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陈文姣[1](2021)在《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规范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承载利益平衡与惩戒预防的功能,其立法已进入试点阶段,但相关理论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司法实践中采取从民事执行体系构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进路,与规范层面确立的个人破产制度并立。不同规范文件的比较呈现出失权内容实质等价和实现路径的差异化,与关联制度的融贯性有待解决。与程序规则相比,破产失权直接关涉自然人实体权利与行为自由的边界,厘清破产与失信的概念关联是衔接破产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立足于破产失权制度的独立性,应从规范设计上把握免责条件与失权内容的界分,确保概念语词与内涵要素的一致对应,消弭制度体系内的逻辑歧义。
张智[2](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研究 ——以个人破产能力与个人破产原因展开》文中提出
胡苗苗[3](2020)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破产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个人破产法在依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一种破产法律制度。我国于2006年8月份出台的现行破产法,仍然不见个人破产的踪影。由于破产法未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的范围,导致“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无法从市场经济中有序退出,并陷入无休止的债务追索中,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随着2020年8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突破现行破产法,构建一部包括个人破产在内的统一破产法的呼声再次响起。可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仅仅是个时间的问题。以个人破产的定义和特征作为切入点,分析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域外发达国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体系和规范,总结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经验,并加以借鉴,从三个方面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般性规定上,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认管辖权的归属;赋予商自然人和普通消费者破产能力;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赋予债权人一定的话语权,同时对破产管理人的职权进行严格的监督;程序性规定上,清算程序应加入准许破产清算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和预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程序费用,对破产清算申请的驳回措施;重整程序的重整计划不应设置较长的执行期限;和解程序可以仅针对消费者设置破产和解程序;实体性规定上,自由财产,应为债务人留存满足债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须具有的财产;免责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标准,设定较长的免责考察期限;失权制度的规定应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相衔接,复权制度应实行申请复权模式。
李玉平[4](2020)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自然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一类商事主体,在经济生产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相较于法人企业而言,商自然人融资受限,抗风险能力较弱,极易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陷入债务的泥沼。这不利于吸引创业者投身市场经济,为社会经济发展增添活力,而且,由于有关商自然人制度中的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经营者、企业家要承担的债务对于个人而言极其沉重,这种巨大的打击会给他们带来长久的乃至一生的负担。面对这些问题,破产制度可以帮助陷入债务困境的主体,同时,在债务人拯救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中寻求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国经济活动的不断普及,我国“一带一路”的建设以及电商的发展,跨境破产案件的数量会不断增加,破产法律制度的运用更为重要。跨境破产需要国际合作,同时,也是对一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考验。只有注重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考虑各个主体对于破产法律制度的需求,才能保护本国的债权人利益,维护债务人的权利,并且在国际合作中掌握话语权。因此,本文将从国际化的视角,研究商自然人相关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发展,进而探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分析归纳的方法,以立足我国、放眼世界的基本思路,研究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研究其他主要国家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导向下对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调整。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处理动向,探究如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自然人破产的内涵和本文将要讨论的商自然人破产主要问题内在联系进行了分析。商自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征是其破产情况复杂而严峻的主要原因。此外,商自然人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应当重视其破产相关问题的解决。商自然人破产能力,商自然人程序构建和商自然人跨境破产是商自然人破产领域的三个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探讨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指民事主体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解决的是商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破产程序适用主体的问题,这是进一步探讨商自然人相关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今只在《破产法》中赋予了法人企业和和合伙企业以破产能力。虽然美国、德国、韩国没有商自然人这一相同称呼,但基本都对商自然人的类似主体的破产能力进行了赋予。我国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担保责任的经营者、企业家,应当考虑赋予他们破产能力。第三部分聚焦国外关于商自然人及类似主体破产程序的构建,将不同的立法形态和立法模式加以比较和借鉴,以探讨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选择。破产程序是指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处理符合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用以清偿债权的法定程序。法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法国商法典》“困境企业司法清算和司法重整”章节。美国和日本的破产法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相似性的。两国都针对不同债务人主体制定了统一的破产清算程序,而在破产重整制度上进行了针对不同债务人主体的不同程序设计。韩国建立了简易重整程序,适用于进行商事活动而陷入破产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建议我国同时建立适用于包括经营者的个人破产程序和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简易破产程序。第四部分是对全球范围内跨境破产制度发展现状的探讨。现今国际破产法律制度是从宏观的角度为各国合作提供方向和范本,还需要各个司法管辖区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就跨境破产的管辖,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立法与合作。我国跨境破产方面只规定了我国判决的域外效力和对外国判决承认的几个原则,是不够完善的。首先,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还未建立时,应扩大“互惠关系”的内涵。其次,我国跨境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应顺应国际合作需求就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外国法院的协助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五部分探讨我国商自然人遭遇的具体问题和现实困境。我国企业主为企业提供担保而陷入破产的问题很严峻,此外,还有家族企业人格混同,内地与港澳台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特殊问题。应当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中考虑到这些问题,并提供免责等相关制度以完善商自然破产制度的救济效果。
唐国[5](2018)在《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适用的法理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合伙企业具有不同于法人企业和自然人的特殊性。一方面,它具有独立的人格,是民事主体之一;另一方面,它与其合伙人的人格不能分离。如何保障合伙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建立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机制不失为一条较好的途径。在此意义上,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其债权人的债权不仅依赖于合伙企业,更依赖于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当以自己所有财产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以此为背景,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展开研究,选取了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主体范围、模式以及债务清偿顺序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论述,期望形成对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机制的基本法理认识。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破产制度从诞生至今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三者平衡的价值追求,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不仅是这种价值追求的体现,更为司法执行提供一条新的道路,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提供了法律保障,普通合伙人自身存在的特殊性更是该机制得以适用的基础,也符合法理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分析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主体范围。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具有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未来将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下,探索自然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进行破产的程序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同时法人作为与合伙企业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破产时与合伙企业存在着破产原因、破产能力以及债务清偿等方面的不同。其他组织因其破产能力的特殊性需要法律加以确定,故当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时,只有具备破产能力的其他组织才可以适用连带破产。第三部分,研究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模式选择。按照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不同,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存在着同时破产主义与分别破产主义两种模式。比较而言,分别破产主义对法律关系的处理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第四部分,论证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债务清偿顺序。从现有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严格意义上应当是一种补充性的连带担保责任。在此基础上,债务清偿顺序应遵循宽松的合伙企业债权优先原则,这有利于合伙企业债权人与普通合伙人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王玉梅[6](2018)在《我国民法中合伙组织主体性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总则》将我国传统二元制民事主体格局变革为三元制,直接赋予合伙组织以独立团体人格。这一变革促进了合伙组织的发展壮大,但目前三元制民事主体体系将面临传统民事主体理论受到冲击、法人区别于合伙的意义减损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以及满足合伙未来更多元的发展需求,我国未来宜将狭义的法人概念逐步扩展为广义的法人概念。为此,现阶段应在理论层面构建过渡性概念——“准法人”,将团体性与法人无异的合伙组织纳入准法人,在制度设计层面赋予其趋近于或者等同于法人的待遇,为日后广义法人概念的形成打下铺垫。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民法总则》中合伙组织的主体地位变化,由此引出研究主题。《民法总则》将合伙组织纳入非法人组织之下,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自此发展成为两个分支。其中,合伙组织一跃成为第三类民事主体,拥有了独立团体人格。在法人与合伙的区分制度逐渐减少,且合伙的发展需求愈发多元化的情况下,合伙组织的理论地位应如何定位以及具体制度设计工作均需探索。第二部分介绍了“二元”到“三元”民事主体格局变革对法人与合伙组织带来的影响。《民法总则》中法人与合伙组织的核心区分制度极少,二者之间的事实属性与法律属性均呈现趋近乃至趋同的情况,我国传统民事主体理论的逻辑进路进而受到冲击。第三部分介绍了准法人概念及理论的提出。准法人作为由狭义法人向广义法人过渡的概念,将促进更具包容性的法人制度的形成,解决现有三元民事主体制度面临的逻辑性缺陷,满足未来合伙组织发展的多元需求,并且无损《民法总则》的权威性。我国现有制度、结社自由的内在要求、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域外制度先例等均支持将合伙组织定位为准法人,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均是可证成的。第四部分介绍了准法人定位下的合伙组织具体制度设计。为更加契合准法人的定位,合伙组织应延续法人制度中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划分标准,并在设立、意思表示、破产等关键制度方面向法人靠拢。
李连祺[7](2012)在《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俄罗斯在转型社会背景下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企业重整制度,在调查程序、债权协商、促进事业复兴、特殊企业重整程序等方面特色鲜明,显示其与时俱进的立法进步。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程序结构采用单轨制的立法例,即财务恢复程序和外部管理程序仅适用同一套调查程序,这是俄罗斯重整程序结构的最大特色。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组织结构具有转型国家特有的双轨过渡特点。在财务恢复程序中债务人管理机构以财务恢复管理人身份为重整执行人,而在外部管理程序中则是由仲裁法院选任的外部管理人担任重整执行人。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结果。俄罗斯等转型国家在实践中都出现了操纵危机、债权人利益保护失灵等共同问题。中国应当考虑经济转型因素,借鉴俄罗斯经验,设置预重整制度,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已经接受或反对重整计划,将被视为已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接受或反对该重整计划,该表决结果拘束全体利害关系人。设立信息披露制度,重整执行人应在关系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之前提交重整说明书。增设重整执行人忠实义务的内容条款,将举证责任转至被告,只要重整执行人的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一律要求重整执行人履行说明义务。
孙军辉[8](2011)在《合伙企业破产若干实体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年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由此可见,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对合伙企业破产的实体问题进行研究并加以完善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共分为五章,研究的重点是实体问题中的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破产财产及破产免责。第一章分析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外合伙企业破产研究的借鉴,根据我国的研究现状来论证完善合伙企业破产实体性问题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通过对国外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的借鉴来支持我国企业破产法现行的立法体例采用概括主义。并通过对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分析,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第三章分析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分配。通过分析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特殊性问题以及中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来界定出我国的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其次,是在借鉴国外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来完善我国的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第四章分析合伙企业破产免责。通过对免责制度的介绍以及免责的条件和限制,来论证构建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吸收借鉴国外相关国家破产免责的立法体例以及结合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特殊性来完善我国的合伙企业破产免责制度。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针对破产原因提出应该区分当然破产原因与特殊的破产原因。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指出我国应该采取“合伙企业债权人优先原则”。破产免责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进行免责。所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应该建立有条件的免责制度,但是应该对免责的条件加以严格的规定。
杨琴[9](2011)在《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当其陷于不能清偿债务的境地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退出机制。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国已承认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呢?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非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又该如何适用于合伙企业?带着这些问题,结合本国国情,笔者通过法理分析、历史考察、比较法考察等方法,对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本文分为三部分,约三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讨论合伙企业合区自然人合伙人的破产能力。文章首先考察了破产能力的概念及其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破产法等法律,分析了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随后笔者通过对合伙企业主体资格以及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这两个方面的讨论来完成对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的论述,得出合伙企业具有破产能力是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必然结果,并且也符合合伙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性要求。随后又分析了赋予自然人合伙人破产能力的原因。第二章主要是讨论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破产的关系。文章首先对破产原因进行了论述,得出我国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仅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其自身债务,不考虑全体合伙人的清偿能力。以这个结论为基础,在第二节探讨了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破产对彼此的影响,对其进行了分类。由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责任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竞合,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第三节,文章就对此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应当建立双重优先原则,以平衡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章是全文的重点,结合前两章的结论,笔者试图对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制度进行构建。文章首先指出了现有法律在合伙企业破产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随后,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合伙企业破产制度进行了阐述,具体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和解、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破产债权、自然人合伙人免责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郭瑶[10](2008)在《论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文中提出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关乎着商人的"准入、退出制度",对规范商人从事商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商事通则》的制定为契机,从对国外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立法例考察和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人的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分析入手,建议在未来《商事通则》中作出对商人消极资格的规定,对商人积极资格取得与丧失按照设立中的商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的分类以条文的形式分别作出规定,以实现商事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二、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规范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失权制度必要性之证成 |
(一)破产失权的内涵与价值 |
(二)制度依托的裁判基础 |
(三)失权规则存在较多缺憾 |
二、失权制度正当性之检视 |
三、破产失权制度的内容重组 |
(一)优化财产权利限制机制 |
(二)落实人格破产与职业禁止措施 |
(三)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
四、破产失权制度的规范表达 |
(一)构建破产失权的一般条款 |
1.失权条款的主体应当明确为进入债务清算程序的破产自然人。 |
2.破产失权的内容包括免责考察期内限制破产人新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失权期内限制非基本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人格破产、破产信用记录等。 |
3.失权期的确定应与失权内容相对应,兼顾承载价值的变动程度。 |
4.违反失权限制的责任规定应当保留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延长失权期、不予免责和司法惩戒。 |
(二)保留破产失权准用性规范 |
(三)确立许可复权规范 |
五、结语 |
(3)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1.1 个人破产概述 |
1.1.1 破产的定义 |
1.1.2 个人破产的界定 |
1.2 个人破产的特征 |
1.2.1 破产原因的复杂性 |
1.2.2 破产财产的独特性 |
1.2.3 破产后果的救济性 |
第2章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2.1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 |
2.1.1 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
2.1.2 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需要 |
2.1.3 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 |
2.2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 |
2.2.1 个人征信体系初具规模 |
2.2.2 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
2.2.3 财产登记制度相对健全 |
第3章 域外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考察及经验借鉴 |
3.1 英美法系国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
3.1.1 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
3.1.2 英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
3.2 大陆法系国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
3.2.1 德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
3.2.2 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
3.3 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经验借鉴 |
第4章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
4.1 一般性规定 |
4.1.1 管辖 |
4.1.2 破产能力 |
4.1.3 破产管理人 |
4.2 程序性规定 |
4.2.1 破产清算程序 |
4.2.2 破产重整程序 |
4.2.3 破产和解程序 |
4.3 实体性规定 |
4.3.1 自由财产制度 |
4.3.2 破产免责制度 |
4.3.3 失权复权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商自然人破产问题基本理论 |
1.1 商自然人破产的内涵 |
1.1.1 商自然人的概念 |
1.1.2 商自然人破产的特殊困境 |
1.2 主要基本理论及其联系 |
1.2.1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基本理论 |
1.2.2 商自然人破产程序基本理论 |
1.2.3 商自然人跨境破产基本理论 |
1.3 日益重要的跨境破产问题 |
第2章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 |
2.1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发展现状 |
2.2 国际上对商自然人破产能力的规定 |
2.2.1 美国 |
2.2.2 德国 |
2.2.3 韩国 |
2.3 我国商自然人的类型及其破产能力的构建 |
2.3.1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
2.3.2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
2.3.3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
2.3.4 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业主 |
2.4 跨境破产下的商自然人破产能力 |
第3章 商自然人破产相关程序 |
3.1 典型国家商自然人破产程序 |
3.1.1 法国——困境企业司法清算和司法重整程序 |
3.1.2 美国——企业破产程序与个人破产程序 |
3.1.3 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与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 |
3.1.4 韩国的简易重整程序 |
3.1.5 各国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重点 |
3.2 我国构建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前提问题 |
3.2.1 程序的成本 |
3.2.2 相关制度条件 |
3.2.3 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 |
3.2.4 小结 |
3.3 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程序设计 |
3.3.1 破产原因 |
3.3.2 清算程序 |
3.3.3 更生程序 |
3.3.4 小型企业可以进入的简易重整程序 |
第4章 商自然人跨境破产问题 |
4.1 跨境破产的理论基础 |
4.1.1 属地主义 |
4.1.2 普遍主义 |
4.1.3 修正普遍主义 |
4.2 跨境破产的国外立法实践 |
4.2.1 《跨境破产示范法》 |
4.2.2 美国第15章“辅助程序” |
4.3 我国商自然人跨境破产制度的构建 |
第5章 我国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特殊问题 |
5.1 企业主为企业提供过度担保 |
5.1.1 企业主为企业提供过度担保的现象 |
5.1.2 解决机制 |
5.2 家族企业与企业主人格混同 |
5.2.1 家族企业与企业主人格混同的现象 |
5.2.2 解决机制 |
5.3 内地与港澳台区际跨境破产协作 |
5.3.1 内地与港澳台区际跨境破产协作中的问题 |
5.3.2 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适用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 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必要性分析 |
(二) 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的可行性分析 |
二、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主体范围 |
(一) 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 |
(二) 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 |
(三) 其他组织作为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 |
三、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模式选择 |
(一) 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 |
(二) 各国立法模式 |
(三) 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
(四) 我国的立法选择 |
四、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确定 |
(一) 关于合伙人责任的基本认识 |
(二) 债务清偿顺序的模式选择 |
(三) 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
(四) 基于平等价值下的顺序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民法中合伙组织主体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合伙主体定位变化之突破 |
(一)突破合伙组织与法人之区隔界线 |
(二)冲击传统民事主体理论 |
三、展望:准法人概念与理论的提出 |
(一)必要性 |
(二)可行性 |
(三)“准法人”乃阶段性过渡策略 |
四、基于准法人的合伙制度设计 |
(一)构建“营利-非营利”的划分模式 |
(二)具体制度构建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7)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含义及背景分析 |
一、 俄罗斯企业重整的含义 |
二、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背景分析 |
第二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立法理由与功能 |
一、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立法理由 |
二、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功能 |
第三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产生 |
二、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发展 |
第四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立法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程序结构 |
第一节 调查制度 |
一、 调查制度概述 |
二、 调查程序的启动 |
三、 财产保全措施 |
四、 临时管理人 |
五、 企业负责人停职 |
六、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七、 调查的终结 |
第二节 财务恢复程序 |
一、 财务恢复程序概述 |
二、 财务恢复阶段的担保 |
三、 进入财务恢复程序的后果 |
四、 财务恢复计划和债务清偿表的执行与变更 |
五、 财务恢复程序的终止 |
第三节 外部管理程序 |
一、 外部管理程序意义与目的 |
二、 外部管理程序的启动及法律后果 |
三、 外部管理计划 |
四、 外部管理程序的终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组织结构 |
第一节 财务恢复管理人 |
一、 财务恢复管理人概念及解任 |
二、 财务恢复管理人的义务 |
三、 财务恢复管理人的权限 |
第二节 外部管理人 |
一、 外部管理人概述 |
二、 外部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 终止外部管理人职权的程序 |
第三节 行政管理人 |
一、 行政管理人的概念与选任 |
二、 行政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 行政管理人的解任 |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权限 |
二、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
三、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
第五节 债权人委员会 |
一、 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
二、 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 |
三、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 |
第一节 俄罗斯企业类型与企业重整 |
一、 俄罗斯企业的二元结构 |
二、 俄罗斯企业类型与企业重整的关系 |
第二节 农业组织的破产重整 |
一、 企业重整制度中的农业组织 |
二、 农业组织破产重整的特殊性 |
第三节 金融组织的破产重整 |
一、 信贷组织的破产重整 |
二、 保险组织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 |
三、 证券经营机构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 |
第四节 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的破产重整 |
一、 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破产重整的一般规定 |
二、 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的财务恢复程序 |
三、 战略性企业和组织的外部管理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评价 |
第一节 企业重整产生原因与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
一、 企业重整发生的原因 |
二、 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
第二节 俄罗斯企业重整法制建设的主要难题 |
一、 建立有效的债权协商机制所面对的问题 |
二、 破产重整遭遇的企业治理难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俄企业重整制度建设的比较与完善中国企业重整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中俄两国企业重整制度建设的比较分析 |
一、 重整经营的控制机制 |
二、 重整期间的监督机制 |
第二节 完善中国企业重整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债权协商制度的完善 |
二、 促进事业复兴的新机制 |
三、 重整执行人忠实义务的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合伙企业破产若干实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合伙企业破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合伙企业破产概述 |
一、合伙企业破产含义的法律界定 |
二、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国内外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的立法现状 |
一、国外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的立法现状 |
二、国内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的立法现状 |
第三节 合伙企业破产实体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合伙企业破产原因 |
第一节 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界定及功能 |
一、企业破产原因的界定 |
二、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功能 |
第二节 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分析 |
一、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及借鉴 |
二、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财产因素分析 |
第三章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 |
第一节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及其立法原则 |
一、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 |
二、破产财产的立法原则的比较 |
第二节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围的比较分析 |
一、国外对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
二、我国对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围的立法现状 |
第三节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 |
一、国外合伙人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债权人并存时的债权清偿原则 |
二、国外合伙人的连带破产的立法借鉴 |
第四章 合伙企业破产免责 |
第一节 合伙企业破产免责概述 |
一、免责制度概说 |
二、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的意义 |
第二节 对国外破产免责制度的借鉴 |
一、国外破产免责的立法体例 |
二、国外关于破产免责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的特殊性 |
一、普通合伙人获得各种免责的效力情况分析 |
二、未获破产免责的合伙人新获财产的清偿顺序 |
第五章 我国合伙企业破产若干实体问题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立法完善 |
一、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立法体例选择 |
二、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立法完善 |
第二节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立法完善 |
一、合伙企业破产财产范围的完善 |
二、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的立法建议 |
一、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的立法体例选择 |
二、合伙企业破产免责相关内容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写作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文献综述与创新之处 |
三、本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合伙人的破产能力 |
第一节 破产能力 |
一、破产能力的概念 |
二、破产能力的立法例 |
三、我国关于破产能力的学理争论和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 |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
二、合伙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 |
三、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必要性 |
第三节 自然人合伙人的破产能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破产 |
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 |
一、破产原因概述及其立法例 |
二、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 |
第二节 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破产的相互关系 |
一、合伙企业破产对合伙人的影响 |
二、合伙人破产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
第三节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债务清偿原则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三种清偿原则及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对合伙企业破产的规定及其评析 |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合伙企业破产的规定 |
二、对相关规定的评析 |
第二节 合伙企业破产的程序性问题 |
一、合伙企业的破产申请 |
二、合伙企业的和解 |
第三节 合伙企业破产的实体性问题 |
一、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 |
二、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 |
三、合伙企业的破产债权 |
第四节 自然人合伙人的免责制度 |
一、破产免责的概念和意义 |
二、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论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内涵 |
二、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立法例考察 |
第一, 法国。 |
第二, 德国。 |
第三, 日本。 |
三、我国不同类型商人的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 |
(一) 商个人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
(二) 商合伙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
(三) 商法人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
四、关于我国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立法建议 |
四、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规范路径研究[J]. 陈文姣.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02)
- [2]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研究 ——以个人破产能力与个人破产原因展开[D]. 张智.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3]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胡苗苗.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4]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D]. 李玉平.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5]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适用的法理分析[D]. 唐国. 华中师范大学, 2018(12)
- [6]我国民法中合伙组织主体性质研究[D]. 王玉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研究[D]. 李连祺. 黑龙江大学, 2012(09)
- [8]合伙企业破产若干实体问题研究[D]. 孙军辉. 广东商学院, 2011(09)
- [9]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杨琴.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论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J]. 郭瑶. 西部法学评论, 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