)地理禀赋、土地用途与挂牌-拍卖出让策略——基于2007—2017年土地出让数据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与基本假说 |
(一)区分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相关研究 |
(二)基本假说 |
1.城市地理禀赋与城市政府工业用地的出让策略 |
2.城市地理禀赋与城市政府的商住用地出让策略 |
三、模型设计和数据 |
(一)模型设计 |
(二)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
四、基本假说的回归分析 |
(一)地理禀赋、土地用途与土地出让策略 |
(二)稳健性检验 |
五、财政和增长压力对土地出让策略的影响 |
(一)理论分析 |
(二)回归分析 |
1.财政压力与土地出让策略 |
2.经济增长和晋升压力与土地出让策略 |
六、拓展分析:各种用途土地出让策略的互动 |
(一)商住用地出让策略对工业用地出让策略的影响 |
(2)住宅用地出让策略对商服用地出让策略的影响 |
七、结论 |
(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
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
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
亮点四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
亮点五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
亮点六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
亮点七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
亮点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
亮点九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
亮点十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
亮点十一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 |
亮点十二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6)土地用途、市场化改革与地方政府反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与假说提出 |
(一)文献综述 |
(二)假说提出 |
1.不同的地方政府对商住用地市场化改革的不同反应。 |
2.不同的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的不同反应。 |
三、模型设计与数据介绍 |
(一)模型设计 |
(二)数据来源、描述性统计和可行性分析 |
四、回归结果 |
(一)不同城市政府对商住用地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反应 |
(二)不同城市政府对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反应 |
(三)其他一些重要现象 |
五、稳健性检验 |
(一)更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 |
(二)平行趋势假设检验 |
(三)敏感性检验 |
(四)剔除特殊城市的回归 |
(五)来自地价的证据 |
(六)其他检验 |
六、不同地理禀赋城市土地出让行为差异原因 |
(一)地理禀赋、土地出让市场化与财政压力 |
(二)地理禀赋、土地出让市场化与固定资产投资 |
七、结论 |
(7)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目标 |
1.2.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核心观点、理论支点及分析框架 |
1.3.1 核心观点 |
1.3.2 理论支点与分析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保障性住房及其制度 |
2.1.2 有效供给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
2.2 理论观点回顾与研究的新视角切入 |
2.2.1 保障房相关理论观点回顾 |
2.2.2 研究的新视角切入: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 |
2.2.3 制度及其变迁与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的关联性 |
2.3 为什么要诉求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
2.3.1 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政策诉求的背景与意义 |
2.3.2 推动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变迁解释 |
第3章 历史回顾:我国保障性住房“政府引导市场”的制度变迁逻辑 |
3.1 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场变迁: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历史背景 |
3.1.1 政府包办的福利分房制度时期(1949~1978) |
3.1.2 住房商品化改革试点与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8) |
3.1.3 全面市场化启动与商品房市场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3) |
3.1.4 受土地财政影响房地产非理性迅猛发展阶段(2004~2018) |
3.2 我国保障房与住房改革的互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 |
3.2.1 住房商品化试点与推进中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探索阶段(1978~1998) |
3.2.2 保障房体系伴随住房商品化全面实施而初步确立阶段(1998~2001) |
3.2.3 保障性安居工程随土地财政凸显而逐渐萎缩阶段(2002~2006) |
3.2.4 保障房体系重新确立并逐步完善阶段(2007~至今) |
3.3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模式改革的历史逻辑与制度变迁解释 |
3.3.1 政府引导市场:历史背景与现实困局 |
3.3.2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路径选择的历史逻辑 |
3.4 制度变迁解释:交易费用逻辑下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互动 |
第4章 现实反思: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制度考察 |
4.1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现状与制度因素 |
4.1.1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现状剖释 |
4.1.2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因素探究 |
4.2 重建设轻后续管理: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偏差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
4.2.1 厚此薄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后续管理的不平衡发展 |
4.2.2 问题的原因:认识偏差与制度障碍 |
4.2.3 问题的解释:交易成本影响决策与制度生成逻辑 |
4.3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悖论 |
4.3.1 “可负担性”成本控制与保障房制度可持续要求的悖论 |
4.3.2 产权“完整性”流转要求与产权“约束性”工具的悖论 |
4.3.3 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与导致更高生活工作成本的悖论 |
4.3.4 人口结构性流动与各地省、市、区“计划供给”的悖论 |
4.4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不足与城乡土地供给结构性矛盾 |
4.4.1 农村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不畅 |
4.4.2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成本问题与城乡土地供需结构性矛盾 |
4.5 旧模式与新要求:当前“政府引导市场”困境与制度变迁诉求 |
4.5.1 政府引导市场的管理困境 |
4.5.2 双向互动与动态变迁:保障房制度变革诉求 |
第5章 实证分析:供给有效性不足折射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契合度欠缺 |
5.1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宏观考察的实证检验 |
5.1.1 研究设计 |
5.1.2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2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微观考察的实证分析 |
5.3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调查及统计分析 |
5.4 基于制度变迁的结果分析 |
第6章 个案分析: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制度突围典型模式 |
6.1 重庆“破除四重壁垒”模式 |
6.1.1 优惠政策突破人口流动壁垒 |
6.1.2 突破土地属性壁垒 |
6.1.3 突破住房品质差异壁垒 |
6.1.4 信息化平台突破后期管理壁垒 |
6.2 上海共有产权房模式 |
6.2.1 共有产权房制度及其目的 |
6.2.2 上海共有产权模式产生的背景 |
6.2.3 上海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模式的运行机制 |
6.3 江西省丰城市企业化经营模式 |
6.3.1 江西省丰城市保障性住房企业化运作模式背景 |
6.3.2 丰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企业化运作及其意义 |
6.4 上述个案的制度变迁逻辑:“租”与“交易费用”引致制度变迁 |
第7章 “内生”与“外生”: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约因素两大关键点 |
7.1 外生制约因素:影响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环境条件 |
7.1.1 制度环境缺陷: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法制困惑 |
7.1.2 信息工具赋能不足:保障房制度运行交易成本降低的瓶颈 |
7.2 内生制约因素:产权、信用缺陷限制交易的发生和发展 |
7.2.1 产权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核心制约因素 |
7.2.2 重要制约因素:信用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各主体间金融需求矛盾 |
第8章 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设计 |
8.1 从“政府引导市场”到“市场引导政府”: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改革的总路向 |
8.1.1 “市场引导政府”内涵与意义 |
8.1.2 “市场引导政府”制度模式选择的必要性 |
8.1.3 市场引导政府新模式视角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逻辑 |
8.2 完善法律与契约制度,营造保障房制度运行环境 |
8.2.1 完善法律制度 |
8.2.2 完善契约制度 |
8.3 土地产权改革“破局”矛盾: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帕累托改进 |
8.3.1 以法制硬核强化集体主体性地位,形成政府与集体地权的制衡机制 |
8.3.2 落实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优化适应保障房市场的土地产权结构 |
8.3.3 实行土地指标交易,打破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理空间局限性 |
8.4 政府与市场互动:破解悖论以增强保障房供给的“有效性” |
8.4.1 制度创新破解“重建设轻管理”的偏差:交易成本的分析 |
8.4.2 对接农村建设用地:节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成本 |
8.4.3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把握相关主体的行为逻辑 |
8.4.4 产权与保障模式优化:形成“约束性”与“流转性”对立统一机制 |
8.4.5 复合产权结构:破解保障性住房信用不足与融资难之间矛盾 |
8.5 网络与大数据工具赋能:精准识别破解保障性住房管理成本问题 |
8.5.1 落后于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呼唤数字技术革命 |
8.5.2 多元数据平台建设措施,降低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 |
8.5.3 降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信息系统设想 |
8.6 本章总结: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互动及其变迁的分析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进一步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界定及政策法律变迁 |
(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概念界定 |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 |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涵 |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方式介绍 |
(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法律变迁 |
1. 严格控制阶段 |
2. 部分试点阶段 |
3. 逐步开放阶段 |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试点考察 |
(一) 流转实施主体 |
(二) 流转范围 |
(三) 流转程序 |
(四) 流转收益分配 |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存在的问题 |
(一) 流转实施主体不明确 |
(二) 流转范围受限 |
1. “增量与存量”之争 |
2. “圈内与圈外”之争 |
(三) 流转程序不规范 |
(四) 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问题解决路径 |
(一) 明确实施主体 |
(二) 扩大流转范围 |
1. “增量用地”纳入流转范围 |
2. “圈内土地”柔性纳入客体范围 |
(三) 优化流转程序 |
1. 前置民主表决程序 |
2. 规范部门资格审查程序 |
3. 统一土地登记程序 |
(四) 完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 |
1. 明确收益分配主体 |
2. 增值收益划分 |
3. 集体成员内部分配收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探析中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的治理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
土地要素市场化的核心机制:央地的激励与约束 |
(一)地方政府的激励之一:以地生财的竞争 |
(二)地方政府的激励之二:以地换财的竞争 |
(三)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 |
土地要素市场化的萌芽阶段:中央不完整的放权 |
土地要素市场化快速发展阶段:中央收权的努力 |
(一)央地第一轮互动:“招拍挂”的尴尬 |
(二)央地第二轮互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1.“半垂直”的尴尬 |
2.土地督察的犹豫 |
3.“收支两条线”的地方应对 |
土地要素市场深化改革阶段:中央的战略调整与四个妙招 |
(一)央地第三轮互动:土地节约集约和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
(二)央地第四轮互动:生态文明和简政放权 |
结论与展望 |
(一)土地要素市场化的治理结构 |
(二)央地的四轮互动和未来展望 |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J]. 王永起,柴华.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5)
- [2]地理禀赋、土地用途与挂牌-拍卖出让策略——基于2007—2017年土地出让数据的研究[J]. 杨其静,吴海军. 南方经济, 2021(10)
- [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J]. 魏莉华.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21(08)
- [4]温州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问题研究[D]. 赵剑乔. 湖北工业大学, 2021
- [5]温州烂尾楼地块再出让中政府职能优化研究 ——以X公司烂尾楼再出让为例[D]. 陈圣怡. 湖北工业大学, 2021
- [6]土地用途、市场化改革与地方政府反应[J]. 杨其静,吴海军,杨继东. 经济学动态, 2021(06)
- [7]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D]. 张旭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问题研究[D]. 胡亚莉.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2)
- [9]探析中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的治理结构[J]. 谭荣. 国际经济评论, 2021(02)
- [10]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J].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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