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程序中的电子证据定位(论文文献综述)
夏银凤[1](2021)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付刘圣佳[2](2020)在《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文中提出鉴真规则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物证据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初步证明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揭示了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为进一步运用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奠定了证据基础,有助于防止虚假、不真、无关证据进入法庭,促进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的准入几乎不受限制,不真证据进入法庭被采纳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现象时有出现,同时,由于取证和管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使实物证据真实性、同一性存疑,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展开激烈对抗,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的认定与证明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文以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为研究主题,分析和借鉴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重要法治经验,以期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优化实物证据的审查模式,防范冤假错案,解决因实物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引发的认证难题。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创新点及不足。正文第一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主要介绍了鉴真规则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证据规则的辨析。鉴真一词源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规定,本章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方面分析了鉴真的内涵,鉴真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无需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仅需达到表面可采,其次,鉴真是证据相关性的一个特殊层面,鉴真是为满足实物证据可采性之先决条件——相关性,证明实物证据与所声称的实物证据同一的证明活动。鉴真规则之建立源于证据的相关性、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推定证据不真实三个理论基础,作为美国证据可采性体系的一部分,鉴真属于典型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证据能力规则,但又具有其特殊性,它属于非技术性法律规则,因它解决的是证据的逻辑相关性问题属于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而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官在其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鉴真为实物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证据铺垫,有利于排除实物证据在动态变化过程中受到的干扰,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利于防止虚假伪造的证据进入法庭。就鉴真和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而言,它与最佳证据规则形成了互补关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构成了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二者存在显着区别但也会发生竞合。正文第二章第一节是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及实践的分析,这一章节主要是回答了我国是否确立了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这一问题。对于我国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一类规范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规则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争议。本文从规范目的、立法形式、规则内容、启动阶段等各个方面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上这一类难以归类的证据规则与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了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尚未形成像美国证据法上一样的证据鉴真规则体系,但可将我国已经初现鉴真精神的、与美国鉴真规则相似的这一类证据规则概括总结为“中国式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雏形。第二节论证了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分别从侦控审三机关的角度、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和审查模式、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三方面论证了我国构建和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正文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与不足。第一,我国立法上未确立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规则内容比较简单粗疏;第二,我国的鉴真方法单一、不够灵活,并未建立美国鉴真体系中核心的证据保管链制度,鉴真主要依赖笔录证据,形式化特征明显;第三,我国的鉴真规则并非显性规则,尚为一个隐性的制度,鉴真实践隐含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之中,缺少独立的程序作为依托;第四,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具体适用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补正与合理解释应用广泛,鉴真规则的效力偏软。正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首先,按照两步走的立法策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其次,应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后文设专章讨论了鉴真方法体系,总结了传统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和新型实物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代表)通用的鉴真方法,讨论了新型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特殊的鉴真方法,对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倡导引入自我鉴真制度,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提议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后,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鉴真效力偏软的问题,需整治司法实践中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泛化的现象,限制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
沈燕[3](2020)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域外获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化背景下电子证据在诉讼案件中的作用日益攀升。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将影响其证据效力,而其域外获取又有别于传统证据,都为当事人带来新的取证难题。当前可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域外获取的统一规则尚不明晰,自行取证游走于灰色地带,而数据管辖问题存在争议且尚未达成国际共识,同时数据跨境流动本身在一些国家立法中受限。在《海牙取证公约》、《欧盟域外取证条例》等多边取证安排及现有的双边司法协助手段力有未逮的情况下,需要从各国国内法中寻求取证路径。例如美国、英国和中国等国家,都在国内法中对电子证据域外获取问题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与此同时,须注意利用国内法单边取证催生的程序风险,包括可能对他国主权造成的侵犯、与域外数据保护立法的冲突等。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利用证据所在国数据保护规则的例外条款配合取证,以及在国际礼让原则基础上利用证据开示制度的抗辩条款寻求矛盾解决。
何爱伟[4](2020)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电子证据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于采信未有较统一正式的规则与程序,司法审判人员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呈现出质量不高的状况。由于审判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不确定性,而将电子证据的采信大部分转到公证。经过公证的“书证”是认定电子证据的重要标准,因此诉讼的压力就转化成了取得电子证据公证文书的压力,这一情况明显地脱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体系。面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问题,本文展开研究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判决关于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分析研究,具体而言,对电子司法采信结果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程序的进行分析,并且总结出其中的问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判决结果分析,包括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采信结论分析以及基于适用法律条文的立法情况分析。第二部分,研究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等相关概念、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的学说、建立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和公证必要性分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最佳证据规则与真实性鉴证及有关背景和程序的比较。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和理论,并从中分析出可借鉴和完善立法的合理因素,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观点。
敬劲霄[5](2020)在《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据审查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给网络犯罪的追诉工作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尤其是给基于传统犯罪形态建立起来的证据规则带来了挑战。《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对涉众型网络犯罪做出了官方定义,将其列为网络犯罪的四大类别之一。该类案件因涉及的被害人众多且位置分散,从而给证据审查提出了更为复杂的要求。涉众型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犯罪等。通过对涉众型网络犯罪具体犯罪类型相关案例的收集、分析,研究涉众型网络犯罪中证据审查存在的问题,由于该类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且地域分散,对被害人难以逐一认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缺乏操作指导;由于该类案件中电子数据数量庞大导致电子数据审查必须突破形式审查而达到实质审查;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推动作用,相关制度也应当更加完善。文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建立抽样取证制度、建立电子数据的非法排除规则和真实性审查的相关规则、将合理性作为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标准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建议。论文关于涉众型网络犯罪证据审查研究的写作,首先是有关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认识与理解。从涉众型网络犯罪概念、特点及主要类型着手,对涉众型网络犯罪进行全面的介绍。其次,对涉众型网络犯罪证据及其审查重点进行讨论。再次,针对需要重点审查的每一类证据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相应的问题。最后,针对前文提出的证据审查问题,给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从立法角度确立涉众型网络犯罪中被害人进行抽样取证的法律地位,并对抽样取证的具体操作进一步给出完善建议;提出建立电子数据非法排除规则,同时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应当结合其特点区分真实性审查的三个层面;试图通过提出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的标准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建议完善涉众型网络犯罪中鉴定意见的审查。
陈冯[6](2019)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文中提出当下,网络科技已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且计算机技术在未来会有良好的发展潜力与发展前景,电子信息的蔓延也自然而然的渗透到犯罪及打击犯罪的司法领域范围内。在此背景之下,刑事诉讼的证据客观上新增了一种存在形式——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重新修订之后,电子数据被纳入新证据的范畴。随着时间推移和科技发展,在刑事诉讼当中,电子数据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在日益强调证据裁判的时代,电子数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变化,种类越来越多、体积越来越大,对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认定和使用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当前刑事司法体系无法忽视电子数据的相关问题,甚至需要把电子数据的收集、认定和使用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上进行考量。从全球范围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立法层面对电子数据进行了规则制定,分别从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几个环节进行策略应对。反观我国,尽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面对电子数据有着零星的规定,但内容比较分散,并未成体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更是一片空白。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刑事司法实务当中,电子数据的地位越来越高。由此也就自然形成了实务需求与立法规范之间的断层。本文立足狭义电子数据的内涵及其特征,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剖析出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电子数据存在的证明力度、取证及其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笔者初步的建议,以期为立法者提供参考意见。本文主要从五部分来论述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第一部分回顾了电子数据的研究历程,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电子数据作为新型证据种类,对其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状态,尤其在具体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更是存在不少问题,有待深入研究,这也是本文着重关注的地方。第二部分介绍了电子数据的概述和特征。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能够证明案件部分事实的数据,其具有数字性、高科技性、稳定性与脆弱性并存、网络性等四大特性。这些特殊属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套用传统证据规则去约束电子数据,应该构建符合电子数据内在机理的规则体系。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电子数据立法情况。尤其是英美法系在规制电子数据方面进行了很多大胆、主动的尝试,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了电子数据在我国目前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在证明力、收集提取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第五部分针对上述问题,在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刑事诉讼电子数据信息的健全机制和发展目标。
刘彩霞[7](2019)在《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真是判断证据可采性的先决条件,是法庭采纳证据的基础铺垫。电子数据是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所衍生的新型证据形式,其虚拟性和易损性特征使得电子数据鉴真具有重要意义。电子数据鉴真规则是法官审核电子数据的程序依据,有利于促进电子数据取证及保管环节的规范化,有利于增加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因此,研究电子数据鉴真规则是十分必要的。美国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不仅明文规定在证据法典中,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综合而严密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体系。它有利于防止过高的证据评价,促进控辩双方积极对抗,增加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美国电子数据的鉴真内容是电子证据的“同一性”和“形式真实性”,基于其特殊的庭审二元化构造,电子数据的鉴真标准只要达到“表面可信”即可。常用的电子数据鉴真方法包括知情证人证言、独特性确认、自我鉴真等,在司法实践中视电子数据的类型选择鉴真方法。电子数据鉴真程序一般在庭前进行,也可以存在于庭审过程中,甚至存在极少部分的庭后鉴真。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我国与美国在电子数据鉴真的逻辑起点、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初建始于2010年颁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内容随着不断出台的法律规范不断进行改进。特别是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为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带来了实质性的进步,为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指导依据。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目前所勾画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并不完美,理论上依然缺乏对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体系化研究,其仍然面临着继续改革的任务。相比于美国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我国还存在未设置必要的推定鉴真制度和自我鉴真制度、未将技术方法纳入法律规范以及知情证人出庭率低等问题。电子数据鉴真规则之所以存在上述缺陷,主要源于直接和言词审理原则在我国未能真正确立、法官证据采纳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等。针对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第一,在讨论完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之前,首先应该要明确的是完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应遵循的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推定不真原则、侧面认定原则等。第二,在借鉴美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经验的基础上,从电子数据鉴真的内容、方法、程序三个方面,探索适合我国诉讼制度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何海洋[8](2018)在《电子数据法庭展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计算机和智能手机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地使用,其产生的电子数据也成为司法实务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例如:在诈骗案件中,通过支付宝截图、博彩彩票页面截图及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民事借款纠纷案件中,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确认借款金额等等。论文着重讨论法庭审理时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展示。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对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介绍;通过实证分析法,总结司法实务中民事和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寻找两者的区别,分析现有展示方式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来源的电子数据提出不同的展示方式,针对不同的展示内容选择不同的展示方式。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因此还需要一定的措施保证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电子数据多采用打印输出件和公证的方式进行展示,而刑事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通过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来展示。电子数据的展示应尽可能地展示原件,并且将能够证明电子数据提取、保存、移送等过程合法的证据一并提交。可以采用直接在法庭上演示的方式展示,也可以将电子数据打印出来,也可将多种方式结合使用。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同一性、完整性,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及建立电子数据证据保管链制度、完善电子数据鉴真制度,制定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的实施细则等方法来实现。
孙丰[9](2018)在《论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文中研究指明证据保全的概念由来已久,其保全主体的范围亦长久囿于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然而,在立法确认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这一变化的催生下,证据保全的原有格局已然被打破,即为解决电子数据证据固定、保存与运用等问题,第三方证据保全顺势诞生。但是问题在于,这只是一种实务先行立法的现象,即是第三方证据保全专业机构既没有立法的认可,也没有立法的禁止,处于一种自然生长的状态。因而,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就在于,明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概念与内涵、分析第三方证据保全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探讨第三方证据保全如何寻求立法的认可以及如何克服现有障碍融入现有立法体系、如何在立法上破除传统中审判机关与公证机构垄断证据保全的格局。本文写作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引言,指出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实务先行于立法,实务的发展的已经走在政策法律的前面,实务迫切的要求立法做出改变。第二章写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概述,揭示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概念界定与基本组成要件的分析,同时阐述了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在法律与实务中应用环境,其相较于传统证据保全模式的创新之处。第三章论述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价值所在。分析了采用第三方证据保全模式来应对电子数据证据问题的必要性在于,自其诞生起即呈现的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介绍了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模式具体能够有效解决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实务中的哪些问题,对于解决电子数据证据问题能够发挥哪些方面的作用。第四章介绍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现实窘境,重点阐述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模式所面临的质疑声音,以及影响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模式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第五章针对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现实困境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针对前一章节中所列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的分析该问题在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提出理论解决方案。
王占东[10](2018)在《民事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电子证据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常客,且已经被列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实践活动中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依赖于我国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然而,作为新类型证据,电子数据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又使其与传统规则难以完全吻合。因此,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就存在了一些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电子证据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电子证据的收集。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往往持着回避冲突的态度来解决问题。然而恰恰是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证据收集与人民法院对电子证据的态度使得电子证据本身处于了比较尴尬的位置。往前进一步,电子证据其独立性地位受到质疑;往后退一步,证据收集的严谨性又有所问题。然而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且是新型种类的证据,其虽然有不同于传统证据之处,但是仍是传统证据类型的分支和衍生。我们在试图寻找中和的电子证据收集的途径时,亦或应该对其抱有一定的容忍度。在认清电子证据本质的基础上,改善电子证据收集制度,去转化包容,去培养复合型人才,去正面解决。
二、诉讼程序中的电子证据定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讼程序中的电子证据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2)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 |
第一节 鉴真的词源及涵义 |
第二节 鉴真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二、英美法上的陪审团制度 |
三、对证据的怀疑论即推定证据不真实 |
第三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及诉讼功能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诉讼功能 |
第四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相关证据规则辨析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及构建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关于我国立法上是否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争议 |
二、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样貌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价值意义 |
一、对于侦控审三机关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优化实物证据审查模式 |
三、激活证据辩护,促进庭审实质化,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及不足 |
第一节 立法规定粗略零散,未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 |
第二节 我国鉴真方法单一,形式化特征明显 |
第三节 鉴真规则非显性,鉴真程序不独立 |
第四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补正与合理解释方式应用广泛,鉴真规则效力偏软 |
第四章 完善和构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和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整体性建议 |
一、在立法上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
二、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建立核心的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引入自我鉴真制度 |
三、赋予鉴真规则以优位,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鉴真的程序规则 |
四、规范法官在鉴真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分类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多元化鉴真方法体系 |
一、传统实物证据及新型实物证据通用的鉴真方法 |
二、新型实物证据特有的鉴真方法——以电子数据为核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域外获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域外获取的困境 |
(一)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与取证方式 |
1.电子证据的内涵 |
2.取证方式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的影响 |
(二)电子证据域外获取面临的困境 |
1.统一规则缺位,自行取证存疑 |
(1)可适用于电子证据域外获取的统一规则缺位 |
(2)自行取证的合法性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
2.电子数据的取证管辖竞合 |
3.数据跨境传输面临障碍性立法 |
(1)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对电子证据域外获取的影响 |
(2)数据出境限制在一些国家立法中的具体表现 |
(3)小结 |
二、现行多边或双边体制项下电子证据的获取 |
(一)《海牙取证公约》与电子证据域外获取 |
1.《海牙取证公约》局限浅析 |
(1)《海牙取证公约》的取证范围 |
(2)《海牙取证公约》项下的取证方式 |
(3)《海牙取证公约》的适用效力 |
2.《海牙取证公约》适用于电子证据的可能性 |
(二)《欧盟域外取证条例》与电子证据域外获取 |
(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与电子证据域外获取 |
(四)小结 |
三、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域外获取的国内法路径 |
(一)美国关于民事证据域外获取的实践 |
1.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域外适用 |
2.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下电子证据域外获取的法律风险 |
(1)单边取证可能违反主权原则 |
(2)与域外数据保护立法相冲突 |
(二)中国关于民事证据域外获取的实践 |
(三)英国关于民事证据域外获取的实践 |
(四)小结 |
四、国内法路径项下电子证据域外获取的可行性方式探索 |
(一)取证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和裁量空间 |
(二)具体协调方式 |
1.数据保护性立法,对电子数据域外取证的促进作用 |
(1)加入数据传输协议项下的机制 |
(2)履行数据出境规则要求的具体程序 |
2.美国证据开示的保护令,对数据披露的限制效力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现状 |
六、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与可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对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分析 |
一、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 |
二、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 |
三、电子证据采信结果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有关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可适用的现行法律情况分析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特征及理论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 |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演变 |
二、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分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与分类研究 |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 |
二、电子证据的分类研究 |
第三节 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理论 |
一、单一原件载体论 |
二、多原件论 |
三、无原件论 |
第三章 建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提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的需求 |
一、电子证据公证必要性 |
二、提升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的现实必要性 |
一、完善我国电子证据采信的程序性和逻辑性 |
二、提高电子证据的采信结果说服力 |
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提高司法权威性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 |
第一节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法律争点” |
一、关联性 |
二、合法性 |
三、客观真实性鉴证 |
第二节 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事实争点” |
一、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 |
二、清楚及确信的标准 |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归类规则的比较 |
一、依据书证采信规则 |
二、依据书证采信规则的例外 |
三、建立独立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比较 |
一、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纵向比较 |
二、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横向比较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的比较 |
一、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背景的比较 |
二、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运行的比较分析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依据 |
一、真实性鉴证规则的适用 |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审查主体 |
一、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形式审查主体 |
二、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验证主体 |
第三节 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审查程序 |
一、规范电子证据提取和鉴证程序 |
二、规范电子证据开示 |
三、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说理性 |
四、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司法存证采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据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认识与理解 |
第一节 涉众型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
一、涉众型网络犯罪的概念 |
二、涉众型网络犯罪的特点 |
第二节 涉众型网络犯罪的类型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二、电信网络诈骗 |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四、网络盗窃犯罪 |
第三节 涉众型网络犯罪的发展现状 |
一、涉众型网络犯罪危害后果扩大化 |
二、涉众型网络犯罪立法不够完善 |
第三章 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据及其审查重点 |
第一节 网络犯罪追诉中的证据审查 |
一、刑事证据审查的内容与作用 |
二、网络犯罪追诉中的证据审查要点 |
第二节 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 |
一、证据数量庞大、种类繁多 |
二、电子数据发挥关键证明作用 |
三、勘验、检查笔录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发挥证明作用 |
四、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推动作用增强 |
五、全面被害人陈述收集存在现实困难 |
第三节 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据审查要点 |
一、被追诉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
二、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 |
三、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
第四章 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据审查难点 |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难点 |
二、对被害人陈述适用抽样取证存在局限性 |
第二节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存在的问题 |
一、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相关规则缺失 |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定不足 |
第三节 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存在的问题 |
一、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标准缺失 |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还未形成 |
第五章 涉众型网络犯罪证据审查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审查相关规定的完善 |
一、推进被害人抽样取证的高位阶立法 |
二、细化被害人抽样取证的相关规定 |
三、加强裁判文书相关内容的具体论证 |
第二节 电子数据审查规则的完善 |
一、完善电子数据非法排除规则 |
二、完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定 |
第三节 鉴定意见审查规则的完善 |
一、确立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的标准 |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6)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视角 |
二、文献综述和创新之处 |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电子数据概述及特征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概述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特征 |
一、数字性 |
二、高科技性 |
三、稳定性与脆弱性并存 |
四、网络性 |
第三章 国内外电子数据立法情况 |
第一节 我国对电子数据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外电子数据立法现状 |
一、大陆法系中的电子数据立法现状 |
二、英美法系中的电子数据立法现状 |
第四章 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
第二节 刑事电子数据的取证 |
一、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面临双层合法性冲突 |
二、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薄弱 |
三、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匮乏 |
四、刑事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程序需独立 |
第三节 电子数据非法排除规则不明确 |
第五章 刑事诉讼电子数据信息的健全和发展目标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电子数据收集措施的完善 |
一、刑事诉讼电子数据收集措施的健全 |
二、完善迫使网络服务商记载和存储信息 |
三、严格规范搜查与扣押 |
四、规范技术游察行为,加强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
第二节 提高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认证水平 |
一、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法 |
二、更新知识和观念 |
第三节 规范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应用 |
一、加强电子数据合作办案机制 |
二、建立电子数据鉴定中心 |
三、建立电子数据操作规程 |
四、提高专业度,包括设备和知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电子数据鉴真概述 |
一、鉴真的内涵与特征 |
(一)鉴真的内涵 |
(二)鉴真的特征 |
二、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一)快播案案例简述 |
(二)快播案关键证据及争议 |
三、研究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必要性 |
(一)鉴真规则是法官审核电子数据的程序依据 |
(二)鉴真规则有利于促进电子数据取证及保管环节的规范化 |
(三)鉴真规则有利于增加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一、美国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一)美国电子数据鉴真内容 |
(二)美国电子数据鉴真方法 |
(三)美国电子数据鉴真程序 |
二、中美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研究比较 |
(一)电子数据鉴真逻辑起点不同 |
(二)电子数据鉴真方法不同 |
(三)电子数据鉴真内容不同 |
(四)电子数据鉴真不能的后果不同 |
第三章 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立法演进与司法适用 |
(一)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立法演进 |
(二)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二、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未建立“不真实假定”的逻辑起点 |
(二)较少依靠知情人作证 |
(三)未设置必要的推定鉴真制度 |
(四)未设置电子文书的自我鉴真规则 |
(五)未将技术方法纳入法律规范 |
三、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
(一)直接和言词审理原则未能真正确立 |
(二)法官证据采纳方面自由裁量权较大 |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低 |
第四章 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电子数据鉴真的原则 |
(一)非歧视原则 |
(二)推定不真原则 |
(三)形式真实原则 |
(四)侧面认定原则 |
二、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设置 |
(一)电子数据鉴真的内容 |
(二)电子数据鉴真的方法 |
(三)电子数据鉴真的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电子数据法庭展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章 电子数据展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无可视读性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属性 |
第三章 电子数据展示现状之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对电子数据展示现状的实证调查 |
一、关于刑事案件 |
二、关于民事案件 |
第二节 现有展示方式之问题分析 |
第四章 电子数据展示方式之探讨 |
第一节 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的内容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法庭展示方式 |
一、互联网电子数据 |
二、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 |
三、封闭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 |
第五章 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技术保障措施 |
一、对计算机和电子设备的技术保障措施 |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技术保障措施 |
第二节 法律保障措施 |
一、建立电子数据证据保管链制度 |
二、完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
三、制定电子数据法庭展示细则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9)论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界定 |
一、证据保全概念梳理 |
二、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概念分析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应用环境分析 |
一、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应用现状 |
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传统模式的僵化态势 |
三、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创新优势 |
第三章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价值体现 |
第一节 第三方证据保全的生命力来源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
一、电子数据证据“信息”与“载体”可分性是基石 |
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技术依赖性提供生存空间 |
三、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多样性佐证存在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第三方证据保全是解决电子数据证据运用问题的必要选择 |
一、第三方证据保全是保证电子数据证据客观真实性的技术要求 |
二、第三方证据保全是正确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制度要求 |
三、第三方证据保全是“预防”电子数据证据“灭失”的现实需求 |
第四章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现实窘境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可行性质疑 |
一、“第三方”主体合法性的缺位与可行性的质疑 |
二、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提前保全时间节点的可行性质疑 |
三、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开放式受理方式的质疑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的准入标准缺位 |
一、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主体设立标准缺位的原因 |
二、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准入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技术流程瑕疵引发质疑 |
一、保全结果缺乏技术说明给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困难 |
二、第三方保全技术方案瑕疵引发证据质疑 |
第四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程序规范和监管制度缺失 |
第五章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问题的理论解决方案 |
第一节 传统证据保全体系的重新构建 |
一、重新划分证据保全主体范围 |
二、变革启动条件 |
三、平衡“第三方”保全行为与公民个人权益冲突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准入标准应严格规范 |
一、主体准入标准设置——借鉴法院保全与公证机构保全的程序设置 |
二、技术准入标准设置——具备专业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技术条件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程序监管体制设计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10)民事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电子证据收集的概述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 |
第二节 民事电子证据收集的概念和意义 |
第二章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中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民事电子证据收集方式不明确问题 |
第二节 电子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 |
第三节 电子证据的鉴定问题 |
第三章 影响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的因素 |
第一节 对电子证据的认识有偏颇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态度影响着证据收集 |
第四节 电子证据的收集制度 |
第四章 改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的建议 |
第一节 在主观上加强对电子证据的认识 |
第二节 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 |
第三节 加大高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诉讼程序中的电子证据定位(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探究[D]. 夏银凤. 合肥工业大学, 2021
- [2]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D]. 付刘圣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域外获取问题研究[D]. 沈燕. 外交学院, 2020(07)
- [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D]. 何爱伟.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5]涉众型网络犯罪的证据审查研究[D]. 敬劲霄.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6]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D]. 陈冯. 东南大学, 2019(01)
- [7]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研究[D]. 刘彩霞. 青岛大学, 2019(02)
- [8]电子数据法庭展示制度研究[D]. 何海洋. 重庆邮电大学, 2018(01)
- [9]论电子数据第三方证据保全[D]. 孙丰. 重庆邮电大学, 2018(01)
- [10]民事电子证据收集问题研究[D]. 王占东.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