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与公证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杨桓[1](2021)在《浅析公证对民事诉讼的意义》文中研究表明公证因其在证据效力上的优势在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上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要注意的是随着公证制度功能不断强化,民事诉讼中公证制度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基于此,从公证的功能出发探讨公证对民事诉讼的意义,进而提出完善公证证据规则、严格规范公证程序和加强对公证的司法监督来强化公证作用,提升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公信力。
黄雪艳[2](2019)在《论公证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然功能》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探索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部分试点法院就家事纠纷的解决开展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在缓解家事纠纷、减少法院审判压力上取得了一定可推广的成效。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一环,具有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比较,还可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公证制度移植于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具体功能表现为:缓和家庭矛盾;为个体提供表达私权利的平台;调查核实取证优势;以强制执行力为保障;保护当事人隐私。相较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我国公证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然功能尚未实际发挥出来,特别是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存在许多不足。从立法方面来看,家事领域法定公证缺失;公证调解范围狭窄;家事纠纷裁判的司法权能排斥公证效力。实务实践中公证局限于“唯证明论”;公证公益性和盈利性相冲突;公证人力资源制约;公证参与辅助事务物质经费保障不到位。对此,在公证职能认知上,应转变公证“唯证明论”观念,注重公证职能的延伸,加强公证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对公证的认同和接受;在制度立法方面,确立家事事件法定公证制度,拓宽公证调解的范围,强化公证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为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提供制度基础;在公证参与诉讼对接中,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完善物质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公证队伍,促进公证对接诉讼更好地运行。通过对现有公证参与家事领域制度的完善,对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进一步规范,助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
邵亚如[3](2018)在《浅析公证证据保全》文中研究表明公证证据保全是不同于公证机构的证明行为的保全行为,是公证机构行使保全职能的体现。作为与法院证据保全并行的证据保全种类之一,公证证据保全具有以下优势:更为便捷、高效、专业;更具中立性;责任追究机制更为完善;提升当事人的取证能力。公证证据保全的相关不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公证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证据保全的运行关系;公证人员在公证证据保全行为中的定位。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公证机构保全证据的主体资格,明确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的效力;诉前鼓励选择公证证据保全,诉中也可以申请公证证据保全;明确公证人员在公证证据保全中亲自取证的地位。
俞灵灵[4](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指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韩红艳[5](2017)在《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操作中,法院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保全、收集证据的多元选择途径。随着员额制和立案登记制的逐步推行,法官的员额被严格控制,"案多人少"、"审判人手不足"的现实问题将变得愈发严重,面对巨大的案件压力,使法官已无暇顾及保全证据职能的履行。公证机构作为另一民事证据保全主体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受到民事主体的青睐,公证证据保全成为民事主体寻求有效证据来支持其事实主张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事实上,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不仅能帮助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民事主体提取、固定和保存证据,而且可以减轻法院的业务压力,节约司法资源促使法院更好的履行居中裁判职能。应该指出的是提倡公证证据保全并不意味着提倡取消法院证据保全,而是更加强调二者在证据保全领域的分工与协作。此外,我国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程序简陋,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对证据保全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详细统一的规定,仅仅笼统规定参照适用保全的有关规定,存在实践困难,阻碍保全证据基本功能的发挥。为了充分实现法院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还应立足于我国现有的证据保全双轨制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朱蕾[6](2017)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瑕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较传统民事客体而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使得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侵权手段多样、侵权行为广泛、侵权方式隐蔽、侵权证据难以固定的特点。基于公证机构的公信力,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自身难以取证的情况下转而通过公证机构提取、固定证据,公证机构所保全的证据因法律直接赋予了其较高的证明力,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瑕疵公证证据屡见不鲜,在证据资格层面上,难以满足《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三性”要求,常常受到合法性、真实性的质疑;在证据证明力的层面上,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导致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出现了瑕疵公证证据能否直接适用、瑕疵公证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困境,还造成了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在认定瑕疵公证证据效力方面的争议。一方面,冲击了公证证据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直接适用有瑕疵的公证证据。尤其是对存在重大瑕疵的公证证据甚至直接予以否定,不仅极大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发挥公证证据助推司法审判的作用。文章通过分析现有涉公证证据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对公证证据的瑕疵表现进行梳理,主要包括程序上的瑕疵和实体上的瑕疵。程序上的瑕疵包括超越地域管辖、不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公证、公证书的出具超过法定期限、网络公证未做清洁性检查、公证书未签章、笔误等;实体上的瑕疵包括公证地点与实际地点不符、实物封存问题、公证书日期与公证日期不一致等。瑕疵公证证据产生的原因包括,现有公证法律法规立法漏洞,缺失具体的知识产权公证办理规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批量取证以及公证机构利益驱动、公证员的自身原因等。为解决瑕疵公证证据带来的司法适用难题,文章从司法实践和公证实践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方面,在瑕疵公证证据的适用上,法院应当就证据资格以及证据证明力,审慎认定瑕疵公证证据效力;另一方面,在规范公证证据上,立法层面应制定知识产权公证规则,公证机构层面应严格依照公证程序进行公证,权利人层面应积极配合公证活动的开展,配套措施层面可以建立司法机构与公证机构的衔接机制、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公证队伍等。通过提出上述建议,以期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解决瑕疵公证证据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困境,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作用,推进知识产权维权的有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詹爱萍[7](2015)在《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据是诉讼的钥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谁取得了最关键的证据,谁就等于掌握了决定诉讼成败的“制胜法宝”。而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各国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有鉴于此,司法实践中,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证据也呈现出信息化趋势,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适应时势需要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而“电子数据”存在状态的“开放性”、“易变性”特点使得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工作面临诸多考验。而公证机构作为被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证明职能的法定机构,恰恰担负着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职责,能够以其职能活动确证和固化各种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并以其所产生的公信力和公效力满足人们的取证需求。故而,随着人们对公证证据的认知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公证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公证证据效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体现的公证制度价值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探讨公证证据效力问题显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对于缓解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举证取证困难更是有着直接的意义。在我国,由于现代公证的恢复重建与发展时间并不久长,“现代公证史”的过于短暂,不可避免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全社会尚未普遍培育起“公证意识”,公证价值尚不能全面为公众所认知和接纳;学术界极少涉足公证领域,对公证理论的探讨严重不足;媒体对公证个案的不当渲染和误导,片面夸张了公证的负面效应,对公证的价值作用一度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得原本为“预防纠纷、疏减讼源”而设的事前公力救济制度的应然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加上公证行业自身改革的不成熟、不彻底,致使社会上普通民众对于公证产生了过于偏激的“两极化”认知误区:一为“公证无用论”,认为公证就是简单的盖章收钱,公证书缺乏公信力、公效力,可以随意予以推翻和否定;一为“公证万能论”,认为凡事经过公证,便“铁证如山”,如同进了“保险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那么,究竟应如何重新梳理和审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体系?如何正确解读和诠释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公证书证据效力究竟由哪些要件构成?其内在的发生机理又是怎样的?公证证据效力与其他证据效力相比有何不同特点、有何效力优势?当公证书存在瑕疵时应如何看待其证据效力、如何进行救济?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应对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方能使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应然的实用价值得到真正释放和充分发挥,回应现代市场的广泛而多样的需求?所有的这些问题表明,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确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价值的论题,采取实践考察方式理当比纯粹的理论推演更具说服力,因此,笔者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同时,也有意识地进行广泛的实地考察,辅以实际的调研数据和真实的实务范例来增强理论探讨的“务实性”和“信服力”。而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考察来分析、思考和解决上述问题,以期弥合公证书证据效力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之间的疏离和罅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之需求,正是本论文选题和写作的直接目的。当然,理论探讨与实证调研的结合同样贯通了论文的基本逻辑架构,也成就了公证证据效力之论题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方面的双重意义。具体而言,论文全篇由引言、正文五章及结语共七个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及其创新点简述如下:引言部分结合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宏观的制度角度导引出公证法定效力之论题,并简要陈明研究公证效力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问题之价值所在及其现实意义。第一章公证法定证据效力概述。论文首先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所涉及的若干极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辨析,然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规定,并对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对公证书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新的归纳和总结。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首次提出了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职能的直接结果和书面载体,其效力问题承载和体现了公证制度的存在价值,是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公效力在纸面上的延伸和表达,故而有必要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视为一个综合的具有很强实践品格的价值体系,并在这样的价值体系框架中重新审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其中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认证书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辩证分析,指出现行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诸多争议观点之欠缺和不足,并进一步在比较分析“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等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宜将公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一种独立的“免证事实”予以考察。第二章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法定证据效力作为公证书最基本、最主要、最普遍的效力,构成了公证书效力体系的脊梁。论文并不局限于业界目前对公证书证据效力的释法性、浅表性的字面理解,而是立足于现有立法并从理论上对法定证据效力的应然内涵进行了深度解读。首先按照证据的一般法理对公证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阐述,然后在对公证书和其他证据的比较中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势,并以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例集中展现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特殊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内在的发生机理和外在的制度支持进行了深层追问。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关于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研究中,第一次分别从“质”和“量”上分析了公证书作为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一次区分处分性公证书和报道性公证书并分别阐述其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第一次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比较优势作了较全面的个性化的概括归纳,同样也是第一次从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错证救济机制的安全性等多重角度确证了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第三章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本章阐述了各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就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构成要件及各要件的尺度把握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探讨,并对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相应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分类阐析,为后文分析解决实证调研中发现的公证书效力瑕疵问题预作铺垫。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次从公证书作为证据之效力发挥的视角对其衡量标准--“真实、合法”的内涵作了不同于传统的更加深层的诠释,根据公证实务特点,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提出了个人的思考和见解,即“真实”、“合法”所隐含的应有内涵其实比“字面表述”更加丰富、更加具体、更加宽泛、更加深刻:不仅包括证明事项的真实、合法,而且包括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当事人启动公证程序的真实、合法,也包括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还包括公证书本身的真实、合法。由此进行引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砝码对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尺度问题进行了反思,建议将契合实务需求的价值理念植入对“真实、合法”的现代考量中,区分不同公证类别重构“二元化”的真实性标准并重新检视合法性的“边界”问题。第四章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通过实证调研方式对公证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进行考察,用数据统计和实例分析方式如实将公证书证据效力发挥的“实然状态”反映和呈现出来,并就所存在的阻滞公证证据效力常态发挥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既以丰富的素材回应和充实了前文的理论论证,又承前启后,为后文就应对之策展开有的放矢的研究和探讨奠定了切实的、令人信服的基础。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开先河,以俯瞰式的视角从非讼和诉讼领域全面考察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运用现状,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证书在实际使用中所遭遇的法定证据效力被滥用和误解的各种情形,将其归结为认知偏误、瑕疵争议、异化使用和弄虚作假等,并有针对性地指出我国现行应对措施之欠缺和不足,同时,以搜集的数据信息中所反馈的最易发生争议问题的委托、继承、遗嘱、放弃继承声明、房产赠与、房产买卖及保全证据等类型的公证书为例进行详尽具体的说明,以期助益于公证业内外各界人士正确认知和看待公证证据效力及其现实价值问题。第五章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本章从务实的角度出发,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强式公证制度运行模式下关于保障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若干配套机制,并对我国的相应机制之不足进行了检讨,从职责强化、手段保障、制度重构、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借鉴和完善的构想。本章内容无论从逻辑思路的创新、论述视角的选择还是异域制度的启示而言,均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1)职责强化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的形式化,提出将大陆法系各国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契入我国公证立法中以明晰和强化公证机构机构的职责与义务。(2)手段保障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在概括介绍大陆法系各国实质审查手段的基础上,提出重新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的设想,而只有实现调查权的应然回归,方才有利于从实质上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制度重构方面,对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体系中表现的“典型”和“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被功利主义的“投机行为”所滥用和异化、而相关证据制度却陷入无力应对、无计可施的尴尬现状,独辟蹊径从“书证优先主义”的精髓中寻求答案,提出在我国现行证据规范所体现的“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中可适度借鉴和吸收“书证优先主义”的合理内容,细化我国相关证据规范,完善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法律保障,将公证书证据效力被异化的问题消解在证据制度体系框架内。(4)责任落实方面,针对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现象愈演愈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却尚付阙如的情形,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抛砖引玉式的探讨。结语部分对正文内容中涉及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和概括,对我国公证法定证据效力的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实务运作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应对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归纳和总结。
朱玛[8](2015)在《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以损害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如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之所以难以确定,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以物为主导,对物的侵害通常表现为有形的损毁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计算物的实际价值减损之差额方法来计算。随着时代的发展,当被损害的对象为无形标的尤其是知识产权时,侵权行为并不会导致有形损毁,传统的损害学说和损害计算方法难以应对,需寻找、建构新的理论模型。但,我国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理论远未深入。本文以损害为核心,围绕着“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认知——损害的赔偿原则——损害的计算方法——损害的确认规则”为线索展开,初步构建侵害知识产权之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框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及其数额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尽可能开展深入研究,为我国侵害知识产权之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和实践指引。除绪论与结论外,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损害。损害是贯穿于整个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核心概念,开篇之初必须对损害概念予以把握。本章共分为三部分,旨在明晰何为损害?哪些损害可以获得救济?首先,确定损害在法学理论中的研究维度。本文关于损害概念的探讨限定在侵权责任法的领域内,因为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上有着重要意义。其次,介绍关于损害认识的历史演变及学说争议,并对相关学说进行辨析。就知识产权领域的损害认知,本文采用规范说。即只要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就构成损害,这样可以解决传统的差额说在解决无形损害时所面临的困境。再次,阐述损害的构成要件和类型。以规范说为基础,可以对侵害与损害、损害与损失两组概念进行辨析。判断损害是否可以获得救济,应满足几个要件:(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2)损害的确定性;(3)损害的可补救性;(4)综合考虑因果关系、过错、违法性等要素。此外,损害的分类也有助于对损害本质的认识,以找到更适当的民事责任方式对其进行救济。学理上关于损害的主要分类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法定损害和边际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第二章: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基于规范说的损害认知,侵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就会造成一种事实上的损害和不利益状态。本章分四部分,旨在弄明白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什么?侵害知识产权之损害的本质是什么?首先,认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及其特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同:不以损害事实和过错为要件,只有违法性才是充分必要条件。但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其鲜明的特点。其次,就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应坚持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统一。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只是从不同角度来分析价值,彼此之间并不是“非A即B”的关系。再次,在价值认识的基础上来认识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相比,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有其特殊之处,实质上是一种可期待利益的损害。通常来说,就是如果没有侵权行为而本可以由知识产权为权利人带来的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即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财产利益。对权利人而言,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市场份额受侵占导致的所失利润、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应交而未交的许可使用费。最后,对“即发侵权”这一概念进行辨析。所谓的“即发侵权”只是诉前的一种临时措施,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泛化。应当摒弃知识产权领域“即发侵权”的概念,代之以“侵权危险”。相应地,以民事责任体系中的“消除危险”责任方式对该危险行为予以规制,避免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不当扩大。第三章: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原则。本章分四部分。在讨论损害赔偿原则之前,先简要介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四种非财产责任方式。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非损耗性,金钱赔偿成为承担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最主要方式之一。然后,依次对完全赔偿原则、赔偿衡平原则、惩罚性赔偿进行论述。(1)坚持以完全赔偿为原则。知识产权各部门法有关合理费用的赔偿规定,是侵害知识产权领域贯彻完全赔偿原则的具体表现。(2)赔偿衡平原则不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否认,而是完全赔偿原则的补充和变通。为实现赔偿衡平,就应当依法确定商业维权的赔偿数额,真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建立与诉讼时效相配套的制度,以防止权利懈怠,合理规范原告选择诉讼时机的行为。(3)惩罚性赔偿并不具有一般原则的地位。应否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倾向于后者。但立法已无法改变,更加要对惩罚性赔偿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强调要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害或非法获利为参照,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之间的倍比,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第四章: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计算。明确损害赔偿的原则,实质上就是界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那么,对于已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害如何进行计算?本章分五部分进行探讨。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对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予以特别规定,且各国的规定大致相同。首先对各国立法予以简要介绍与评价,接着依次对我国立法所确认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进行论述。(1)所失利润。我国司法解释对如何计算所失利润做了明确规定,但计算规则仍过于简单粗放,缺乏对侵权行为与损害数额之间因果关系的关注。美国的潘达测试法与日本立法对因果关系的强调,值得我国借鉴。(2)许可费用。在某种程度上说,真正符合损害赔偿理念的计算方式只有权利人实际损失和许可使用费用这两项。虚拟谈判法可以确保许可使用费反映专利技术的根本价值,15个Georgia-Pacific要素就是用来辅助专利许可费谈判中相关定量和定性因素的评估。至于适用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是为了使得计算结果更接近实际损失,而不是去刻意惩罚侵权者。(3)侵权所得。侵权所得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并不符合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法理分析可见,权利人完全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够实现利益分配的正义回归;如果侵权所得利益大于侵权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时,则以“不法管理”的形式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此外,要注意对侵权所得进行利润分割。(4)法定赔偿。法定赔偿仅仅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最后选择,要避免法定赔偿的异化,规范使用法定赔偿的损害确定方法。第五章: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确认。要解决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除了要完善实体制度,还应考虑到具体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的运用。本章分为四部分,探讨如何科学地构建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合理认定损害赔偿数额。首先是概述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及其规则体系。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确认流程依次进行论述。(1)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中以陷阱取证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当辩证看待。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也是证据收集的有力方式之一,但法院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是彼此独立的制度,各自审查标准各异,不应混淆。(2)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尽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举证难度大,但不能因此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阶段,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推定权利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成立,有利于拓宽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途径。至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但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却认可了“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确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实际上这二者并不冲突。(3)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法官审查认定证据要遵循认证的基本原则。公证证据虽然具有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但对于瑕疵公证证据的效力认定应辩证看待。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相比,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业性更强、新型案件频出,常常因为专门性问题而难以查明事实真相。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具体就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而言,有效利用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便于法官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赔决定。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证据规则都是为了确定损害赔偿额而采取的一种司法技术,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赔偿确定方法。
郏凌,阮啸[9](2013)在《钱塘公证处公证沙龙纪实》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8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组织了一次业务沙龙活动。活动学习讨论的主题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公证证据与知识产权司法实务有关内容。沙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陈宇主讲,并特邀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应向健和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施建良、主任科员王振华。活动不仅面向钱塘公证处的全体人员,而且还邀请到包括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宁波市永欣公证处、杭州市西湖公证处、杭州市禹航公证处以及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在内的省市多家公证机构的主任与公证员出席研讨。
谭乃文[10](2013)在《专利侵权诉讼公证证据实证分析》文中提出证据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重要砝码。在民事诉讼中,不能被有效证明的事实即视为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却未能适当举证的一方往往要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诉讼中对证据进行完整收集,将一系列法律事实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并构成一条完美的证据链条,对于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
二、民事诉讼与公证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诉讼与公证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1)浅析公证对民事诉讼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证的基础功能 |
(一)证明功能 |
(二)服务功能 |
(三)沟通功能 |
(四)监督功能 |
二、公证对民事诉讼的意义 |
(一)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约束意义 |
(二)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意义 |
(三)对法律效能的强化意义 |
三、民事诉讼中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一)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问题 |
1. 公证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
2. 公证文书制作程序违规的问题 |
3. 公证文书伪造、变造问题 |
(二)解决公证在民事诉讼中问题的建议 |
1. 完善公证证据规则 |
2. 严格规范公证操作程序 |
3. 加强对公证证明监督 |
四、结语 |
(2)论公证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然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域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基础 |
2.1 家事纠纷的界定及特征 |
2.1.1 家事纠纷的界定 |
2.1.2 家事纠纷的特征 |
2.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历史变迁 |
2.3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比较分析 |
2.3.1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与法院判决比较 |
2.3.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与法院调解比较 |
2.3.3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与人民调解比较 |
2.4 公证基础功能之阐述 |
2.4.1 公证基于法律及相关文件所拥有的功能 |
2.4.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具体功能 |
第3章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实然分析 |
3.1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立法现状 |
3.1.1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相关立法梳理 |
3.1.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相关立法缺陷分析 |
3.2 我国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实施现状 |
3.2.1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在全国的实践概述 |
3.2.2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职能在长沙市实施的调查 |
3.3 公证参与解决家事纠纷的实践困境 |
3.3.1 公证局限于“唯证明论” |
3.3.2 公证公益性与盈利性之冲突 |
3.3.3 公证参与家事辅助事务的局限 |
3.3.4 公证机构人力资源的制约 |
第4章 公证参与家事纠纷解决应然功能之实现 |
4.1 转变公证证明职能观念 |
4.2 完善家事领域法定公证制度 |
4.2.1 完善人身关系公证制度 |
4.2.2 完善财产关系公证制度 |
4.3 拓宽家事公证调解的范围 |
4.4 强化公证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 |
4.4.1 强化公证的证明效力 |
4.4.2 强化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
4.5 强化公证参与家事辅助的可操作性 |
4.5.1 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 |
4.5.2 完善公证辅助物质经费保障机制 |
4.5.3 加强公证队伍规范化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布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浅析公证证据保全(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职能 |
二、公证证据保全的优越性 |
1.公证证据保全更为便捷、高效、专业 |
2.公证证据保全更具中立性 |
3.公证证据保全的责任追究机制更为完善 |
4.公证证据保全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取证能力 |
三、公证证据保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
(一) 公证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
1.《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公证机构保全证据的主体资格 |
2. 明确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的效力 |
3. 明确公证证据保全的保障措施 |
(二) 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证据保全的运行关系 |
1. 鼓励诉前选择公证证据保全 |
2. 诉中也可以申请公证证据保全 |
(三) 公证人员在公证证据保全中的定位 |
四、结语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5)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我国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演进与特点 |
一、我国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一) 民诉法中关于证据保全的规范及发展 |
1. 1982年《民诉法》关于民事证据保全的规定 |
2. 1991年、2007年《民诉法》关于民事证据保全的规定 |
3. 2012年《民诉法》关于民事证据保全的规定 |
(二) 其他法律中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
1.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
2. 《商标法》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
3. 《着作权法》、《专利法》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
二、我国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特点 |
(一) 申请条件苛刻 |
(二) 赋予了法院责令申请人证据保全担保的裁量权 |
第二部分 我国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效应 |
一、我国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正效应 |
(一) 扩充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
(二) 有利于保全、固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
(三) 疏减讼源、化解纠纷 |
二、我国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负效应 |
(一) 增加法院的业务压力 |
(二) 法官的中立性受到质疑 |
(三) 加重申请人的负担 |
第三部分 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双轨制及公证民事证据 |
一、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双轨制 |
(一) 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实践 |
1. 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 |
2. 证据保全的裁判 |
3. 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 |
(二) 公证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实践 |
1. 公证保全证据立法现状 |
2. 公证保全证据的实践运行状况 |
二、公证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优势 |
(一) 公证民事证据保全便捷及时专业 |
1. 保全申请时间不受严格限制 |
2. 保全申请条件不受严格限制 |
3. 在证据保全领域更具专业性、科技性 |
(二) 公证保全证据在诉讼中具有较强证明力 |
(三) 公证保全证据在中立性上更具优势 |
第四部分 我田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展望 |
一、法院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的界分与协作 |
(一) 法院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的界分 |
1. 划定法院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的"势力范围" |
2. 诉前鼓励选择公证证据保全 |
3. 严格限定法院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的范围和条件 |
(二) 法院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的协作 |
1. 联合发文增强公证机构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地位 |
2. 应加强法院对公证证据保全行为的支持 |
3. 加强司法沟通协作,促使公证与诉讼良性互动 |
二、科学规范法院民事证据保全程序 |
(一) 证据保全参照适用保全程序存在障碍 |
(二) 完善法院民事证据保全程序的具体内容 |
1. 完善证据保全申请的形式与内容 |
2. 完善证据保全的具体操作方法 |
3. 完善证据保全的救济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瑕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 |
1.3.2 国外研究 |
1.4 研究思路及论文结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结构 |
1.5 研究的创新点及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知识产权与公证证据概述 |
2.1 公证概述 |
2.1.1 公证的概念 |
2.1.2 公证的特征 |
2.1.3 公证的功能 |
2.2 公证证据概述 |
2.2.1 公证证据概念辨析 |
2.2.2 公证证据的证据资格 |
2.2.3 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
2.3 公证证据保护知识产权的缘由 |
2.3.1 基于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殊属性 |
2.3.2 基于公证的国家公信力 |
2.3.3 基于权利人自身收集证据的局限性 |
2.4 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
2.4.1 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2.4.2 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
2.4.3 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
第3章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瑕疵表现 |
3.1 公证证据程序瑕疵 |
3.1.1 超越地域管辖范围的公证 |
3.1.2 未以当事人名义申请的公证 |
3.1.3 公证书的出具超过法定期限 |
3.1.4 网络保全公证未作清洁性检查 |
3.1.5 公证书存在未签章、笔误等情况 |
3.2 公证证据实体瑕疵 |
3.2.1 公证地点与实际地点不符 |
3.2.2 公证实物保存瑕疵 |
3.2.3 公证日期与实际日期存在差异 |
第4章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瑕疵公证证据的产生原因 |
4.1 现有公证法律法规的立法漏洞 |
4.2 知识产权公证具体规则的缺失 |
4.3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中的批量取证 |
4.4 公证机构的自身原因 |
4.4.1 公证机构的利益驱动 |
4.4.2 公证人员的疏忽与过失 |
4.4.3 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素养的公证队伍稀缺 |
第5章 知识产权瑕疵公证证据的认定与规范之建议 |
5.1 审慎认定瑕疵公证证据效力:司法层面 |
5.1.1 缺乏合法性瑕疵公证证据的认定 |
5.1.2 缺乏真实性瑕疵公证证据的认定 |
5.1.3 缺乏关联性瑕疵公证证据的认定 |
5.2 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公证操作规则:立法层面 |
5.3 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层面 |
5.4 积极配合公证活动的进行:权利人层面 |
5.5 合理设定相关衔接机制:制度配套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7)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概述 |
第一节 若干概念的重新梳理和辨析 |
一、公证书的法定效力 |
二、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认证书的证据效力 |
三、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之认知 |
一、域外公证历史沿革及公证书证据效力之表现 |
二、我国大陆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之说 |
三、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各种观点之评析 |
第三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性质与特点 |
一、公证书证之性质:“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之争 |
二、公证书证之特点归纳 |
第二章 公证书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 |
第一节 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之基本内容 |
一、“公证书非书证”说之质疑 |
二、公证书的证据能力 |
三、公证书的证明力 |
第二节 我国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优势之比较 |
一、我国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立法体现 |
二、公证书证据效力与私证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三、公证书证据效力与认证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四、公证书证据效力与其他公文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第三节 保全证据公证书:双重证据上的证据 |
一、保全证据公证书涉及的多重“证据”概念 |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及其新拓展 |
三、与诉前保全证据的比较 |
第四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发生机理 |
一、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 |
二、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 |
三、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 |
四、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 |
五、错证救济机制的保障性 |
第三章 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 |
第一节 各国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 |
一、关于本国公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
二、关于外国公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
第二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之构成要件 |
一、形式要件 |
二、内容要件 |
第三节 真实、合法:正确认知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砝码 |
一、真实、合法的潜在内涵之深究 |
二、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立法体现 |
三、排除合理怀疑:真实、合法之“度”的考量 |
第四节 瑕疵公证证据之要件欠缺表现形态及证据效力认定 |
一、瑕疵公证书概念 |
二、轻微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证据效力 |
三、重大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证据效力 |
第四章 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公证证据运用现状及其价值体现 |
一、若干数据统计 |
二、公证书在非讼领域的运用 |
三、公证书在诉讼领域的运用 |
第二节 公证证据在现实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认知偏误 |
二、瑕疵争议 |
三、异化使用 |
四、弄虚作假 |
第三节 现行应对措施之不足 |
一、告知义务的形式化 |
二、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 |
三、复查救济途径失之过窄 |
四、责任追究机制形同虚设 |
第五章 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
第一节 职责强化:重新审视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二、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之局限性 |
三、重置我国公证机构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第二节 手段保障:调查权的重新赋予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实质审查手段 |
二、我国公证机构调查权之缺失 |
三、调查权之重新赋予 |
第三节 制度重构:关于“书证优先主义”的新思考 |
一、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 |
二、两大法系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所体现的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 |
三、书证优先主义的保障机制 |
四、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之不足与完善 |
第四节 责任落实: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之追责机制探讨 |
一、各国关于公证当事人弄虚作假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定 |
二、公证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
三、公证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
四、公证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以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动机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范围与目的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损害 |
一、损害的研究维度及意义 |
(一)损害之于理论研究的维度 |
(二)损害之于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
二、损害认知的演变及学说 |
(一)关于损害认知的历史演变 |
(二)关于损害认知的学说争议 |
(三)统一的损害认知:规范说 |
三、损害的构成要件及类型 |
(一)损害的概念辨析 |
(二)损害的构成要件 |
(三)损害的学理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 |
一、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基础理论 |
(一)侵害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概念辨析 |
(二)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特点分析 |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 |
(一)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学说及评价 |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劳动 |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效用 |
三、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本质与表现 |
(一)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特点 |
(二)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本质 |
(三)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表现 |
四、即发侵权:侵害知识产权损害的不当扩张 |
(一)即发侵权的性质:不是独立的侵权行为 |
(二)即发侵权的立法:本质上只是临时措施 |
(三)即发侵权的概念:以“侵权危险”代之 |
(四)侵权危险的救济:借助于“消除危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原则 |
一、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体系 |
(一)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立法 |
(二)侵害知识产权的非财产责任方式 |
(三)侵害知识产权的财产责任方式 |
二、完全赔偿原则 |
(一)完全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
(二)完全赔偿:侵害知识产权赔偿的基础 |
(三)完全赔偿:合理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 |
三、赔偿衡平原则 |
(一)赔偿衡平:侵害知识产权赔偿的补充原则 |
(二)赔偿衡平:依法确定商业维权的赔偿数额 |
(三)赔偿衡平:建立赔偿诉讼时效的配套制度 |
四、关于惩罚性赔偿 |
(一)惩罚性赔偿:历史发展与目的功能 |
(二)惩罚性赔偿:理论争议与立法体现 |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与考量因素 |
(四)惩罚性赔偿:谨慎适用与严格限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计算 |
一、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计算方式概述 |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二)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三)对各国立法及损害计算方式的评价 |
二、所失利润 |
(一)所失利润的法律界定 |
(二)所失利润的组成部分 |
(三)所失利润的计算:潘达测试法 |
(四)潘达测试的修正:市场份额法 |
三、许可费用 |
(一)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方法 |
(二)许可使用费的影响要素 |
(三)关于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
(四)版权与商标的许可费用 |
四、侵权所得 |
(一)侵权所得计算方式的适用困境 |
(二)侵权所得利益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
(三)侵权所得利润分割的调整难题 |
五、法定赔偿 |
(一)法定赔偿的性质与存在理性 |
(二)法定赔偿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三)法定赔偿的计算与考量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确认 |
一、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及规则体系 |
(一)证据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意义 |
(二)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特点 |
(三)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 |
二、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与陷阱取证 |
(二)当事人申请取证与证据披露制度 |
(三)法院调查收集与保全证据的界分 |
三、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与标准 |
(一)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证明标准 |
(二)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推定损害赔偿事实 |
(三)采取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四、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诉讼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
(一)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的基本原则 |
(二)辩证看待瑕疵公证证据的效力 |
(三)有效利用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钱塘公证处公证沙龙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民诉法的修改 |
二、公证证据与知识产权司法实务 |
首先,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
第二,谈一下公证证据的法律定位。 |
第三,分析一下公证的程序性问题。 |
第四,分析一下公证的实体性问题。 |
1、公证实物之间(如销售凭证与保全物品之间)、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公证实物与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出现矛盾的公证证据效力。 |
2、公证书出现笔误、漏页的情况,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
3、对于同一公证员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地点进行公证的公证文书。 |
4、在做网络保全的时候存在公证方式欠缺的情况。 |
最后,是对公证机构的建议。 |
一是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 |
二是提升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 |
(10)专利侵权诉讼公证证据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公证证据运用实证分析 |
(一)公证证据比重上升,被人民法院采信率高 |
(二)公证证据类型多样,网络公证数量上升 |
二、公证证据范围及其证明力 |
(一)新《民事诉讼法》是否限缩公证范围 |
(二)以证人证言为例的新类型公证证据 |
三、证据链缺憾及原因分析 |
(一)侵权要件不充分 |
(二)保全过程不完整 |
(三)形式要件有瑕疵 |
四、解决路径与建议 |
(一)建立“公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完整证据链 |
(二)完善证据的形式要件,确保公证证据证明力 |
(三)涉及公证等合理支出票据需保存 |
结 语 |
四、民事诉讼与公证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 [1]浅析公证对民事诉讼的意义[J]. 杨桓. 法制与社会, 2021(02)
- [2]论公证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然功能[D]. 黄雪艳. 湖南大学, 2019(07)
- [3]浅析公证证据保全[J]. 邵亚如.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02)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5]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反思[D]. 韩红艳. 内蒙古大学, 2017(09)
- [6]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瑕疵问题研究[D]. 朱蕾. 湘潭大学, 2017(02)
- [7]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D]. 詹爱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以损害为中心[D]. 朱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钱塘公证处公证沙龙纪实[J]. 郏凌,阮啸. 中国公证, 2013(11)
- [10]专利侵权诉讼公证证据实证分析[J]. 谭乃文. 中国司法,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