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视美国电力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贾芳[1](2020)在《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电力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和公共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发展面临的老问题新情况一直不断交织集聚、叠加演化,电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突显,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部署安排,山东省逐步深人电力市场化改革,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管理已不再适应快速变化的电力市场,给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本文在这一背景下进行深人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结合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深人探讨分析其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寻找适应新形势且符合电力市场发展改革方向的政府监管定位。这不但对丰富和发展政府监管理论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都有重要的价值。本文首先在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电力市场化改革、政府监管等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针对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将整体性治理理论、激励性监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相关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在电力市场改革中政府监管方面的应用进行阐述。其次,对国家层面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和政府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在梳理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四个阶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山东省有关政府机构在电力市场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再次,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和访谈找出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政府推进改革工作协调难度大、政府动态监管能力弱、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改革中市场信息获取困难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研究分析出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政府监管组织体系与改革要求不协同、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市场理念未真正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级支持政策等。最后,总结英美德法等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改革实践和政府监管情况,对比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的实际情况,从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政府监管角色定位、转变理念建设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支持政策四个方面人手,对完善电改工作中政府监管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力求在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转轨过程中,实现政府监管能力优化以及摆脱政府越位、错位、失位的弊端,使政府监管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邵新苍[2](2018)在《政企博弈下的电网企业转型研究 ——以江苏电网企业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电网属于国家的基础服务行业和公用事业,电网企业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中称“9号文”)推动的新电改要求做到“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电力行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现阶段一系列改革的目标都着眼于消除垄断。电网企业作为“中间”环节的主体,依旧保持着较大程度的垄断,放开“两头”,放开到何种程度,暂时还未有明确界定。电改过程中,电网企业以消除垄断为导向,进行了不同的转型尝试,但目前在配电环节引入竞争方面仍存在一定争议,相关改革的推进较为缓慢。电力改革最终目标是建立有效的市场体系,准确引导国内电力市场。因而如何定义电网企业的具体地位,在保障供电可靠和政府监管的前提之下,寻找逐步消除垄断的方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电网企业在电力改革中各阶段不同模式下的不同定位,参考国外相关改革经验,研究了现有条件下电网企业的优势与劣势,以及现有条件对配电、售电环节引入竞争的影响。分析了在调度未独立,输配一体化日益加深等情况下,配电环节在现阶段引入竞争面临的困难,以及配电环节在此情况下,以保证电力改革中电网可靠供电为前提,继续由电网企业保持一定程度的垄断状态的合理性。提出了配电环节的改革是影响电改推进的关键因素。针对配电环节消除垄断的现实困难,本文依据博弈论的相关理论,建立了政府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了电网企业与政府陷入的博弈困境。系统研究了电网企业在不同条件下按政府预期实施改革的概率,不同条件下政府监管电网企业的难度区别和成本高低,分析了政府为顺利推进电网企业改革,和电网企业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必要性。提出了通过电网企业的主动作为,设计合理方案,并主导推进下阶段改革的可行方向。由于国家电网企业的相关改革以省级电网企业为基本组成单元展开。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为国家电网企业标杆单位,相对其他省份电网企业,因规模较大,改革的推进相对缓慢,但也更为稳健。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以江苏省电力公司为例,对在确保实现政府新电改的基本要求,并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推进电网企业转型的具体方式进行了研究。文章对江苏电网配售电环节改革方案进行了原因分析,并对电网企业综合能源供应商的新定位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研究提出了在遵循政府的改革预期方向前提下,电网企业主导自身转型的具体可行方案。即将综合能源供应商上升为电网企业的第二主业,通过能源相关行业的多元化经营,优化电网企业的现有人力资源配置应用,以参与竞争行业增加的收入减缓交叉补贴取消后居民电价的上涨趋势;以及通过成立控股的新增配电网企业,逐步培育合格的配电网经营主体,最终在保证供电可靠的前提下,实现电网企业的去行政化,并逐渐在配电与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消除垄断的转型方向。本文通过研究电网企业在电改过程中的过渡转型方案,为政府引导电网企业逐步平稳消除垄断提供了可行选择。
王青松[3](2017)在《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人类社会正在面临着能源短缺和环境破坏的巨大挑战,大力开发和使用新型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时代的共识。在各可再生能源类别中,风能目前已成为除了水能之外,世界上公认的最具有大规模商业开发价值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具有丰富风能资源的国家均积极对其进行着开发利用,风能近年来持续保持着世界增长最快的能源的地位。从各国利用风能的实际情况考察,风能利用的高速发展与各国相关法律和鼓励政策的保障与推动密不可分,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石。因此,对典型国家的风能法律与政策进行比较研究有着重要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细致比较分析先进国家风能立法和政策,归纳各国具有共同性的政策制定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风能产业继续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和进入更为良性的发展轨道有所裨益。本文选取了世界风电装机总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中国、美国、德国、印度和西班牙)以及风电在发电总量中所占比例和人均风电发电量均居于全球第一的丹麦共六个典型国家的风能利用法律和政策进行研究,将这些国家的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归纳为强制性法律制度、激励性法律制度和公共服务性法律制度三个类别分别进行了讨论。本文结构共六个部分,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导论分析了风能法律与政策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基本行文思路做了说明,对国内外现有主要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第一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与政策制度变迁。本章第一节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整理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信息,对美国、德国、印度、西班牙、丹麦和中国六个全球风能利用先进国家的风能利用基本情况进行了概览,为下文研究的开展提供基础资料。本章第二节细致梳理了典型国家发展风能的立法和政策,将各国风能利用的政策导向与制度变迁过程按照时间顺序划分为技术研发与制度初设阶段、早期商业化与制度发展阶段、市场形成与制度稳定阶段和形势变化与制度调整阶段四个时期,阐述了每个阶段中各国利用制度的制定和发展情况,为下文比较研究提供较为全面的背景信息。第二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强制性制度。本章对利用先进国家实施的推动风能发展的强制性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发展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风能领域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度和环境保护要求五个具体领域,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其中重点介绍分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设计和运行。强制性制度对风能利用可以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在各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设计框架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第三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激励性制度。本章对利用先进国家实施的对风能利用发展起到引导作用的有关激励性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电价支持制度、直接财政补贴制度、税收优惠制度、融资优惠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五个具体领域,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中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其中特别是对在德国、西班牙、丹麦和我国均作为主要激励制度的电价支持制度以及丹麦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重点分析。激励性制度通过增加经济收益的方式引导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自发参与风能开发利用,实践效果非常显着。但激励性制度的设计需要选择好刺激领域和拿捏好经济刺激的尺度,一旦适用不当可能会造成扭曲市场规律,形成巨大浪费,因此具体激励措施的选择和内容安排上都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同时进行严格执行。第四章为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公共服务性制度。公共服务性制度主要指在为了促进风能利用,政府所采取的目的在于建立公平市场秩序、提供平等竞争机会的间接调控手段。该类制度措施虽没有上两类制度效果直接明显,但能够为风能业发展提供更公平的外部环境,从而起到保障风能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的效果。本文归纳的公共服务性制度主要包括电力体制改革、公共研发制度、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和征收化石能源税制度四个具体领域,本章对不同国家在每个具体领域中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全面阐述和比较研究。公共服务性制度可以引导投资者、生产商、设备供应商与消费者正确认识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意义、战略地位以及高成长性,为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其他制度的实行奠定外部环境基础。第五章为外国经验与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完善。本章第一节对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实施给我国的启示从成功经验和尚存问题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总结,认为成功经验主要有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为引领,体系完备、内容具体的立法为保障,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基础,政府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众参与为支撑和技术进步为动力等;尚存的问题主要是单纯采用支持性电价制容易形成较大财政负担和电网建设和管理还有待加强等。第二节则以前四章研究为基础归纳了我国风能利用的的成绩和尚存的问题,本文提出我国风能利用的成功经验主要有坚定的发展决心、明确的目标引领、有力的电价支持等,同时认为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还存在发展规划和目标设计需要加强、立法不够完备、市场化支持措施还不充分、部分政策措施有待调整、电力体制需要改革、公众参与不够等问题。第三节以前文各国风能法律和政策的比较研究为基础,提出了加强发展目标的约束性和制定的科学性、制定能源基本法并完善相关领域立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确立以市场化措施为主的政策体系、坚持必要的财税优惠措施、推动技术创新、扩大公众参与机会等完善我国风能法律与政策的对策建议。特别是针对我国风能行业发展已进入较为成熟阶段的现实情况,重点提出了我国应当尽快规定法律责任和设计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制度,从而全面设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具体建议。
刘峻哲[4](2016)在《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研究 ——以YL配售电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售电市场放开,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是2015年新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重点。方案颁布至今,国内民间资本、国外资本以及非专业从事电力行业的国有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高涨,全国成立的社会资本售电公司已经超过500多家。但是,目前成立的这些售电公司,尚没有一家公司拿到了售电牌照,开展实质性的售电业务。社会资本怎样在售电市场竞争中存活发展还没有实证先例,全面而深入的理论研究也还几乎没有。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充分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及观点,结合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经验和售电公司发展模式,以YL配售电公司为案例,运用PEST分析、五力模型分析、SWOT模型分析、售电市场供需均衡模型分析等方法,对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宏观环境和售电市场环境、主要业务和盈利模式进行研究,从而得到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研究的一般性模式。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需要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点制定合适的经营战略并根据该战略部署主要业务,才能在售电市场中生存、发展。作者希望能通过这种以小见大的研究方式,为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公司战略、主要业务和盈利模式的研究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应该找准自身定位,抓住机会、发挥优势,重视劣势与挑战,扬长避短地开展主要业务,同时优化公司购电规模、提升公司运营效率,降本增效,获取利润。
华晓龙[5](2015)在《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文中研究指明电力行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重要行业。由于天然具备自然垄断的特征,电力行业的改革一直是国际难题。本文详细分析了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经济特性,指出电力行业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行业,除电网基础设施外其他环节都可以引入市场竞争。在比较欧盟各国、日本和美国电力行业组织结构特征基础上,分析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面临诸多限制条件,并提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现实路径选择。一、电力行业组织经济特性
魏琼[6](2014)在《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监管无效的困境中,长期被大型电力企业架空权力,其执掌的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迄今为止仍游离在电力行业的边缘地带。这种状态是导致我国电力行业效率低下、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制度性原因之一。为了推进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提高电力行业的效率,增强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了电监会,其电力监管职能被配置给了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新国家能源局能走出原电监会监管无效的困境吗?或者,中国怎样才能摆脱电力监管无效的困境?从法学角度观察,这一中国现实问题的答案,依赖于对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寻:应该怎样合理乃至最优配置电力监管权力?或者,应该怎样配置电力监管权力,才具有正当性乃至具有更高的正当度?(正当的才是合理的,正当度越高,越优。)本研究旨在为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使之具有正当性乃至更高的正当度)提供法理基础及制度设计,在研究路径上分三步:首先,通过确立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在理论上应然的正当状态,为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提供理论依据;其次,通过确立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实然状态,为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提供事实依据;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中国电力行业的本国特点,针对中国配置电力监管权力之实然状态中存在的问题,得出具体的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除绪论外,本文共计五章,采三段论式的逻辑结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理据和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立法得失部分是全文的大前提,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实然状态部分是全文的小前提,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方案部分是全文的结论。以下分别介绍各部分的逻辑主线及主要内容。作为大前提部分的理论基础,包括前三章内容,研究政府监管权力的法理特征、合理的乃至更优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在理论上应然的内在理念与外在表现、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立法上实然的相关经验和教训,旨在为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提供理论上的衡量标准,是全文的重点。其中:第一章界定与电力监管权力相关的基本概念,解决“电力监管权力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的问题。“监管”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本文所确定的法学中的“监管”概念,是“市场监管”的简称,指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为了矫正、改善市场失灵,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干预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政府监管权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现代社会为了应对复杂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替代传统司法权的一种新型权力,具有公权力性、准司法性、主动性与集合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其在理论上与传统的行政权、司法权既相同又相异,决定了新型的政府监管制度与规范传统公权力之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政府监管权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合理的政府监管制度所应该具有的特征:应该确保政府监管权力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和有限性;应该确保政府监管机构产生上的非政治化,外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内部机构设置上的分离性、监管人员在知识上的专业性;应该分权配置并制衡政府监管权力。作为政府监管权力的一种,规范电力监管权力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制度,当然应该具备政府监管制度的以上特征。第二章研究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理论依据,包括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条件、价值目标和配置路径选择,解决以下三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够授权政府监管电力行业?授予政府电力监管权力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怎样具体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经济学中传统的经济监管理论(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公共强制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解释了建立政府监管权力机制的正当性(实质合理性)问题。电力产业属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特殊产业,兼具自然垄断性与竞争性、公用性与不可替代性、正、负外部性、统一性与脆弱性等客观的经济与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为证明电力监管之存在具有正当性提供了事实上的根据。以前述理论为指导,以电力产业的客观特征为依据,可推导出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条件有四:“电力行业存在着市场失灵、电力监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电力监管是应对电力行业市场失灵最优的公共控制策略、人们不得不承担政府监管电力行业的成本”。只有在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前提下,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才具有正当性,分别满足这四个条件的程度越高,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越高,同时,若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则该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就不具有正当性。市场经济的效率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与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决定了电力监管权力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公平和效率,二者之间既统一又冲突。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及其所决定的价值目标,共同决定了效率与公平是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制度应该遵循的内在理念,因此,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实现程度是检验这些法律制度的实质合理性的内在依据。某条具体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规则,越有利于促进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实现,该条规则的正当度越高。现代电力监管职能的多样化、专业化特征使现代国家面临“应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具体配置电力监管职能,才能更加合理”的问题。政治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经济学中的多委托代理理论与多重博弈协调理论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基于这些理论,合理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路径是:应分权配置并使之相互制衡,但是分权应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与沟通渠道,应明确电力监管系统的总目标并将其合理地分解到各监管机构,并构建激励各监管机构愿意协调到意向均衡的激励机制。因此,在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路径选择上,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的尺度把握得越好,所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越高。第三章研究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立法方面的得失。效率和公平价值对域外发达国家电力监管配置制度的影响已经无处不在;以效率和公平为价值目标,使二者相协调,是域外先进国家在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立法在内在理念方面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域外先进国家有关的立法实践在为后进国家确立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制度表现方面提供的经验和教训主要有: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法定性,是有效实现监管目标,避免监管机构滥用权力的重要基础;采独立监管模式,实行政监分离,配置政策部门与专业电力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分权配置专业电力监管机构与综合性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二者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在尊重本国当时电力行业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背景等具体情况的前提下,配置专业电力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作用应随着电力行业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成熟而逐渐提升。后进国家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制度表现,吸取这些经验和教训的程度越高,其正当度可能越高。由此,作为整个立论的大前提,前三章的内容为判断“怎样配置电力监管权力才是合理的乃至更优的”提供了理论上的标准,合理的乃至更优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应该是:1、具备政府监管权力之法理特征决定的政府监管制度之建构应具备的特征;2、同时满足四个正当性基础条件,并且,分别满足这四个条件程度越高,其正当度就越高;3、以效率和公平为价值目标,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其正当度就越高;4、分权配置并使之相互制衡,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的程度越高,其正当度就越高;同时,越能吸取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立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后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可能就越高。作为整个立论的小前提,第四章研究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实然状态中所存在的主要缺陷,为“为什么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需要优化”提供事实依据。一方面,尽管与西方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相较,中国电力行业的市场失灵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中国电力行业市场失灵的存在为中国配置电力监管权力提供了客观上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实然状态中存在着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失灵”现象,以满足另外三个正当性基础条件的程度为衡量标准,中国现行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不高,有待优化。中国现行与电力监管价值有关的立法内容存在诸多缺陷,以有利于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实现程度为衡量标准,中国现行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也不高。尽管中国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格局经过了多次演变,但具体的配置格局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新国家能源局仍无法走出原电监会监管无效的困境,以实现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的程度及吸取域外先进国家在电力监管权力配置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程度为衡量标准,中国现行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仍然不高,有待优化。作为全文的结论,第五章给出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具体方案,解决“应该怎样优化中国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问题,最终为中国怎样才能走出电力监管无效困境的现实问题,提供具体的答案。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应遵循满足并尽量同步提高影响电力监管权力配置正当度的各因素之满足程度的原则。具体而言,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内在理念的方案是:(1)在构建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制度时,尊重并反映政府监管权力的法理特征;(2)在构建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制度时,充分反映本国电力行业市场失灵的特点,通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目的,确保电力监管权力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和监管本身的有效性,降低电力监管的成本”,纠正本国电力监管方面存在的“政府失灵”现象;(3)以公平和效率为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价值目标,完善对效率、公平价值的立法表述并设计处理效率与公平价值冲突的规则。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制度表现的方案是:(1)在新颁布的《能源法》及修订的《电力法》中,对电力监管权力进行配置,实现对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法定化。其内在理念和外在制度两方面。(2)按能源监管模式与独立监管模式组建能源部并在其中设置内部独立的能源监管委员会,前者作为电力监管的政策部门,后者作为专业电力监管机构,承担包括电力行业市场准入权及定价权在内的全部经济性监管职能;(3)由环境、安全等综合性监管机构承担电力行业全部的社会性监管职能。将电力行业非核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配置给一般的综合性安全监管机构;成立核能安全综合性监管机构,承担核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明确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监管职能的归属;(4)赋予能源部协调职能,建立以上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5)按主导——制衡方式配置能源监管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能源监管委员会对电力行业之垄断行为的事前、事后监管事务,都有管辖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能源监管委员会的事后监管权力的运行,享有复议权,有权撤销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决定并依法作出新的监管决定。全面系统采用以上优化方案,实现对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优化,将使中国走出电力监管无效的困境,实现对电力行业的有效监管。
杨萱君[7](2013)在《电力定价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阶梯电价的实施为契机,通过分析我国电力定价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如何解决为线索展开。首先是介绍我国电力定价的现状,主要叙述了我国电力定价的决定机关,电力定价的法律依据,现行定价的程序和影响电力定价的因素。我国现行电力定价机关主要是发改委和物价局,制定电力价格的主要法律依据有《电力法》《价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由于我国电力行业的垄断属性,并且我国电力行业所有权主要集中于国家,电力定价的程序如同虚设。电力行业由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组成,规模效应大,并且各个部门利益交错,对于电力价格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因素。其次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电力定价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我国电力行业定价的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我国电力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定价部门职能不清,电价定价监督缺位,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情况。再次是我国现行的电力行业体制问题和电力定价部门复杂化了电力成本的构成,导致我国电力行业的电力成本不透明。最后是根据我国电力电价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经济法要规制电力价格要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这两方面来着手。为了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在电力行业适当的引入竞争,防止电力行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总福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对于制定电力价格本身而言,合理的电力价格是引导电力企业向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发展的手段之一,并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为确保经济法合理有效的解决电力定价问题,真正的达到公平和有效,关键在于设计一套有效的程序来制定电力价格。对于电力价格规制的程序设计主要是从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以及协调各方利益采取何种方式为出发点,电力定价程序的主体设计主要包括听证程序、强化信息公开和市场反馈与再评论。
郭新[8](2013)在《我国电力产业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产业是一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逐渐成为具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主体。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公用事业,电力产业具有较强的垄断性,需要政府进行有效地规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深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使电力企业与政府之间既要建立一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全新关系,又要发挥政府对电力企业的规制作用,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课题。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规制理论为研究起点,较为系统地梳理了电力规制的相关理论和我国电力规制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力产业体制改革,观察分析当前中国电力产业规制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借鉴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规制改革经验,总结出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建立现代电力规制体制的具体对策。本文在研究中主要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中西方国家电力规制体制的比较、历史沿革与现实需求的贯通等层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和研究。具体说来,本论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其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电力规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第二部分是规制与电力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主要是以市场失灵为理论前提,以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激励规制理论等来解释规制理论的形成;从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公益性、战略保障性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来分析电力产业规制的必要性;从市场准入规制、价格规制、环境规制、市场结构规制来解释电力产业规制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我国电力产业规制的沿革和现状。我国电力产业的规制基本上经历了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阶段、产业初步规制改革阶段、政企分开阶段和市场化改革阶段。电力产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电力规制法律不健全、电力规制行为行政化、电力规制机制不完善、电力规制机构能力不足、电力规制缺乏战略思维等。第四部分是西方国家电力规制经验借鉴。本部分以英国和美国为例介绍了西方国家电力规制的沿革和相关经验,并指出电力产业的规制改革,并不是简单地全盘私有化或者引入竞争机制即可。西方国家电力规制的基本经验主要包括适度有效地规制、完善的规制法律体系、独立的电力规制机构等方面。第五部分是优化和改善电力产业规制的对策设计。在有效电力规制标准的指导下,提出建立现代电力规制体制的具体对策,主要包括健全电力产业规制法制、科学配置规制职权、确保电力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科学完善电力规制程序和电力发展规划等方面。这些措施的贯彻实施将有助于深化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提高电力产业绩效,促进电力产业的良性发展。
陈磊[9](2012)在《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力产业是一个对社会经济影响极大,技术经济特征十分复杂的自然垄断产业。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自然垄断边界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及外部性必然产生对政府管制的需求,如何形成有效竞争格局,提高电力产业的经济效率,各国就此问题纷纷展开理论和实践探索,试图寻找出最适合本国的管制方式及改革方案。在发达国家中,英国、美国是电力产业管制改革较早开始也较具代表性的,许多国家的改革均以它们为范本并结合国情实际开展。在发展中国家里,拉丁美洲是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先驱,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均进行了各自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探索,拥有在发展中国家中最为开放和竞争的电力市场。本文在对以上国家改革概况和近年来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进展和变化进行简述的基础上,对其改革的起因、目标、模式及成效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从中吸取其丰富的经验和沉重的教训,试图为我国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提供参考。我国的电力产业自1985年“集资办电”改革至今,已开展了三轮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方向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取得的成效也存在差异。改革的效果到底如何?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本文尝试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检验,进而对改革的成效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以便对改革形成相对准确地判断,这是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经过实证分析,我国的改革促进了电力产业的发展、产业效率的提高,但在价格形成机制和服务质量上仍有优化和提升空间。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体制改革应更多侧重于调整完善现有管理模式,加强市场机制建设。构建完善的电力产业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监督管制职能,优化电价机制,提高产业经济效率,构建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电力发展机制和电力产业格局。通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达到促进有效竞争、改进管理和服务,提高电力产业整体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目的。
周晓宸[10](2012)在《我国电力产业的竞争与政府规制模式探讨》文中指出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能源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电力产业的竞争与规制的问题是产业经济学领域研究的热点,也是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焦点。长期以来,电力产业的四个环节: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是垂直一体化经营的,电力产业则被认为是具有较强自然垄断性的基础产业。但近些年来,科学技术与网络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得“电力产业是自然垄断产业”这一传统观念受到了挑战。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我国也对原有的低效率的电力产业体制进行了改革,目前我国电力产业的结构性拆分已经完成,发电环节已经引入竞争。值得注意的是,输配电环节还是处于自然垄断状态,从电力市场整体来说还未引入有效竞争,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我国电力产业的规制体制是由计划经济、全国高度垄断体制直接转化而来,这使我国电力产业规制制度重建面临着与国外不同的任务和障碍。我国电力产业的垄断根源是行政性垄断,尤其体现在为缓解电力紧张,用行政代替市场的手段越来越频繁,整个电力体制总体上仍在旧的行政渠道内运行。所以,本文将探讨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政府规制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引入竞争,使我国电力市场成为高效率,低能耗的市场。本文的主要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由于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原有的电力产业规制的失效,各国政府放松了对电力产业的规制,在原先垄断的市场中引入竞争。但在新的竞争性市场环境中,仍然对电力产业进行规制,在放松政府规制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是电力产业实现规模经济和市场活力有效结合的工具。其次,对电力产业中供给、需求、收入三个方面,年末发电量,年末供电量,年末售电量,装机容量和主营业务收入五个指标进行的主成分分析,得到我国电力产业从1993年至2010年产业发展水平的变化情况。并且通过对电力产业市场绩效的分析,发现电力产业存在X-非效率。再次,我国电力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三方面:规制机构缺乏独立性,规制手段不完善,有效法律保障体系缺失。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国电力产业有效竞争的形成,成为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重点。最后基于对我电力产业竞争与规制的分析,提出对策与建议。主要有:建立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规制模式并且完整政府规制手段;在放松规制的基础上建立纵向分离的竞争性电力市场。
二、透视美国电力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透视美国电力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评价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阐述 |
2.1.2 政府监管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激励性监管理论 |
2.2.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现状审视 |
3.1 全国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 |
3.1.1 国家层面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文件 |
3.1.2 国家层面电力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3.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 |
3.2.1 山东省电力基本情况 |
3.2.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 |
3.3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职能及监管实际 |
3.3.1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利益相关方关系图谱 |
3.3.2 山东省政府监管职能梳理 |
3.3.3 山东省政府监管举措和问题 |
第4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工作中协调难度大 |
4.1.2 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工作中政府动态监管能力弱 |
4.1.3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 |
4.1.4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信息获取困难 |
4.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4.2.1 政府监管组织体系与改革要求不协同 |
4.2.2 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 |
4.2.3 市场理念未真正建立 |
4.2.4 相关法律制度及支持政策不完善 |
第5章 国际其他国家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英国 |
5.1.1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1.2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2 美国 |
5.2.1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2.2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3 德国 |
5.3.1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3.2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4 法国 |
5.4.1 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4.2 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5 经验借鉴与启示 |
5.5.1 设立了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 |
5.5.2 以法律保障电力市场改革 |
5.5.3 根据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市场模式 |
第6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建设 |
6.2 明确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改革中政府角色定位 |
6.3 转变理念建设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
6.4 加强山东省相关法律制度及相关支持政策改革 |
6.4.1 推动法律体系完善 |
6.4.2 强化制度保障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 |
1、市场主体访谈提纲 |
2、市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3、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政企博弈下的电网企业转型研究 ——以江苏电网企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分析框架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电改进展及面临困境 |
2.1 电力改革进度 |
2.2 政府与电网企业博弈的产生 |
2.3 电网企业拖延改革的原因 |
2.3.1 输配分离 |
2.3.2 配电网引入竞争方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企博弈对电网企业转型的影响 |
3.1 电网企业转型基本条件 |
3.2 博弈模型的建立 |
3.3 博弈对电网企业影响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企博弈条件下电网企业转型的激励措施 |
4.1 江苏省电改方案分析 |
4.2 配售电环节激励 |
4.2.1 明确配售电企业保底供电职责 |
4.2.2 明确新增配电企业管辖权 |
4.2.3 配售电环节激励评估 |
4.3 江苏电网企业多元化经营转型激励 |
4.3.1 多元化经营转型原因分析 |
4.3.2 多元化经营转型激励方案 |
4.3.3 多元化经营激励方案评估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及法律与政策变迁 |
第一节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概况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印度 |
四、西班牙 |
五、丹麦 |
六、中国 |
第二节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变迁 |
一、技术研发和法律与政策初设阶段 |
二、早期商业化和法律与政策发展阶段 |
三、市场形成和法律与政策稳定阶段 |
四、形势变化和法律与政策调整阶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强制性制度 |
第一节 发展目标制度 |
一、美国等国家采取立法方式规定发展目标 |
二、我国和印度以规划方式对发展目标进行安排 |
第二节 强制上网制度 |
一、德国、西班牙和印度给予风电强制上网的扶持 |
二、美国和丹麦早期曾规定风电强制上网 |
三、中国的全额保障上网制度 |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美国的实施 |
二、缓慢发展的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三、丹麦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尝试 |
四、形成中的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
第四节 风机制造、风电入网等技术标准制度 |
一、严格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的典范——丹麦、美国和德国 |
二、西班牙的风电入网“双向义务”要求及调度控制 |
三、中国的技术标准与机组认证要求 |
第五节 风电场建设、风机树立环保要求 |
一、美国风能利用环境保护联邦立法 |
二、德国《环境相容性监测法》关于风能利用的规定 |
三、丹麦风能利用环境立法 |
四、主要存在于各类规划中的中国风能利用环境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激励性制度 |
第一节 电价支持制度 |
一、固定电价制的代表性国家——德国 |
二、西班牙和丹麦的灵活电价制 |
三、美国早期的电价支持制度 |
四、印度《可再生能源电价令》分级确定风电电价 |
五、中国的风电“标杆电价”制度 |
第二节 直接财政补贴制度 |
一、美国和丹麦的风机装机补贴 |
二、丹麦和德国的风机更新补贴 |
三、印度实施的实际发电量补贴(GBI) |
四、中国的财政补贴制度 |
第三节 税收优惠制度 |
一、美国的税收抵免和加速折旧制度 |
二、印度的税收减免和加速折旧制度 |
三、丹麦的公益性义务金减免和碳税返还制度 |
四、中国的税收优惠制度 |
第四节 融资优惠制度 |
一、美国形式多样的融资优惠安排 |
二、德国的信贷优惠措施 |
三、中国立法中对融资优惠的原则规定 |
第五节 公众参与制度 |
一、丹麦全面细致的风电公众参与制度安排 |
二、美国鼓励公众参与的措施 |
三、德国的“能源合作社”机制 |
四、中国鼓励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典型国家风能利用公共服务性制度 |
第一节 电力体制改革 |
一、美国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充分竞争 |
二、欧盟“电力指令”与德国、西班牙和丹麦电力体制改革 |
三、印度电力体制改革尝试引入竞争机制 |
四、“渐入佳境”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 |
第二节 公共研发制度 |
一、美国的公共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 |
二、德国的研发资金和机构支持 |
三、丹麦对风能技术研发提供专项科研基金 |
四、西班牙成立专门研究机构支持技术创新 |
五、中国的研发支持制度 |
第三节 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制度 |
一、丹麦《能源执政协议》对电网建设的规定 |
二、西班牙要求电网规划与风电场规划同步进行 |
三、德国的“智能电网”建设要求 |
四、美国通过立法要求电网现代化改造 |
五、中国电网建设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
第四节 征收化石能源税 |
一、丹麦的能源税制度 |
二、德国的生态税制度 |
三、美国的能源税制度 |
四、我国的环境税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外国经验与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完善 |
第一节 其他典型国家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启示 |
一、成功经验 |
二、尚存问题与挑战 |
第二节 我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的成功经验及尚存问题 |
一、成功经验 |
二、尚存问题和挑战 |
第三节 中国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之完善建议 |
一、科学制定发展目标,明确约束性目标的法律责任 |
二、出台能源领域基本法,同时完善相关领域立法 |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升电网硬件水平 |
四、加大体现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与政策的适用 |
五、坚持必要的财税鼓励制度 |
六、完善公共研发制度、明确技术发展方向 |
七、扩大公众参与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书籍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研究报告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一、发表论文情况 |
二、科研项目情况 |
后记 |
(4)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研究 ——以YL配售电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创新之处 |
2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
2.1.1 电力的特点 |
2.1.2 自然垄断 |
2.1.3 企业经营战略分析工具 |
2.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2 国内研究综述 |
3 我国售电市场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
3.1 我国售电市场的现状 |
3.1.1 我国售电市场的总体状况 |
3.1.2 我国售电市场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售电市场的发展方向 |
3.2.1 新电改政策解读 |
3.2.2 我国售电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 |
3.2.3 我国配售电公司的发展前景预测 |
4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行业的市场分析 |
4.1 YL配售电公司内部环境分析 |
4.1.1 YL配售电公司的基本情况 |
4.1.2 YL配售电公司的主营业务 |
4.1.3 YL配售电公司作为案例研究的可参考性 |
4.2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宏观环境分析 |
4.2.1 政治环境分析 |
4.2.2 经济环境分析 |
4.2.3 社会环境分析 |
4.2.4 技术环境分析 |
4.3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五力分析 |
4.3.1 供应商议价能力分析 |
4.3.2 购买者议价能力分析 |
4.3.3 同行业内现有竞争者的竞争能力 |
4.3.4 潜在进入者威胁分析 |
4.3.5 替代品威胁分析 |
4.4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SWOT分析 |
4.4.1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SO战略 |
4.4.2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ST战略 |
4.4.3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WO战略 |
4.4.4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WT战略 |
4.5 小结 |
5 国外售电市场和售电公司的发展模式与借鉴 |
5.1 国外主要国家售电市场发展模式比较 |
5.1.1 美国售电市场的发展模式 |
5.1.2 英国售电市场的发展模式 |
5.1.3 俄罗斯售电市场的发展模式 |
5.1.4 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失败教训 |
5.1.5 国外售电市场改革模式的普遍特点 |
5.2 国外售电公司业务模式借鉴 |
5.2.1 国外售电公司的主要业务 |
5.2.2 国外售电公司的业务创新方向 |
6 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主要业务与盈利模式分析 |
6.1 YL配售电公司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业务模式分析 |
6.1.1 YL配售电公司的主要业务 |
6.1.2 YL配售电公司的业务创新方向 |
6.2 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业务模式与盈利模式分析 |
6.2.1 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业务模式 |
6.2.2 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的盈利模式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电力行业组织经济特性 |
(一)电力行业各环节的自然垄断性分析。 |
(二)电力行业各环节的市场竞争程度分析。 |
二、电力行业治理结构选择 |
(一)电力行业组织结构的经济分析。 |
(二)欧盟各国电力行业组织结构特征。 |
(三)日美等国电力行业组织结构特征。 |
三、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 |
(一)转型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路径。 |
(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内涵及结果。 |
(三)电力市场化改革须突破的难点。 |
(6)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范围的限定 |
(一) 电力产业的危机 |
(二) 电力监管的困境 |
(三) 前述危机与困境隐含的法学问题 |
(四) 本论文研究范围的限定 |
二、 立法渊源与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立法渊源述评 |
(二) 研究现状述评 |
三、 研究的目的与价值、路径与方法 |
(一) 研究的目的与价值 |
(二) 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
四、 本论文的逻辑结构 |
五、 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基本界定 |
一、 监管 |
(一) 经济学中的“监管” |
(二) 法学中的“监管” |
(三) “监管”概念的梳理 |
(四) 本文对“监管”的界定 |
二、 政府监管权力 |
(一) 政府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及司法权的共性 |
(二) 政府监管权与传统司法权相同、与传统行政权相异的个性 |
(三) 政府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相同、与传统司法权相异的个性 |
(四) 政府监管权之本质特征决定的政府监管制度的法理特征 |
三、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逻辑构成要素 |
(一) 电力监管职能的主要内容 |
(二) 电力监管的主体 |
四、 本章总结 |
第二章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理据 |
一、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础 |
(一) 政府监管之正当性基础的主要理论及内容 |
(二) 前述理论的主要启示 |
(三)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条件的内容 |
(四) 简单小结 |
二、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价值目标 |
(一)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价值目标是效率和公平 |
(二) 将效率确定为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价值目标的根据 |
(三) 将公平确定为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价值目标的根据 |
(四) 效率价值目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关系 |
(五) 简单小结 |
三、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 |
(一) 电力监管职能的演变及其带来的问题 |
1.从传统电力监管职能到现代电力监管职能的演变 |
2.现代电力监管职能的主要特征 |
3.电力监管职能多样化、专业化给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带来的问题 |
(二) 基于权力制衡理论的配置路径选择 |
(三) 基于多委托代理理论的权力配置路径选择 |
(四) 基于协调博弈理论的权力配置路径的选择 |
(五) 简单小结 |
四、 本章总结 |
第三章 域外先进国家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及得失 |
一、 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内在理念 |
(一) 内在理念之一:追求效率 |
1.为了追求效率,电力行业的垄断经营模式成为了反垄断法的合法例外 |
2.为了追求效率,市场机制与激励监管成为了监管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 |
3.为了追求效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秩序成为了电力监管必须的监管事项 |
4.为了追求效率,保障监管有效性的措施成为了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 |
(二) 内在理念之二:追求公平 |
1.电力监管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其演变,体现了对公平的追求 |
2.电力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地位,体现了对公平的追求 |
3.制衡电力监管权力与预防监管失灵,体现了对公平的追求 |
(三) 内在理念之三:兼顾效率和公平 |
二、 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制度表现 |
(一) 专业监管机构与政策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 |
(二) 专业电力监管机构与综合性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 |
(三) 专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 |
三、 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制度表现的经验与教训 |
(一) 专业监管机构与政策部门之间权力配置的经验 |
(二) 专业监管机构与综合性监管机构之间权力配置的经验及教训 |
(三) 专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权力配置的经验及教训 |
四、 本章总结 |
第四章 中国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及其缺陷与问题 |
一、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内在理念及其缺陷与问题 |
(一)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
1.中国电力行业存在着具有本国特点的“市场失灵” |
2.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存在着具有本国特点的“政府失灵” |
(二)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价值目标立法的内容及缺陷 |
1.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价值目标立法的有关内容 |
2.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价值目标立法内容的缺陷 |
二、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制度表现的演变 |
(一) 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初期电力管理权力的配置格局 |
(二) 深化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后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格局 |
(三) 中国现行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格局 |
三、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制度表现的缺陷与问题 |
(一) 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制度形式上的缺陷 |
(二) 专业监管机构与政策部门的权力配置中的问题 |
(三) 专业监管机构与综合性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中的问题 |
(四) 专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配置中的问题 |
四、 本章总结 |
第五章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 |
一、 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内在理念的优化 |
(一) 提升满足本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条件的程度 |
1.充分体现电力行业“市场失灵”的本国特点 |
2.针对电力监管“政府失灵”的本国特点采取相应措施 |
(二) 以效率和公平为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价值目标 |
1.效率和公平价值目标是保障电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
2.完善效率与公平价值的立法表述 |
3.引入解决效率和公平冲突的新规则 |
三、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制度表现的优化 |
(一) 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法定化 |
(二) 按能源与独立监管模式配置政策部门与专业监管机构的权力 |
(三) 建立专业监管机构与综合性监管机构的分权与协调机制 |
(四) 按主导—制衡方式配置专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 |
四、 本章总结 |
结语 |
一、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理论根据 |
二、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实践 |
三、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未来的优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一、 着作类 |
二、 论文类 |
三、 课题类 |
(7)电力定价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一、 电价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 规制电价的价值追求 |
1. 对公平的价值追求 |
2. 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
(二) 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
1. 电力市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利益协调 |
2. 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 |
3. 电力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协调 |
二、 我国电价法律规制现状与问题 |
(一) 我国电力定价现状 |
1. 我国电力定价法律依据 |
2. 我国现行定价程序 |
(二) 我国电力定价现存问题 |
1. 现行定价规范不足 |
2. 电力定价因素兼顾缺失 |
三、 国外规制电力价格借鉴 |
(一) 日本电价规制 |
(二) 美国电价规制 |
(三) 英国电价规制 |
(四) 小结 |
四、 电价形成程序构思 |
(一) 消费者参与听证 |
(二) 专家综合评论程序 |
(三) 强化信息公开 |
(四) 市场的反馈和再评价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电力产业的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1.2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 理论基础与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规制与电力产业规制 |
2.1 规制及其理论发展 |
2.1.1 规制的基本界定 |
2.1.2 规制理论的发展 |
2.2 电力产业规制的必要性 |
2.2.1 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 |
2.2.2 电力产业的公益性 |
2.2.3 电力产业的战略保障性 |
2.2.4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客观要求 |
2.3 电力产业规制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我国电力产业规制的历史变革和发展现状 |
3.1 我国电力产业规制的历史变革 |
3.1.1 完全政府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阶段(1949 年—1978 年) |
3.1.2 中国电力产业规制初步改革阶段(1978 年—1997 年) |
3.1.3 电力产业政企分开阶段(1998 年—2002 年) |
3.1.4 市场化改革阶段(2002 年至今) |
3.2 我国电力产业规制的基本架构 |
3.3 我国电力产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电力产业规制法律不完善 |
3.3.2 电力规制行为行政化色彩浓厚 |
3.3.3 电力规制体制不科学 |
3.3.4 电力规制机构能力不足 |
3.3.5 电力规制缺乏战略思维 |
第四章 西方国家电力规制经验借鉴 |
4.1 西方国家电力规制概况 |
4.1.1 英国电力产业规制 |
4.1.2 美国电力产业规制 |
4.2 西方国家电力规制的基本经验 |
第五章 优化和改善电力产业规制的对策设计 |
5.1 健全电力产业规制法制 |
5.2 科学配置规制职权 |
5.3 确保电力规制机构的独立性 |
5.4 科学完善电力规制程序和电力发展规划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Contents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前人研究的简要回顾与评析 |
三、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几点创新 |
第一章 电力产业政府管制理论综述 |
第一节 自然垄断及其经济特征 |
一、自然垄断的定义 |
二、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 |
三、自然垄断的边界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及列宁的垄断及政府管制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 |
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政府管制有关理论 |
第三节 西方的政府管制理论 |
一、政府管制及相关基本概念 |
二、政府管制的经济原理分析 |
三、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政府管制的主要理论述评 |
第四节 电力产业的政府管制研究 |
一、电力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
二、电力系统的构成及自然垄断性解析 |
三、电力产业的政府管制需求 |
四、电力产业政府管制的主要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概况 |
第一节 改革前的国际电力产业管理体制 |
一、改革前的电力产业经营模式 |
二、原有管理体制的类型 |
三、原有管理体制的缺陷 |
第二节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背景 |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力管理体制产生冲击 |
二、电力的全球化推进了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进程 |
三、政府管制理论为电力产业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 |
四、各方的利益驱动加快了电力产业改革的步伐 |
五、世界银行的扶持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
六、其他领域和地区的示范效应 |
第三节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基本框架 |
一、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
二、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基本途径 |
三、电力产业管制改革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实证研究——以英美及拉美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例 |
第一节 英国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 |
一、英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历程 |
二、英国的电力市场运营模式 |
三、英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简评 |
第二节 美国加州电力市场改革 |
一、加州电力市场模式简介 |
二、加州电力危机 |
三、加州电力改革简评 |
第三节 拉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 |
一、智利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
二、阿根廷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 |
三、巴西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 |
四、拉丁美洲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简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及拉美部分发展中国家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比较 |
一、改革的起因比较 |
二、改革的目标比较 |
三、改革的模式比较 |
四、改革的效果比较 |
第二节 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最新进展 |
一、再掀并购重组热潮 |
二、电力大市场加快推进 |
三、低碳能源机制日渐形成 |
四、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日趋丰富 |
第三节 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一、改革必须符合电力产业特征与国情,确定合理目标和重点 |
二、改革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监管 |
三、改革的方案应设计周全,实施应循序渐进 |
四、改革的管制及竞争程度均应适度均衡 |
五、改革应形成合理的电价机制 |
六、改革应建立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及效果检验 |
第一节 我国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历程 |
一、改革前的我国电力产业管制(1949—1985) |
二、第一轮:从中央垂直垄断管理到集资办电(1985—1997) |
三、第二轮:集资办电到市场化改革的探索阶段(1997—2002) |
四、第三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全面启动阶段(2002年—至今) |
第二节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举措 |
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
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改革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改革的成效 |
二、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节 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效果的实证检验 |
一、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成效标准 |
二、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指标的说明 |
三、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效果的计量检验 |
四、实证数据说明 |
五、计量结果及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十二五”期间深化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
一、电力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二、电力产业供需形势分析 |
第二节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及侧重点 |
一、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确定改革的方向 |
二、“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三、“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战略重点 |
第三节 深化我国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建设和完善电力行业法律框架 |
二、集中和健全管制职能 |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 |
四、打造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电力产业格局 |
五、提高电力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我国电力产业的竞争与政府规制模式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关于电力产业规制的文献综述 |
1.2.2 国内外关于电力产业有效竞争的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框架结构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电力产业改革理论 |
2.1 电力产业相关概念及其特征 |
2.1.1 电力产业相关概念 |
2.1.2 电力产业的特征 |
2.2 电力产业政府规制失效的经济学解释 |
2.3 电力产业竞争与政府规制改革理论的变迁 |
小结 |
第3章 美国电力产业的改革实践 |
3.1 改革前的美国电力产业概况 |
3.2 美国电力产业改革:以州为主,多种模式 |
3.2.1 PJM 电力市场模式 |
3.2.2 加州电力市场模式 |
3.3 美国电力产业改革的经验教训 |
小结 |
第4章 我国电力产业现状分析 |
4.1 我国电力产业改革历程 |
4.2 X-非效率与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市场绩效分析 |
4.2.1 X-效率与 X-非效率 |
4.2.2 我国电力发展水平 |
4.2.3 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市场绩效评价 |
4.3 我国电力产业规制问题分析 |
小结 |
第5章 对策与建议 |
5.1 建立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规制模式 |
5.1.1 两种主要的电价规制模式 |
5.1.2 我国政府规制模式构建 |
5.2 完善政府规制手段 |
5.2.1 进入规制 |
5.2.2 普遍服务规制 |
5.2.3 信息规制 |
5.3 建立纵向分离的竞争性电力市场 |
5.3.1 纵向分离 |
5.3.2 构建全面高效的竞争格局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透视美国电力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贾芳. 山东大学, 2020(10)
- [2]政企博弈下的电网企业转型研究 ——以江苏电网企业为例[D]. 邵新苍. 南京大学, 2018(09)
- [3]风能利用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D]. 王青松. 武汉大学, 2017(06)
- [4]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售电市场研究 ——以YL配售电公司为例[D]. 刘峻哲. 云南大学, 2016(05)
- [5]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J]. 华晓龙. 经济研究参考, 2015(17)
- [6]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研究[D]. 魏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7]电力定价的法律规制[D]. 杨萱君. 江西财经大学, 2013(12)
- [8]我国电力产业的政府规制研究[D]. 郭新. 山东师范大学, 2013(08)
- [9]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D]. 陈磊.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1)
- [10]我国电力产业的竞争与政府规制模式探讨[D]. 周晓宸. 山东财经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