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错了还是当事人错了(论文文献综述)
赵美[1](2021)在《执行回转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冯书婷[2](2021)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询问当事人制度之完善》文中提出
刘美婷[3](2019)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文中研究指明律师辩护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是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和我国关于有效辩护标准的各种学说之讨论中,都包含的前提,也是一个案件中探究律师辩护是否有效的问题的缘起。所以本文从律师辩护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一点切入,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应是有效果的辩护,包括程序和实体效果。根据被追诉人对各种从宽结果的可期待性的高低,应区分有效辩护、无效辩护和最佳辩护。律师无效辩护由行为缺陷和不利的诉讼后果两个要素构成。在律师行为外观上没有明显的行为缺陷,无法推定成立无效辩护时,对于已经出现的辩护未达预期效果的诉讼结果,应进一步从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实质内容上,对律师是否已尽责辩护、是否有行为缺陷进行反向的二次判断,从而认定律师是否无效辩护。本文论述了应认定律师行为有实质缺陷的几种类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虽然指达到预期效果的辩护,但本质上也是行为上的尽责辩护。构建美国式的无效辩护制度并无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实现,一是要及时阻断律师的无效辩护,让被追诉人及时获得新的有效辩护,并追究律师的无效辩护责任,让被追诉人获得补偿的同时,督促律师要尽责提供有效辩护。二是律师应根据认罪认罚案件尽责辩护,避免行为缺陷,追求从宽协商中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本文首先论述在繁简分流的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的特殊性,指出辩护存在的质量问题。其次论述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标准,再次论述如何运用抽象的有效辩护的标准具体认定无效辩护,并论述了行为缺陷的类型,最后论述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
雍自元[4](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秦以平[5](2017)在《变革时代的司法权威重塑 ——以法院司法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法院之所以会受到人们的青睐,根本原因是其享有的司法权本身即具有权威性。然而,在一定因素的影响下,这种权威也会弱化。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是复杂的:第一,司法的特性对司法权威具有重要影响,即公正、公开、终局等决定了司法具有正义的属性,这种属性是司法获得权威的基本保障;第二,司法权威还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这种保障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任何人一旦触及“红线”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司法的权威还受到民众信赖的影响,在当然权威的背景下,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沿着“正义之路”进行,所实现的常态结果一般为公正得以实现、司法成果得到人民认可,这种认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积累下来,在后来的司法活动中便会演变成信赖,而这种信赖正是司法具备了一定权威性的反映;第四,权力架构的总空间是固定的,各种权力需要通过竞争获得更大的活动空间,空间的扩大或缩小意味着权力地位的变动,权威性也会因之而受到影响;第五,法院的裁判结果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正义的裁判结果更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可,这种认可虽然以民众尊重并理解特定案件的裁决结果表现出来,但是个案正义的积累过程同时也是司法权威的树立过程;第六,审判活动与宗教活动一脉相承,宗教仪式对司法仪式影响深远,庄严的仪式和严肃的环境能够让身临其境者肃然起敬。重塑司法权威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今,法律质量待提升、审判的独立性不足、民众的法律信仰不足、生效裁决无法执行以及部分法官越轨用权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腹诽,更妨碍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降低了民众对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的信赖,使得司法本应具有的权威性被一点点侵蚀。我国司法权威弱化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地位待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开始萎缩、民众逐渐不愿意相信或不敢相信诉讼以及法院的判决有时得不到应有的认可等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法院司法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二是要突出审判独立,处理好领导干部非法干涉司法、以言代法等问题,坚决排斥行政干涉司法,面对舆论的不合理施压以及系统内不合理介入个案的现象,法官需要端正心态,时刻铭记法律是其唯一的行为准则;三是通过防治司法腐败为审判活动肃清环境,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完善陪审制度以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强化对法官职业行为的评估可以进一步控制不公正行为的滋生;四是通过法律内化方式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努力构建全民遵法、守法的文化环境;五是通过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和建立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六是要求法官在工作中统一着装、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在审判活动中充分恪守庭审规则,以法官的言行举止去竭力维护司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郭晓飞[6](2017)在《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诉讼已成为定纷止争、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一定成本的投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个案的角度看,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只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不会给他人带来影响。但是,从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来看,如何科学地控制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资源合理利用,是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的。用法经济学分析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就是为了实现以高效率和利润最大化作为人们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民事诉讼需要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经济负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们必须要通过提高法院收费制度的法阶并变更征收形式,提高审判效率,继续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律师收费制度和收费负担,开展诉讼费用保险业务,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引导法律适应市场化趋势,在司法改革进程中,通过调整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负担,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肖雯[7](2015)在《多元平衡: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冲突法价值取向研究》文中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以交易费用为理论前提,以制度作为基础研究对象的新兴经济学学派。其中科斯定理和诺斯制度变迁等重要理论为冲突法的价值评价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冲突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形式正义、实质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多元价值导向同构且相互作用的完整系统,各价值内涵间既相互共存又存在内在的博弈张力。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通过对冲突法内在价值取向的多元整合,以达至冲突法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主辅关系配比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对立状态下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以及效率最优配置下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兼顾。
陈竹[8](2015)在《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文中提出跟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的概念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具有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并且这些丰富的内涵作为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以各种具体的政策和制度的形式被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我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回应了我国民众不信任司法、司法认同不高的社会现实。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事实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国民众对于司法的认同并没有被良好的建立起来。这其中,法院作为聚焦点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司法认同其实是特定场域下的社会认同,有普适性的一面,也有其独有的特征。当下司法认同不高的现状主要可以从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进行归纳。主观上,由于多种因素,我国民众对于司法的认识和预设产生了一定的偏差;客观上,极端化机制的运行一方面是司法认同不高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反过来对司法认同施加了消极影响,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社会不断的变化发展,中国更是面临着传统秩序的瓦解和新秩序的建立的矛盾。在这种大背景下,结合中国的传统因素以及国外同意理论这两个异曲同工的角度,笔者探寻出对司法认同起着根本影响的因素,即司法认同的根本动因是情感上的满足与价值意义的认可。了解了目的是什么,那么作为极富有包容性的能动司法是否能作为适合的手段追寻司法认同的达成,这是一个需要证成的问题。从价值意义上说,能动司法能够通过调整,通过对根植价值观的树立,进行好价值之间的平衡;从情感上的满足来讲,能动司法能够最大限度的兼顾好利用我国特有的传统优势与法理秩序维护两个方面的内容。最后,结合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策略,利用能动司法的工具价值提出了笔者认为具体可行的进路,如改变表达和发生的方式、习惯的培养和机会成本的考量以及思考尊重的意义与力量。本文立足于实践,运用数据和案例来反映客观的情况和说明问题。
崔东宝[9](2014)在《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现状和探索路径》文中指出守法精神是社会主体对法律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社会主体从内心去体认法律,并自觉去信仰和遵守法律,把法律变成一种精神植入在自己的心里。守法精神作为近代社会的产物,它的形成需要基本的构成要素:市场经济、市民社会、良法品格、社会主体。这些要素缺一不可,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守法精神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主要构成要素,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公民守法精神还存在缺失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培育公民守法精神已变得日益迫切。我们应该从这些原因中去寻找突破口,培育我国公民的守法精神。培育公民守法精神是一项漫长而浩大的工程,它需要加强经济建设、完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创造有利于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社会氛围。还需要公民提高自己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和完善的道德品质。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可以培育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守法精神。
朱崇坤[10](2014)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法理分析》文中提出错案问题是我国目前社会尤其是司法界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司法领域出现错案的新闻报道经常出现,社会上要求防范错案并追究错案责任的呼声不断,各级法院系统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在不断出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均存在较大争议。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对该问题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我国目前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对于我国目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也进行了适当分析,并针对法官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第一章对法官错案与法官错案责任进行了概括介绍。错案一词在我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层面的规定对错案做出明确界定。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或社会生活领域,错案一词却被广泛使用。纵观对错案的不同定义,大体上可以将错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广义上的错案,系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过程中,违反相关的程序性及实体性法律规定,导致案件的受理、处理、决定、裁判以及裁决发生错误的情况。另一类是狭义上的错案,系指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裁判结论出现错误的案件。本文分析的即是狭义错案。本文的第二章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方面存在的争议。当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不应当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因为法官的判决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判断”,其理论依据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事实的不确定性以及推理标准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前述三个方面的不确定性,才导致法官的判决不可能存在“唯一正确的判断”。“唯一正确的判断”与错案相对,没有“唯一正确的判断”何谈错案?以此为基础,不同意追究法官错案责任者进一步指出了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几方面缺陷:价值取向偏差、理念上形而上学以及归责原则错误等。此外,针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反对者还指出追究法官错案责任会产生如下负面作用:抑制法官的积极性;违背司法活动规律,制约司法作用发挥;造成更严重的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本文第三章,对能否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该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本章中首先分析了法官裁判是否存在“唯一正确的判断”这一法理学界争议已久的问题,系统介绍了法律形式主义、法社会学、实用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以及新自然法学对司法确定性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对司法的确定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法律与司法确定性的意义以及司法确定性在现实中面临的困惑。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之上,笔者提出,在司法裁判领域,完全确定的司法裁判结论是不存在的,只存在相对确定的裁判结论。这种相对确定的裁判结论即为法律共同体的共识。法律共同体的共识也不可能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但这种共识却存在相对一致的领域。如果法官的裁判结论与这个相对一致的范围不一致,则法官的裁判即为错案。本文第四章在分析追究法官错案责任可行性的基础上,首先论述了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正当性。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法官错案产生的原因,其中既有法律文化、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涉及我国目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原因。接着,又论述了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因素考量,从理论依据、司法因素、社会因素以及政治因素等角度分析了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本文的第五章主要涉及如何完善目前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首先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当前采用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德国以及日本是如何追究法官责任的,内容涉及法官责任追究的理由、主体、程序以及处理方式等。接着,在该章中分析了目前我国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最后就我国目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二、法院错了还是当事人错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院错了还是当事人错了(论文提纲范文)
(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的特殊性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的界定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内容的特点 |
一、与传统刑事案件的辩护不同 |
二、与目前非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不同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的质量问题 |
一、辩护行为外观上有缺陷 |
二、辩护结果不佳 |
第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界定 |
第一节 有效辩护的国内外标准 |
一、域外有效辩护的标准 |
二、我国关于有效辩护标准的学说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标准 |
第三章 认罪认罚案件中无效辩护的认定 |
第一节 辩护未达预期效果的认定 |
一、判决前发现认罪认罚错误,而且需要转换程序的 |
二、认罪认罚判决错误的 |
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的 |
第二节 律师行为有缺陷的认定 |
第四章 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实现 |
第一节 救济无效辩护 |
第二节 律师尽责辩护 |
一、启动认罪认罚 |
二、参与从宽协商 |
(一)协商筹码 |
(二)协商类型 |
三、具结后补充辩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
一、“公正”释义 |
二、公正观的维度 |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变革时代的司法权威重塑 ——以法院司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内涵 |
一、权威的语义阐释 |
二、司法权威内涵简述 |
(一)权力授予完整 |
(二)权力运行良好 |
第二章 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分析 |
一、司法的特性 |
二、制度的保障 |
三、民众的信赖 |
四、权力的角逐 |
五、裁判的结果 |
六、司法的仪式 |
第三章 我国司法权威弱化情境与缘由 |
一、我国司法权威弱化情境 |
(一)司法机关地位较低 |
(二)法官职业尊荣感萎缩 |
(三)民众对诉讼缺乏信任 |
(四)部分判决得不到认可 |
二、我国司法权威弱化缘由 |
(一)法律质量待提升 |
(二)审判独立性不足 |
(三)审判权保障瑕疵 |
(四)法律信仰不足 |
(五)法官滥用职权 |
第四章 我国司法权威重塑路径探析 |
一、完善法制体系 |
(一)转变立法指导思想 |
(二)健全国家法律体系 |
二、保持审判独立 |
(一)避免领导以言代法 |
(二)理性对待社会舆情 |
(三)摆脱行政机关干涉 |
(四)破除司法行政化 |
(五)改革审委会制度 |
三、端正司法天平 |
(一)抵制司法腐败 |
(二)打造精英队伍 |
(三)完善陪审制度 |
(四)预防冤假错案 |
(五)坚持司法平等 |
(六)完善司法评估 |
四、促进法律内化 |
(一)培养民众法律信仰 |
(二)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
五、维护法院判决 |
(一)维护判决的终局性 |
(二)改革民事执行制度 |
六、重视司法礼仪 |
(一)强制统一法官服饰 |
(二)严格规范法官言行 |
(三)充分恪守庭审规则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出版或发表的论着、论文 |
致谢 |
(6)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基本理论 |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概述 |
(一)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概念、特点和性质 |
(二)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分类 |
(三)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影响因素和价值 |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经济理论分析 |
(一) 法经济学分析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必要性 |
(二)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
(三)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收益分析 |
第二部分 域外国家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考察 |
一、域外国家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相关规定 |
(一) 域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内涵和承担主体的相关规定 |
(二) 域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征收方式 |
(三) 比较总结 |
二、域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司法救助的比较 |
(一) 域外国家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 |
(二) 对比总结 |
第三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现状考察 |
一、现行法律关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体现 |
(一) 实体方面的规定 |
(二) 程序法方面的规定 |
(三) 诉讼费用的专门规定 |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分担的具体内容 |
三、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存在的问题 |
(一) 诉讼费用问题 |
(二) 诉讼效率方面的问题 |
第四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改革构想 |
一、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改革的目标 |
(一) 降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 |
(二) 加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
(三) 继续执行改革,突出权利的最终救济 |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改革的基本思路 |
(一) 增加国家成本投入 |
(二) 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
(三) 维持司法资源的整体平衡 |
三、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改革的途径 |
(一) 提高收费制度的法阶并变更征收形式 |
(二) 提高审判效率 |
(三) 继续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
(四) 进一步明确律师收费制度和收费负担 |
(五) 开展诉讼费用保险业务 |
(六) 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情况 |
(7)多元平衡: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冲突法价值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冲突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并存与内在张力 |
( 一) 冲突法上“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二律背反 |
( 二) 自由价值的固有属性与秩序价值理性需要的二元追求 |
( 三) 效率价值语境下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取舍权衡 |
二、新制度经济学主要观点与冲突法价值的理论互动 |
( 一) 交易费用理论标准下的冲突法价值取向判断 |
( 二) 冲突法价值演化的制度变迁 |
三、多元平衡: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冲突法价值取向的整合路径 |
( 一) 冲突法“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主辅关系配位平衡 |
( 二) 自由与秩序、对立状态下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 |
( 三) 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兼顾的效率最优配置 |
结语 |
(8)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背景的梳理与问题的提出 |
(一) 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 |
1、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 |
2、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
(二) 司法认同与能动司法的互动 |
1、什么是司法认同 |
2、二者之间的互动 |
(三) 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法院司法认同的现状 |
(一) 民众对于法院司法的认识与预设 |
(二) 极端化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三、司法认同的根本动因 |
(一) 司法认同面临变化与稳定的困境 |
(二) 同意与认同的差异 |
四、法院能动司法的实践前提 |
(一) 能动司法的价值判断标准 |
1、社会根植的价值与暂时的倾向 |
2、价值间的权衡 |
(二) 能动司法适用的边缘 |
1、有限正义的制度伦理 |
2、法院并不总是最适合解决争端的机构 |
五、能动司法路径下司法认同的探寻 |
(一) 改变表达方式 |
1、避免绝对化表达和误导 |
2、有效传递司法品质 |
(二) 习惯与机会成本的考量 |
1、习惯的培养 |
2、机会成本的考量 |
(三) 尊重的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9)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现状和探索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守法精神的概述 |
1.1 守法精神的涵义及构成要素 |
1.1.1 守法精神的涵义 |
1.1.2 守法精神的构成要素 |
1.2 守法精神的价值 |
1.2.1 守法精神的精神价值 |
1.2.2 守法精神的实践价值 |
第2章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及分析 |
2.1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 |
2.1.1 取得的成绩 |
2.1.2 存在的问题 |
2.2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原因 |
2.2.1 历史原因 |
2.2.2 现实原因 |
第3章 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
3.1 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社会举措 |
3.1.1 坚持经济建设 |
3.1.2 完善法制建设 |
3.1.3 加强道德建设 |
3.1.4 发展公民社会 |
3.2 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个体修为 |
3.2.1 增强法律意识 |
3.2.2 树立法律信仰 |
3.2.3 完善道德品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10)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目标、思路、方法 |
四、创新与困难 |
第一章 法官错案与责任概述 |
第一节 错案概述 |
一、错案的概念 |
二、错案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错案责任概述 |
一、错案责任的概念 |
二、错案责任的主体 |
三、错案责任的要件 |
四、错案责任追究的形式 |
第二章 有关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争议 |
第一节 反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 |
二、事实标准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 |
第二节 对我国当前错案追究制度的质疑 |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 |
二、错案责任追究的负面作用 |
第三章 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唯一正确的判断”之争 |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绝对确定论 |
二、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 |
三、德沃金的“唯一正确答案”论 |
第二节 司法确定性分析 |
一、法律与司法确定性的意义 |
二、司法确定性的现实困惑 |
第三节 司法裁判相对确定性探求 |
一、波斯纳“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观点 |
二、哈贝马斯的司法商谈理论 |
三、我国理论界对司法确定性的研究 |
第四节 司法裁判相对确定性解析 |
一、事实认定的相对确定性 |
二、法律适用的相对确定性 |
三、共识意识的体现方式 |
第五节 结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新视角 |
第四章 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文化方面的原因 |
二、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 |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因 |
第二节 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因素考量 |
一、追究错案责任的理论依据 |
二、追究错案责任的司法因素 |
三、追究错案责任的社会因素 |
四、追究错案责任的政治因素 |
第三节 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必要性 |
一、增强法官责任意识 |
二、制止司法腐败 |
三、促进法治进程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度 |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
一、美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
二、德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
三、日本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 |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统一 |
二、错案责任追究机构不合理 |
三、错案责任追究程序不科学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建议 |
一、统一错案追究标准 |
二、设立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机构 |
三、完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法院错了还是当事人错了(论文参考文献)
- [1]执行回转制度完善研究[D]. 赵美.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论我国民事诉讼询问当事人制度之完善[D]. 冯书婷. 太原科技大学, 2021
- [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D]. 刘美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5]变革时代的司法权威重塑 ——以法院司法为视角[D]. 秦以平. 淮北师范大学, 2017(10)
- [6]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研究[D]. 郭晓飞. 内蒙古大学, 2017(09)
- [7]多元平衡: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冲突法价值取向研究[J]. 肖雯. 河北法学, 2015(12)
- [8]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D]. 陈竹. 云南大学, 2015(09)
- [9]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现状和探索路径[D]. 崔东宝. 河北大学, 2014(01)
- [10]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法理分析[D]. 朱崇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