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玲珺[1](2021)在《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新《证券法》颁布对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作出了突破和创新。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双轨并行是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突出特点。为回应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司法解释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如何保障补救与威慑双重功能的发挥,如何完善程序设计以协调处理双轨制下两类诉讼代表人的适用,如何充分保障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是制度改革与探索期无可回避的问题。过往的研究对民事诉讼法搁置一旁的代表人诉讼权限与地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率低下以及解纷效率不尽人意等现实问题作出批判,指出种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功能局限性。现行立法解决了上述问题中的一二,但也产生了新的制度障碍,如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双轨制适用失调等等。明确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分析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一章考察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在群体诉讼模式中自成一派,不同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以及诉讼代理制度。该制度增设特别诉讼代表人类型,与普通诉讼代表人组成双轨制代表人诉讼结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下诉讼代表人新的时代内涵。对特别诉讼代表人的理解需从主体资格、权利来源以及权限上重新把握。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启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制度的威慑功能,也是提高审理效率的途径之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形成路径各有不同,两种价值均受到制度行为主体、程序设计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第二章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进行规范分析,结合以往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例预估制度建设可能面临的障碍。第一,选任阶段受到传统诉讼观念和制度建设经验不足的影响,无法保障代表人的公正性。第二,程序缺少诉讼代表人行为规范,突出表现为选案权不明、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监督渠道有限三大问题。第三,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影响诉讼期间代表人履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第四,程序统合失调,对于退出机制、撤诉程序、裁决效力可能导致的风险防范不足,削弱制度的解纷效果。第三章剖析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制度为了弥补传统代表人诉讼的代理困境而过度追求诉讼效率,反映出效率价值畸重而公正价值缺位的价值失衡现象。制度对公正价值保障不足,外化为程序设计对代表人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弱化,这种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程序主体分明、责任自负的良性秩序,因而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对制度构建具有必要性。行为主体作为沟通制度与价值的媒介,是化解价值冲突实现价值平衡的核心。结构二重性理论为平衡价值提供了可行思路,兼顾监督与激励两种手段可以优化程序主体责任制,明确法官职权,敦促程序有效推进和代表人公正履职。第四章基于监督与激励并存的平衡思路,对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代表人选任程序上,完善普通诉讼代表人与特别诉讼代表人的转化规则,明确代表人的选定规则、地位与合格条件;在监督程序上,明确选案标准、规范公告与通知程序、保障被代表人异议权;在更换程序上,划分自愿退出和撤销资格两种情形下的代表人更换规则;在程序衔接上,推动代表人诉讼与和解调解、示范诉讼、先行赔付制度的对接。
堵琰[2](2021)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小额诉讼程序发轫于20世纪国际民事司法改革浪潮,在经过英、美、德、法、日等国家的相互借鉴改良后逐步被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程序吸收,并在21世纪初与我国开展的民事速裁审判实践相结合,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进入我国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纾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最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因而小额诉讼程序呈现出诸多独特的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典型的比如一审终审制,排除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并且审判方式上实行超职权主义,法官拥有绝对的裁量权等等。这样一项制度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不仅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还能让“正义”更快的到来。然而,通过对近几年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数据和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作为移植西方国家的一项制度创新,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基层群众中间并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可。其制度缺陷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适用率低,调撤率高,法官职权过大难以保障公平正义,服判息讼率不高,与制度创新的初衷渐行渐远。通过对这些现状和问题的反思,小额诉讼的实践困境在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严重不足,造成诉权和法官职权之间难以形成监督制约的关系,导致诉讼效率和公正两者之间顾此失彼,造成严重失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审终审和再审难上,这两者几乎剥夺了让当事人获得最后的救济机会。约束权力和保障诉权不仅是诉讼法律制度的要求,更是对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回应。只有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重新审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最起码的程序正义,小额诉讼才能更好的体现制度的设计的初衷,促进社会和谐。有鉴于此,必须深刻反思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不足,直面分析探讨立法、司法中保障原则的缺失,当事人主体地位缺位,程序救济不完善等相关问题,找到其中的难点和痛点,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诉权保障做法的同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诉权保障制度。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环境下,必须重新对小额诉讼进行改革和完善:确立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弥补司法中法律规定的缺失;明确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宗旨,纠正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等等,并且通过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让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不断发展完善。
徐巧倩[3](2021)在《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专家辅助人制度正式列入基本法,《民事诉讼法》第79条初步规定了专家辅助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逐渐成型。至今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立法上的不足,这些法律上尚未规定的事项导致了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在资质标准和选任程序、诉讼地位等方面出现问题。由于制度不足引发的问题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着,通过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搜索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会计专家出席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与前述理论层面相对应的各种问题:如专家资质遭到质疑,针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无法推翻明显错误的鉴定意见,以及判决书中对于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这一角色的不同称谓等。究其根本原因,这与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至今未明确规定其诉讼地位以及准入资质有关,没有明确专家资质标准导致赋予了法官隐形的自行判定权利,而诉讼地位的模糊导致了法官在自由心证时的困惑,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在参与诉讼时充当的角色,究竟是完全偏向当事人发言的专业助手,抑或是与鉴定人相似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的帮手,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就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进行研究,通过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地位比较,从而体现出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地位特殊性和功能的独特性。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中近五年涉及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提炼出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运行的现状,当前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程度还是比较低的,这和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只有粗放式规定,未对其运行和规范进行法律规定有关。从裁判文书中寻找到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当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会计在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充当专家辅助人中遭遇的问题实际上也反映出专家辅助人制度当前的困境:资质标准和选任程序不健全、诉讼地位不明晰、专家意见效力不明确、立场偏向合理性之争。为解决这些问题,比较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并对其中专家资质选任程序、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专家意见责任及可采信分别进行了探究,通过对国外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类似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可以总结:首先,各国在诉讼中的专家制度是和本国法系基础以及诉讼法律制度相匹配的,其次,专家的诉讼地位是其意见效力的基础。针对国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制度的参考,提出了完善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思考,法律层面上完善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法律制度,对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认定、诉讼地位和意见效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对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配套制度也提出了完善建议,完善司法会计行业标准,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苏月[4](2021)在《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53条(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第53条”)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35条(以下简称“原《证据规定》第35条”)进行了调整,删去了“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原《证据规定》第35条多被认为是法官诉讼请求释明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条文的修改并不消减其一次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法官如何行使职权才能达到新《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之目的,由当事人自主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这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资料,从中选取与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相关的资料,从而对制度的价值与完善、发展进行整体的架构,在中国民事诉讼背景下对于法官在职权行使中的相关事项提出完善的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是从立法层面分析诉讼请求变更在法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并以现行立法为基础,以新《证据规定》第53条为重点,关注司法解释修改后立法上产生的新趋势、出现的新问题,以便在现有框架内做好法官职权行使的搭建。第二章是从司法实践的层面分析诉讼请求变更,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司法裁判的检索,分别搜索并具体分析以旧《证据规定》第35条与新《证据规定》第53条为裁判依据的案例,以实践为导向寻找旧《证据规定》第35条适用中存在的弊端、新《证据规定》第53条的针对性修正以及存在的新的问题,以此作为第四章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第三章是从理论出发研究诉讼请求变更,理论对于制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释明制度是舶来品,通过研究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与立法,比较其与我国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的异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面对本文讨论的问题时,由于诉讼标的之识别标准不同或立法明确排除,不会产生诉讼标的变更之效果。对于当事人与法官在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不同时,法官多通过行使指示义务与法律观点开示的方式保障好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当事人受到裁判突袭。原证据规定第35条的理论困境主要表现为该条文下的法官告知义务有违背法官中立与当事人处分主义之嫌。赋予当事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其诉讼请求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法官也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裁判的范围,但是在旧实体法说语境下,这种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实际上产生了变更诉讼标的的结果,并且由于案由制度在我国法院管理功能的作用,法官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与告知后径行变更案由的处理方式实际上会影响当事人的后诉权。法条修改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了法律关系性质与诉讼请求并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而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策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向新诉讼标的理论方向的一种尝试。同时,更好地体现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的倾向。第四章是关于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制度建构,在坚持法官中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的前提下,法官应通过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方式行使职权,具体制度包括适用情形、指示内容、效力、适用时间、法律后果及相关的配套诉讼制度。
安毅[5](2020)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对欲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观点进行释明的制度,是通过法官的合理引导和准确释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避免法律适用层面突袭性裁判的重要制度。这对正处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逐渐过渡的当今中国实现平稳过渡、设计配套制度、规避辩论主义缺陷、明确法官定位、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借助对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基本内涵、具体内容、域外经验、内在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初步分析,结合我国法官释明实施的现状可知,我国设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优势在于其作为防止突袭性裁判、弥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制度,适应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需求;而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回归传统职权主义的风险、违背职业群体意愿的风险、缺乏制度有效受众的风险。因此,将域外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基本内涵、具体内容、域外经验的研究成果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勾勒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基本蓝图。我国设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依据是宪法的审判公开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设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须遵循适度原则,其具体内涵包括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履行主体、指出对象、履行要件、适用阶段、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留个层面。除此之外,设定和完善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相配套的各项制度,规范法律争点整理程序以衔接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厘定当事人处分权以廓清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边界、增设法律文书记载方法以协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等等,使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制度体系更加完整,以保障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价值和优势得以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
张欢[6](2020)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自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将隐私权纳入了基本民事权利之一,2019年发布的《民法典(草案)》中首次对隐私权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值此大数据环境下,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已是大势所趋。民事诉讼作为三大诉讼基本类型之一,每年案件量遥遥领先于其他案件类型,因此民事诉讼亦是司法公开的“主战场”。为顺应时代趋势,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隐私权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本文拟通过分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存问题,为完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提出建议。这篇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讲隐私权的内涵与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是隐私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明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的内涵和基本内容,首先应当明确隐私权的内涵以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区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隐私权应当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包含通讯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以及个人经历隐私等基本内容,具有权利主体特定、保护措施多样和损害后果严重等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对于立法现状的分析从各个部门法中对隐私权的通用规定入手,再细化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规定,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深入。对于司法现状的分析,则依照民事诉讼流程展开,依次展现了立案、庭审、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中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为后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从立法、司法和权利救济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存问题。立法方面表现为各个部门法中和民事诉讼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完善,司法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技术处理不够完善、网上公开平台的隐私数据缺乏安全保障,以及缺乏对当事人隐私权遭受侵犯后的救济和赔偿机制。第四部分针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存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包括立法方面完善各部门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和加强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体系化保护,司法方面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完善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内容的技术处理和加强网上司法公开平台的数据安全保护,同时健全当事人隐私权遭受侵犯后的救济和赔偿机制。
张雷[7](2020)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俗语有云:路必择而蹈。选择之于人就如水之于鱼,可能看似平常甚至易被忽略但却至关重要。选择也存在于诉讼之中。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导向,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较多的选择空间。对于民事诉讼中纷繁复杂的程序及程序性事项,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这种选择自由就是一种在诉讼中的权利,学者称其为“程序选择权”。我国多年来秉持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理念,这引申出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程序选择权的出现与发展不仅让我们重新审视了程序的意义,将程序与实体置于同等位置,更让我们理解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自主选择的空间是多么重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程序及程序性事项作出的选择不仅会影响程序性利益,甚至能够决定最终的实体结果。这种程序选择权是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程序主体性地位理论下产生的结果,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参与感,能够较好地吸收不满,最终有助于保证法院审判的权威,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我国目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问题需更深入地研究,权利体系也要继续构建和完善,制度上的种种问题还需要不断解决和探索。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分析了产生问题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背景,最终得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目前人民飞速增长的诉讼需求和慢速发展的司法现状的矛盾下,推动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途径。除此之外,笔者还介绍了目前已有研究中的重点和不足,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作了简单的介绍,最后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进行了阐释。第二章是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本体论,即对该权利本身具有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从最基础的概念研究出发,将该权利的具体内涵予以明确,从而对本文的研究范围予以界定,认为该权利的内涵只有选择何者的问题而不包括选不选择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笔者进而对该权利的属性、行使要件以及类型作了详细论述,并与诉权、处分权作比较,确定该权利的独特地位。第三章是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理论,也可以看作是该项权利的外延理论,即围绕该权利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首先是对其法理基础的探讨,为该权利提供更加充分的理论土壤,之后从其功能的角度对该权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限制该项权利的基础及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阐释。第二章和第三章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框架。第四章是对域外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相关制度的研究。先从罗马法为起点探索该权利的起源,充分证明该权利有雄厚的历史背景而非学者一时兴起提出的。随后,笔者以两大法系为界限,分别论述两大法系中有关制度的特点,并由此联系我国的现状,引发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思考。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在本章中,笔者以诉讼阶段为指向,将散落在各个立法中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进行整理,使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能够较为体系化地呈现,打破了以往研究中零散化论述该权利的局面,同时对以往研究中对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的问题予以了纠正,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而在这种权利体系下重新审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更利于我们发现其中的问题。于是在这之后,笔者紧接着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有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针对上一部分中提到的目前存在的问题,分别阐述了应当坚持的诉讼理念、程序选择权自身的诸多制度如何完善以及从“知情体系”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如何保障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之前的知情权。
赵雪冰[8](2020)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步提高,但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加剧,环境公益类案件日渐增多。由此可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课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具有滞后性特征,这就决定了环境类案件的法律创设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革新,使环境诉讼案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适应。基于此,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中都对环境污染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以遏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惩戒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先后修订与实施,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并逐步完善。然而,从法理上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和传统私益诉讼迥异,其中纳入了诸多新要素,属于新类型诉讼;但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在私益诉讼的运行框架内,且未能妥善有效地对公、私益诉讼间的冲突进行规制,传统民事诉讼的程序法理和诉讼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用私益诉讼制度解决公益诉讼问题的现实状况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局限性日益凸显,现行立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中对环境公益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公益诉讼包含于私益诉讼运行框架的客观背景下,根据公益诉讼的设立宗旨和内涵特征,确定一套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运行规则势在必行。因此,2019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高瞻远瞩,在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上发表讲话,首先肯定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和进步,并指出了在现行诉讼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此同时,还确定了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在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上提出了诸多宝贵的建设性意见。江必新副院长认为,各级人民法院需要深刻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和制度意义,确保审判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各级法院的职权行使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譬如准确把握社会组合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重点;依法妥善处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准确把握审判权的行使限度;妥善衡平个案利益冲突等等,对法院职权的规范合理行使提出了具体参考意见。本文以此为切入,首先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并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进行了横向比对,认为在公益诉讼中需要介入更多的法院职权干预,并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法院干预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应当确定职权参与的“度”与“量”,合理划分法院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其次,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从我国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出发,查找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职权适用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法院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范围作出了总结。再者,从程序渐进展开的时间顺序上对当前我国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然状态进行弊端剖析。最后,针对诉讼中存在的弊病提出具体改进对策。本文立足点在于使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不为职权支配而成为职权的工具,又不绝对放任于当事人,违背公益的性质,合理解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适用问题;同时对法院各项职权应当如何运行提出具体参考,以期促使程序设立者为法院职权规范行使提供参照指引,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
杨益航[9](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尹浩然[10](2020)在《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且享有诸多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聘请代理人、发表陈述等的权利,共同组成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是一项以国家公权机关为控诉代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诉讼程序,后者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各种诉论程序的设立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往往忽视了作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意愿。被害人要想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首先最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而囿于其身份和能力的限制,并不能主动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查阅案卷的请求,而需要聘请诉讼代理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过诉讼代理人阅卷是否就等于被害人阅卷?两种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为间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笔者将在正文中进行解释。由此,我们提出了要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阅卷权,来保障被害人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实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研究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首先需要分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本质属性及其功能与价值,而且要对历史发展及立法沿革进行梳理。笔者在第二章就从基本概念、权利的性质、来源,及其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异同入手,接着梳理了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历史发展,该权利的功能与价值。本文第三章是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制度现状的研究,其中梳理了我国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反思了我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且分析了当今制度的成因与后果。在分析我国制度现状后,笔者在本文第四章查考了外国刑事害人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具体规定,发现国外一律将该权利规定进了刑事诉讼立法中。不仅这一点值得我国学习,外国还有更多详细的规定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分析研究。针对我国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并基于当今的司法现状和外国相关立法规定,笔者在第五章为我国刑事被害讼论代理人阅卷权提出了一些制度构想,包括有建立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确立刑事被害人讼代理人阅卷的条件,建立刑事被害人夜夜代理人阅阅卷的具体程序,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救济制度的完善。可以说,后面三个部分都是以建立立法为基础展开的,没有相关立法就无从建立并完善具体的程序。论文最后,对本篇论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论文存在的不足,期望今后可以更深入地完成这项研究。
二、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历史追溯 |
一、性质演化:中国式集团诉讼 |
二、主体沿革:新型诉讼代表人 |
三、功能嬗变:兼顾补救与威慑 |
第二节 制度现状 |
一、启动程序 |
二、权利登记 |
三、行为主体 |
第三节 价值内涵 |
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形成路径 |
二、影响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因素 |
第二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 |
第一节 代表人选任危机 |
一、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混同 |
二、普通诉讼代表人票选缺陷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角色模糊 |
第二节 代表人行权失范 |
一、特别诉讼代表人选案权限不明 |
二、被代表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 |
三、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渠道有限 |
第三节 代表人更换缺陷 |
一、普通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 |
二、特别诉讼代表人上诉动力不足 |
第四节 程序统合失调 |
一、退出机制无法满足程序主体性 |
二、撤诉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平等 |
三、裁决效力不明易导致类案失衡 |
第三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失衡 |
一、效率价值畸重 |
二、公正价值缺位 |
第二节 价值平衡 |
一、价值平衡的既有思路 |
二、结构二重性的方法论价值 |
三、兼顾监督与激励的原则 |
第四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代表人选任程序 |
一、代表人的地位界定 |
二、代表人合格与推选 |
三、诉讼代表人的转化 |
第二节 强化对代表人的监督 |
一、代表人选案标准 |
二、公告与通知程序 |
三、被代表人异议权 |
第三节 明确代表人更换程序 |
一、撤销代表人资格的更换程序 |
二、自愿退出诉讼的代表人更换 |
第四节 推动代表人诉讼程序衔接 |
一、明确撤诉程序 |
二、对接示范诉讼 |
三、规范先行赔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流程图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涵及必要性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涵 |
1. 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
2. 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概念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类型 |
(二)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
1.纠正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 |
2.实现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
3.方便群众接近司法 |
4.维护司法权威和小额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
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现状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
1.程序启动 |
2.程序异议 |
3.庭审参与 |
4.程序转换 |
5.上诉 |
(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实践现状 |
1.小额诉讼程序的整体适用状况 |
2.群众、律师及法官对小额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态度 |
3.启动审判监督进行再审救济的现状 |
4.2020 年最高院发布“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以来权利保障的新情况 |
三、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
(二)小额诉讼程序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
(三)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不完善 |
1.一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审级救济机会 |
2.再审救济实现异常困难 |
3.程序异议机制流于形式,救济功能失灵 |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 |
(一)确立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
1.保障最低限度程序正义原则 |
2.保障当事人最低限度的处分权原则 |
3.诉讼权利的可操作性与救济性原则 |
(二)明确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宗旨 |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 |
1.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特殊上诉机制 |
2.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再审制度 |
3.健全程序异议救济机制 |
(四)建立健全小额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概述 |
(一)司法会计和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概念的界定 |
1.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2.相关概念的区别 |
(二)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存在的价值 |
1.司法会计学科独特性需要 |
2.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社会价值需要 |
3.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需要 |
(三)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功能 |
1.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
2.解答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 |
3.协助法官正确裁判 |
二、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适用和问题 |
(一)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的适用现状 |
1.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类型化 |
2.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出庭情况 |
3.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意见采纳情况 |
4.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功能运用情况 |
(二)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适用存在的问题 |
1.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资质标准和选任程序不健全 |
2.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晰 |
3.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不明确 |
4.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立场偏向合理性之争 |
三、域外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比较研究 |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相关制度研究 |
1.专家资质和选任程序 |
2.专家的权利义务 |
3.专家意见的责任 |
4.专家意见的可采性 |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相关制度研究 |
1.专家资质和选任程序 |
2.英美法系专家的权利义务 |
3.专家意见的责任 |
4.专家意见的可采性 |
(三)域外制度给我国带来的启发 |
四、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建议 |
(一)完善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 |
1.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资质认定标准 |
2.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的明确 |
3.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规定 |
4.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偏向性及责任规制 |
(二)完善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配套制度 |
1.构建司法会计职业规范 |
2.建立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立法分析 |
一、诉讼请求变更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一)《民事诉讼法》第51 条关于诉讼请求变更的概括性规定 |
(二)司法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三)新《证据规定》第53 条的新调整 |
二、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立法趋势 |
(一)诉讼请求变更与否与法律关系性质脱钩 |
(二)法官职权干预的弱化 |
(三)坚持一次性纠纷解决的立场 |
第二章 诉讼请求变更之司法实践分析 |
一、原《证据规定》第35 条下诉讼请求变更之实践 |
(一)案件类型分析 |
(二)问题分析 |
二、新《证据规定》第53 条实施后诉讼请求变更之实践 |
(一)案件类型分析 |
(二)对之前存在问题的修正 |
(三)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 |
第三章 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的相关理论 |
一、调整法官在新《证据规定》第53 条下职权行使边界的合理性分析 |
(一)法官告知义务在理论上存在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之嫌 |
(二)取消法官的告知义务是对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一次有益尝试 |
(三)域外立法例对法官告知义务的规定 |
二、法官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与法律释明 |
(一)法律适用之逻辑结构 |
(二)核心价值:防止裁判突袭 |
第四章 法官在诉讼请求变更中职权行使方式之构建 |
一、明确法官行使职权的原则 |
(一)坚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
(二)坚持法官中立原则 |
(三)坚持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 |
(四)以合议的方式讨论当事人与法官法律观点的不一致 |
二、明确以法律观点指出的方式行使职权 |
(一)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情形 |
(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指示内容 |
(三)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时间 |
(四)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效力 |
(五)法官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法律后果 |
(六)搭建配套诉讼制度的建议、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概述 |
第一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概念 |
第二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内涵 |
一、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履行主体 |
二、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指出对象 |
三、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履行要件 |
四、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用阶段 |
五、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法律效力 |
六、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一、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释明制度 |
二、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争点整理制度 |
三、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心证公开制度 |
四、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判后答疑制度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价值 |
第一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内在价值 |
一、 “法官知法”原则的修正 |
二、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
三、 诉讼程序的推进与充实 |
第二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现实意义 |
一、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契合 |
二、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法官诉讼促进作用的提倡 |
三、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与“效率—公平”司法价值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环境 |
第一节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现状 |
一、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
二、 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
第二节 我国设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必要性 |
一、 直接需求:防止法律适用层面上的突袭性裁判 |
二、 根本需求: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
第三节 我国设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风险 |
一、 回归传统职权主义的风险 |
二、 违背职业群体意愿的风险 |
三、 缺乏制度有效受众的风险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设定思路 |
第一节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建构体系 |
一、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依据 |
(一) 宪法 |
(二) 民事诉讼法 |
二、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适度原则 |
三、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具体内涵 |
(一) 履行主体 |
(二) 指出对象 |
(三) 履行要件 |
(四) 适用阶段 |
(五) 法律效力 |
(六) 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配套性制度 |
一、 规范法律争点整理程序以衔接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
二、 厘定当事人处分权以廓清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边界 |
三、 增设法律文书记载方法以协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文化渊源:我国传统上忽视隐私权保护 |
二、新时代:加强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乃时代所需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隐私权的内涵及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 |
第一节 隐私权的内涵及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分 |
一、隐私权的内涵 |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分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隐私权概述 |
一、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隐私权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 |
二、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司法现状 |
一、立案中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
二、庭审中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
三、裁判结果公布中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
四、执行中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完备 |
一、各部门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尚不完善 |
二、民事诉讼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未成体系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不足 |
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 |
二、 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隐私权内容的技术处理不够全面 |
三、网上公开平台中的隐私数据缺乏安全保障 |
第三节 缺乏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侵犯后的救济和赔偿机制 |
一、缺乏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侵犯后的程序救济 |
二、缺乏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侵犯后的赔偿机制 |
第五章 强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
一、完善各部门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
二、加强对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体系化保护 |
第二节 加强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
一、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
二、完善对涉及当事人隐私权内容的技术处理 |
三、加强网上司法公开平台的数据安全保护 |
第三节 健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侵犯后的救济和赔偿机制 |
一、健全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的程序救济 |
二、 实现对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后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7)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现有研究的重点 |
1.2.2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2.3 本文的研究起点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局限 |
第2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本体论:基本内涵 |
2.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概念 |
2.1.1 选择与选择权 |
2.1.2 程序选择权 |
2.1.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
2.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性质 |
2.2.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
2.2.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 |
2.2.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公民公权利与私权利的混合权利 |
2.2.4 程序选择权与邻权的辨析 |
2.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要件 |
2.3.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
2.3.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对象 |
2.3.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
2.4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类型 |
2.4.1 单意选择权与合意选择权 |
2.4.2 绝对选择权与相对选择权 |
2.4.3 主动选择权与被动选择权 |
2.4.4 明示选择权与默示选择权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基础论:法理与功能 |
3.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
3.1.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诉讼人权保障 |
3.1.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程序主体性原则 |
3.1.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程序正义 |
3.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功能 |
3.2.1 保障人权,维护程序正义 |
3.2.2 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促进依法治国建设 |
3.2.3 提高公民对民事裁判结果的接受度,提高诉讼效率 |
3.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限制 |
3.3.1 限制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 |
3.3.2 限制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方式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比较论: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选择权之起源 |
4.2 两大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2.1 大陆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2.2 英美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3 比较与启示 |
4.3.1 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 |
4.3.2 两大法系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现状论:体系与缺陷 |
5.1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体系 |
5.2 审前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2.1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
5.2.2 对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 |
5.2.3 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
5.3 审中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3.1 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权 |
5.3.2 举证期限的选择权 |
5.3.3 对鉴定人的选择权 |
5.3.4 适用审理程序的选择权 |
5.3.5 言辞审理和书面审理的选择权 |
5.3.6 结案方式的选择权 |
5.3.7 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的选择权 |
5.4 审后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4.1 再审法院的选择权 |
5.4.2 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 |
5.4.3 上诉权与再审权 |
5.5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相关制度的缺陷 |
5.5.1 立法上未尊重当事人程序上的主体地位 |
5.5.2 当事人可选择空间受限 |
5.5.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制度缺失 |
5.5.4 当事人对可选择程序的认知有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完善论:理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
6.1 理念转变 |
6.1.1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 |
6.1.2 坚持“诉讼民主”理念 |
6.2 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完善 |
6.2.1 完善已有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有关制度 |
6.2.2 建立通畅的多元程序体系 |
6.3 保障制度的完善 |
6.3.1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 |
6.3.2 提高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主动性 |
6.3.3 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8)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学术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第二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主义基本问题概述 |
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2.1.1 “公益”的概念阐释 |
2.1.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 |
2.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2.2 诉讼模式权衡下的职权主义选择 |
2.2.1 诉讼模式的理论争鸣 |
2.2.2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与优劣对比 |
2.2.3 两大诉讼模式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兼容性分析 |
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必要性 |
2.3.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当事人主义的局限 |
2.3.2 法院职权在环境规制中的比较优势 |
2.4 职权主义的适度强化与当事人程序保障 |
2.4.1 职权主义的边界设定与谦抑 |
2.4.2 当事人权利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职权主义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领域 |
3.1 职权干预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1.1 职权干预主义 |
3.1.2 职权干预主义的作用范围 |
3.2 职权探知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2.1 职权探知主义 |
3.2.2 职权探知主义的作用范围 |
3.3 职权进行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3.1 职权进行主义 |
3.3.2 职权进行主义的作用范围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主义适用的现实困境 |
4.1 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立案门槛高 |
4.1.2 “释明”的性质与边界不明 |
4.2 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取证手段有限 |
4.2.2 举证责任分配僵硬 |
4.2.3 反诉权排除的误解 |
4.3 案件终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4.3.1 撤诉审查公开性与专业性缺失 |
4.3.2 调解、和解职权审查形式化 |
4.4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4.1 执行启动方式过于刚性 |
4.4.2 执行监督制度缺失 |
第五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职权主义的制度构建设想 |
5.1 秉持能动中立:法院职权应当刚柔并济 |
5.2 启动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2.1 立案条件的职权审查 |
5.2.2 对诉讼请求的释明 |
5.3 审理过程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3.1 职权调查取证 |
5.3.2 法院适度分配举证责任 |
5.3.3 反诉排除后的职权说明义务 |
5.4 案件终结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4.1 撤诉的职权审查 |
5.4.2 调解、和解的职权审查 |
5.5 执行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5.1 细化执行启动规定 |
5.5.2 引入职权执行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1.1.1 研究意义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范围 |
第二章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概论 |
2.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概述 |
2.1.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概念分析 |
2.1.2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性质 |
2.1.3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来源 |
2.1.4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与辩护人阅卷权 |
2.1.5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特殊意义 |
2.2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历史发展 |
2.2.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历史发展 |
2.2.2 阅卷权历史发展 |
2.2.3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的发展 |
2.3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功能与价值 |
2.3.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功能 |
2.3.2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价值 |
2.4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制度现状研究 |
3.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现状 |
3.1.1 阅卷权主体身份的确定 |
3.1.2 行使阅卷权的条件 |
3.1.3 律师行使阅卷权的程序 |
3.1.4 律师以外诉讼代理人阅卷的程序 |
3.1.5 妨碍阅卷权的救济程序 |
3.2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的反思 |
3.2.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的缺失 |
3.2.2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缺乏许可条件 |
3.2.3 阅卷申请缺乏具体的审查程序 |
3.2.4 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救济程序不合理 |
3.3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现状的成因与后果 |
3.3.1 立法缺失导致的后果 |
3.3.2 我国当前的诉讼构造下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 |
3.3.3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 |
3.4 小结 |
第四章 外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探讨 |
4.1 日本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 |
4.1.1 “被害人参加人”与“被害人参加律师” |
4.1.2 被害人参加人及其律师的阅卷权 |
4.1.3 被害人参加人及其律师阅卷的条件 |
4.1.4 法院对阅卷申请的审查程序——相当性原则 |
4.2 俄罗斯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 |
4.2.1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阅卷权 |
4.2.2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阅卷的范围 |
4.2.3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阅卷的时间 |
4.2.4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救济权利 |
4.3 德国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 |
4.3.1 被害人及其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
4.3.2 法院与检察院的审查权分化 |
4.3.3 被害人及律师的救济权 |
4.4 外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4.1 各国均具有健全的立法 |
4.4.2 被害人与其诉讼代理人拥有相同的阅卷权 |
4.4.3 规定有合理的审查程序 |
4.4.4 不得无理由限制阅卷时间 |
4.4.5 合理规范的救济制度 |
4.5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构想 |
5.1 建立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 |
5.1.1 确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
5.1.2 赋予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5.1.3 赋予刑事被害人有限的阅卷权 |
5.2 确立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条件 |
5.2.1 按照诉讼阶段确立阅卷条件 |
5.2.2 建立阅卷许可条件的“负面清单” |
5.3 建立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具体程序 |
5.3.1 阅卷程序的重要性 |
5.3.2 按照案件轻缓程度规范具体的审查方式 |
5.3.3 建立听取意见的制度 |
5.3.4 设定充足的阅卷时间 |
5.3.5 事后应当制作笔录 |
5.4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
5.4.1 权利的救济的重要性 |
5.4.2 明确列举妨碍阅卷权的行为 |
5.4.3 建立合理的申诉审查制度 |
5.5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D]. 陈玲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D]. 堵琰.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3]民事诉讼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 徐巧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诉讼请求变更中法官职权行使之研究[D]. 苏月.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5]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研究[D]. 安毅. 华侨大学, 2020(01)
- [6]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研究[D]. 张欢.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7]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D]. 张雷.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8]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D]. 赵雪冰. 河北大学, 2020(08)
- [9]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研究[D]. 尹浩然. 延边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