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国监督与航运质量(论文文献综述)
史春林,付媛丽[1](2021)在《全面提升中国海上交通可持续安全发展的能力》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海上交通特别是远洋航运面临着错综复杂的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有关安全保障,以促进中国海上交通可持续发展。为此,文章提出应以习近平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上的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国交通的可持续发展》白皮书与《中国可持续交通发展报告》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内外兼修,综合施策,在有关现代治理、基础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全面增强中国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从而为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以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做出贡献。
刘雷达,徐红尔,贾建雄,金天骐[2](2021)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如何加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基于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PSC滞留数据分析》文中指出海上运输是全球供应链的关键一环,是维护全球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全球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对航运业产生巨大影响。通过分析疫情影响下2021年前三季度中国船级社(CCS)入级的国际航行船舶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情况,指出巴黎备忘录检查情况堪忧。通过分析产生滞留的原因,提出了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加强监管的对策。
白佳玉[3](2021)在《可持续发展视域中的北极航运重油管控趋向及中国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北极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但是北极航运中重油的使用与运输却为北极环境造成了潜在威胁,不仅增加了溢油风险,还会导致有毒气体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从长远看并不利于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自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1年启用《禁止在南极水域作业的船舶使用和运输重燃料油》条例(HFO)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讨论对在北极水域作业船舶是否也应采用类似标准。为此,各利益攸关方在北极理事会与国际海事组织平台上进行了多次探讨与研究。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次会议形成了决议MEPC.329(76),用以规制重油禁令的实施。就重油禁令的有效实施而言,应将其置于海事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宏观视野下,思考可行的管控策略及所面临的挑战,以此来探寻如何妥善地实施北极船舶重油管控策略。北极航运中重油管控策略的实施离不开各国的配合协作,中国如何从沿海国配合、船旗国履约以及港口国监管三个方面回应北极重油管控策略的实施,是该议题在全球层面解决的重要举措。
徐峰,郑宇立[4](2021)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评析及相关制度完善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修改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9月正式实施,该法的修订对我国立法界、实务界与理论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立法理念的突破入手,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法原则作出解读;在此基础之上,对具体制度的修改与创设进行剖析,围绕新法试图解决的问题将该法修改的范围与内容分类为"在现有规则之上的全面更新"与"新领域内的原则与规则创设"。最后对新法颁布之后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夏贤坤[5](2020)在《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研究》文中认为2016年,广州邮轮航线首航,正式开启了邮轮旅游新时代。2019年,拥有国内最大建筑面积的广州南沙国际邮轮母港正式开港运营。自首航以来,广州邮轮旅客总量及靠港邮轮班次逐年增长,为保证邮轮进出港安全和提升旅客体验满意度,迫切需要提升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水平。本文在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选取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为研究对象,运用政府管制和协同治理理论,深入分析了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现状,找出目前广州地区邮轮海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内外邮轮海事监管先进经验,针对性的给出解决建议与对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研、比较分析、个案研究,发现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主要还存在通航安全保障能力不足、邮轮通关时效性待提高、邮轮安全检查力度不够、邮轮应急处置准备不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相应地给出了强化邮轮进出港通航安全保障、建设邮轮进出口岸快速通关平台、重视对进出港邮轮的安全检查以及健全应急体系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个方面的解决对策。开发了综合风险评估可视化软件、邮轮进出口岸船员信息比对系统以及人脸识别查验功能。
王琪[6](2020)在《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文中提出航海活动在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世界上多少国家伴随着航海活动的兴旺而强大,也伴随着航海活动的衰退而衰弱。然而航海是一项人类从事风险系数非常高的社会活动,船舶的航行安全一直是各国海事部门、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关心的重要领域。近年来,船舶的数量和吨位不断增长、水域交通密度的增大严重威胁着船舶的水上航行安全,海难事故不断发生。如何对船舶航行安全状况做科学、有效的分析,预先防范航海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早已成为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海事服务水平和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船舶PSC(Port State Control的缩写,即港口国检查)检查是专指一国政府授权的海上安全主管机关(中国为海事局)对抵港的船舶实施的,按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船舶检查规则和指南、建议性标准的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目的以确保船舶和人身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以船员专业能力、船舶设备技术状况和船舶管理状况为对象的专业检查,判断其是否达到国际监督和控制的标准。实际上也是港口国主管当局对船旗国政府、船级社、船东在执行国际公约,维护海上人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保护海洋环境开展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所以被认为是“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本文从船舶紧急遇险报警入手,通过对广州海岸电台在1999年至2019年的20年中接收到的船舶海上紧急遇险通信数据进行分析,从设备、人员等几个方面总结了船舶报警的原因及处理效果。通过文献查询、个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运用数据对比、统计分析等数学工具试图找到船舶可能发生险情发生的因素和概率,对比国内外PSC安全检查的法规、经验、要求,借鉴相关国内、外PSC安全检查经验,结合广州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的对策。从而为PSC检查提供决策和参考,提升PSC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船舶海上航行安全风险,减少海上船舶事故的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保护海上环境和防止海洋污染。
刘明栋[7](2020)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治理的概念一直都没有统一和明确,不同专业和领域的机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造就了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独特方式和机制组成,使得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方式。全球治理与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运用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海事条约履约实践中,国际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对条约履约机制有传承也有创新和促进,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共有五章。文章的第一章作为入题部分,研究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基本概念,以及较之传统国际法履约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全球治理的关键要素:主体、客体、依据和路径及其在IMO公约履约机制中的体现,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三章为核心部分,从全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参与主体、对国际海事公约条约与全球治理理论的契合点,我们注意到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依然在履约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也认识到IMO从国际造法者的职能身份扩展到国际海事条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建立了多种机制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这些多种机制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除以上两者之外,以国际船级社协会为代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机制中发挥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点体现在条约生效要件和参与主体多元化两方面。其中第二章以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特点。国际海事公约“软法”和“强行法”上的体现以及保护海洋共同利益为目的对接全球治理理论。第三章以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确立、发展为内容,并比较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不同。第四章具体论述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以及运行环节,机制的参与主体和运行过程的合作化与全球治理主体 和路径相衔接。第四、五章专注于我国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实践。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全球治理理论下,主权国家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对内路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所以我国应积极补足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之间的不一致性。第五章是如何提升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的具体落实措施。对内要加强履约立法与执法符合公约规定;对外,以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建立为例,提升我国海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始终坚持全球治理的方式参与全球问题的治理,同时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也在航运界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我国国际海事条约履约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海事立法和海事执法主体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维护我国海运大国的形象,提升国际海事制度性话语权。
李娜[8](2020)在《T海事局港口国监督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刘裕宁[9](2020)在《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问题及法律应对》文中指出船舶大气污染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海洋大气环境问题之一。在复杂而脆弱的大气环境面前,积极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并遏制其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是目前国际社会改善海洋大气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又可称为船舶限硫,是指针对航行中的船舶和靠港但未关闭发动机的船舶排放硫氧化物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在这一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MO)制定并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以下简称《MARPOL公约》)的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以下简称附则VI),以国际公约的形式为国际社会进行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正文部分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四个章节,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对策进行论证分析。第一章主要论述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国际规定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内容上首先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MARPOL公约》有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规定进行论述。其次,总结现阶段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目前国际社会在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管辖权的行使问题、国家义务的履行问题以及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和航运企业在应对船舶限硫合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围绕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这一问题及其对策展开研究。首先,就船旗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问题与对策,基于相关船旗国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定,指出在方便旗制度下船旗国的立法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行使不足的问题,主张应明确方便旗制度下实际控制方(Actual controller)的船舶限硫义务。其次,就港口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问题与对策,指出船舶限硫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以下简称PSC)方面港口国执行管辖权的行使尚存不足,并提出应以制定船舶限硫PSC检查信息共享与互认协定的方式积极应对。最后,论述沿海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无害通过权在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沿海国管辖权行使中的适用问题。第三章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履行问题及对策予以论述。本章首先明确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来源、目的与基本内容。根据国家义务分类学说,界定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范畴,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其次,根据国家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论述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国家义务履行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在保护义务方面,国家在船舶废气清洗系统(以下简称EGCS)故障处理和船舶不当滞留争议解决两方面存在义务履行不足的问题;在实现义务方面,国家履行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技术援助义务存在不足。最后,针对前述不足提出完善对策,包括从立法角度完善EGCS措施故障处理、统一谅解备忘录下滞留审查程序的起算时间点、建立IMO框架下限硫措施的缺陷审查机制,以及在《MARPOL公约》附则VI中明确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技术援助的相关概念、履行方式等。第四章探讨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和航运企业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对策。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推动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政府监管执法依据的完善,具体包括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和与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有关的国家标准,以及明确船舶滞留行政措施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应完善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政府监管制度,即完善船舶硫氧化物排放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从航运企业的角度出发,及时完善公司体系文件、提升船员履约能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平衡限硫成本以及积极通过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应对因限硫缺陷导致船舶不当滞留的问题等都是可行的应对措施。
潘虹[10](2020)在《智能船舶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行船舶监管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对智能船舶的适用,但相关法律规则都是以传统船舶为对象制定的,并未考虑到智能船舶的特殊性,因此直接适用于智能船舶会导致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智能船舶监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给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智能船舶监管法律问题的概述。首先厘清智能船舶及其相关概念,并系统检视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外法对船舶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对本文语境下的智能船舶进行界定,再分析智能船舶不同于传统船舶的特殊性,为后文分析智能船舶监管的特殊性奠定基础。然后阐明船舶监管的概念,并以时间为线索说明船舶监管的基本流程,以界定本文将从哪几个方面研究智能船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其中,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监管的主要三大方面,而港口国监督又是船舶安全检查中主要的一个方面,故下文将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析智能船舶检验、智能船舶登记及智能船舶港口国监督三方面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智能船舶检验法律问题的研究。智能船舶对现行船舶检验法律制度产生了一些影响。其一,智能船舶的岸基控制中心属于智能船舶的重要设施,而现行船舶检验制度并未明确应当对岸基控制中心进行检验,因此需要对岸基控制中心检验的原因及必要性进行分析,明确是否有必要在船舶检验的立法中规定对岸基控制中心的检验。其二,如果在对智能船舶的岸基控制中心负有法定检验义务的前提下,那么对岸基控制中心检验的时间间隔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每当一艘智能船舶与岸基控制中心相连时,是否都应当对岸基控制中心进行检验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三,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类重点船舶必须强制入级,智能船舶是否也应当强制入级需要从强制入级的利弊两方面探讨。此外,智能船舶及其岸基控制中心的检验主体也存在不足,应当明确检验主体的资质,并对如何解决检验主体的问题提出对策。第三部分是对智能船舶登记法律问题的研究。船舶登记分为公法属性的船舶国籍登记和私法属性的船舶物权登记,本部分所指船舶登记特指属于公法性质的登记,即船舶国籍登记。智能船舶在适用我国现行船舶登记制度过程中,无法满足取得我国国籍登记的要求,存在一定障碍。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船舶国籍登记条件,分析智能船舶无法取得我国船舶国籍登记的原因,考虑能否通过免除对船员的要求来解决这一障碍。在智能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真正联系方面,有观点提出质疑,认为真正联系原则已经过时,故在智能船舶与船旗国之间也无需再建立真正联系。在船舶智能化的趋势下,真正联系是否还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智能船舶与船旗国间真正联系如何重新构建的问题都需要认真思索。第四部分是对智能船舶港口国监督法律问题的研究。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与港口国监督检查两部分,由于两者存在很多共同之处,且智能船舶在港口国监督中的问题更突出,故本部分将通过研究智能船舶的港口国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来论述智能船舶将可能对现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带来哪些方面的冲击。当智能船舶投入营运后,理论上来说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包括智能船舶与岸基控制中心。但由于智能船舶技术与传统船舶的区别,港口国对智能船舶的监管内容也发生变化,而且港口国对岸基控制中心的监管没有管辖权,使得智能船舶的港口国监督制度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研究针对智能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和必要,并对上述问题如何协调和解决提出应对措施。第五部分是对智能船舶监管法律的完善建议。不仅应当从我国国内立法对智能船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而且相关国际组织也应当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公约的修订与制定。在上文分析讨论智能船舶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两个层面,对智能船舶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二、港口国监督与航运质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港口国监督与航运质量(论文提纲范文)
(1)全面提升中国海上交通可持续安全发展的能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强中国海上交通可持续安全发展的现代治理 |
(一)组织领导: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
1.提升航运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
2.提升船舶检验管理能力 |
3.提升海事监管与服务能力 |
4.提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能力 |
(二)制度支撑:完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 |
1.修订现有法规,加快新法制定 |
2.认真做好履约工作,参与国际规则谈判 |
(三)创新驱动:发展海上交通安全科技 |
1.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科技创新研究 |
2.构建海上交通安全科技创新体系 |
3.培养海上交通安全科技创新人才 |
(四)精神动力:培育海上交通安全文化 |
1.加强安全观念文化建设 |
2.加强安全行为文化建设 |
二、奠定中国海上交通可持续安全发展的基础保障 |
(一)物质基础:发展相关海洋经济 |
1.促进造船业调整与振兴 |
2.加快组建远洋船队 |
3.完善港口体系 |
(二)坚强后盾:建设世界一流海军 |
三、塑造中国海上交通可持续安全发展的合作环境 |
(一)开展海上交通安全国际合作的意义 |
(二)开展海上交通安全国际合作的举措 |
1.拓展合作渠道 |
2.丰富合作形式 |
3.健全合作体系 |
(2)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如何加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基于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PSC滞留数据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船级社(CCS)入级船舶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情况 |
(一)CCS入级船舶接受PSC检查数据分析 |
(二)目前巴黎备忘录灰黑名单的计算方式及分析 |
(三)滞留缺陷分布及典型缺陷举例 |
三、PSC检查特点和滞留原因分析 |
(一)当前国外港口当局PSC检查呈现的特点 |
(二)导致滞留的原因分析 |
1. 疫情影响导致船舶船员管理缺失。 |
2.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监控不到位。 |
3. 船员对部分港口环节不掌握,准备不充分。 |
4. |
四、对策 |
(一)高度重视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
(二)切实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
(三)持续强化船舶检验工作 |
(四)落实好船籍港海事监管责任 |
(五)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船舶安全自查自纠 |
(六)加强港口国监督检查重点研究 |
(七)加大对船员的关心关爱 |
五、结语 |
(3)可持续发展视域中的北极航运重油管控趋向及中国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北极理事会关于北极航运重油可持续管控的研究与积累 |
(一)北极理事会的“生成性”作用 |
(二)北极理事会在“北极报告”中对重油的研究和发现 |
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重油可持续管控的研究进程及其背后利益 |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准立法职能及其与北极理事会的互动关系 |
(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北极船舶重油管控的外交会议 |
(三)重油管控外交会议的背后利益 |
三、国际海事组织对北极航运重油可持续管控的多重策略安排 |
(一)北极航运中重油问题的规则制定策略 |
(二)短期策略:以碎片化监管减轻北极航运的重油风险 |
(三)中期策略:禁止重油燃料和重油运输的整体方法 |
(四)长期策略:重油禁令及其附加措施 |
四、北极航运重油可持续管控策略安排的影响评估 |
(一)环境影响 |
(二)经济影响 |
(三)社会影响 |
五、北极航运重油可持续管控策略的实施及中国应对 |
(一)配合北极航道沿岸国的管辖措施 |
(二)提升中国作为船旗国的履约效率 |
(三)强化中国作为港口国的监管机制 |
结 论 |
(4)《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评析及相关制度完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立法理念层面的突破 |
二、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现有规则上的全面更新 |
(一)适航管理 |
(二)申请引航 |
(三)港口国监督 |
三、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新领域内的原则与规则创设 |
(一)立法主旨与原则 |
(二)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
(三)船长船员的权利义务 |
四、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相关制度修改的展望 |
(一)新法颁布之后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原则 |
(二)新法颁布之后完善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 |
1. 适航管理 |
2. 船方与引航员之间的责任划分 |
3. 船长、船员的权利、义务 |
(5)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邮轮 |
2.1.2 海事监管 |
2.1.3 邮轮海事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管制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3 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现状分析 |
3.1 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目前所采取的举措与成效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通航安全保障能力不强 |
3.2.2 邮轮通关时效性待提高 |
3.2.3 邮轮安全检查力度不够 |
3.2.4 邮轮应急处置准备不足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风险评估与管控手段有待完善 |
3.3.2 通关信息校验的技术手段落后 |
3.3.3 各方对邮轮安全检查重视不够 |
3.3.4 应急体系不健全及应急能力不足 |
4 国外与国内其他地区邮轮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邮轮海事监管概况 |
4.1.1 美国: 推出《邮轮安全法案》 |
4.1.2 欧盟: 执行第三套海事安全措施(3MSP) |
4.2 国内其他邮轮港口海事监管概况 |
4.2.1 上海: 国际邮轮进出港全程重点关注 |
4.2.2 天津: 星级(STAR)邮轮监管模式 |
4.2.3 三亚: 邮轮进出港全程护航 |
4.2.4 厦门: 开辟邮轮海事监管“绿色通道” |
4.3 经验借鉴 |
4.3.1 注重规律研究 |
4.3.2 强化多方合作 |
4.3.3 重视政府管制 |
5 进一步加强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的对策分析 |
5.1 强化邮轮进出广州港通航安全保障 |
5.1.1 提升风险评估与安全预警能力 |
5.1.2 合理配置通航管控资源与力量 |
5.1.3 打造立体化的通航管控新模式 |
5.2 建设邮轮进出口岸快速通关平台 |
5.2.1 邮轮船员信息的快速比对方法 |
5.2.2 邮轮船舶与船员信息比对系统 |
5.3 重视对进出广州港邮轮的安全检查 |
5.3.1 编制广州邮轮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
5.3.2 创新邮轮港口国监督检查模式 |
5.3.3 争取各方对邮轮安检工作的支持 |
5.4 健全应急体系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5.4.1 构建多层次的邮轮应急反应体系 |
5.4.2 全面提升广州邮轮应急处置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PSC管理能力 |
2.1.2 海事管理 |
2.1.3 船舶安全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安全冰山理论 |
3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建设的现状分析 |
3.1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的现状 |
3.1.1 PSC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
3.1.2 PSC检查工作程序和任务 |
3.1.3 2010-2019年PSC工作简况 |
3.1.4 目前PSC管理能力建设的举措 |
3.2 PSC管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3.2.1 PSC制度不完善 |
3.2.2 PSC服务意识不强 |
3.2.3 PSCO素质参差不齐 |
3.2.4 不注重视实操检查 |
3.2.5 PSC理论研究能力不够强 |
3.2.6 信息化程度不够高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PSC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
3.3.2 责任意识不够强 |
3.3.3 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 |
3.3.4 缺乏研究精神 |
3.3.5 信息化建设和投入还不足 |
4 国外及国内其他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 |
4.1.1 美国:实施船舶综合评估机制 |
4.1.2 澳大利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 |
4.1.3 加拿大:建立船舶黑白名单制 |
4.1.4 巴西:对老旧船实行强制措施 |
4.2 国内其它海事机构PSC管理经验 |
4.2.1 香港海事处:追求卓越服务 |
4.2.2 大连海事局:利用大数据辅助PSC管理 |
4.2.3 厦门海事局:开发PSC智能管理系统 |
4.2.4 天津海事局:利用信息化辅助PSC决策 |
4.2.5 宁波海事局:探索开放式安检模式 |
4.3 国外及国内PSC管理经验借鉴 |
4.3.1 完善的PSC制度体系 |
4.3.2 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
4.3.3 科学的选船机制 |
4.3.4 区域间合作和信息共享 |
4.3.5 统一标准严格执法 |
5 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的对策 |
5.1 加强国外PSC管理制度研究与吸收 |
5.2 增强PSC服务意识 |
5.3 严格执法注重实操 |
5.4 加强人才培养 |
5.4.1 搭建PSC人才梯队 |
5.4.2 建立PSC人才激励机制 |
5.4.3 加强区域间学习交流 |
5.5 加强理论研究 |
5.5.1 加强PSC重点目标的研究 |
5.5.2 加强PSC历史数据研究 |
5.5.3 开展PSC管理前沿领域的研究 |
5.6 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
5.6.1 建立自动选船机制 |
5.6.2 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
一、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
一、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 |
二、IMO公约履约机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关于生效要件对条约法的创新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创新 |
第四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全球治理要素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运用与体现 |
三、国家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二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之全球治理理念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及其分类 |
一、国际海事公约的内涵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分类 |
第二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的三大支柱性公约及其结构特点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四、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的结构特点 |
第三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第三章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 |
第一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组织 |
三、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
四、其他参与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 |
第二节 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 |
一、船旗国履约和港口国监督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 |
三、报告和通知制度 |
四、成员国审核机制 |
五、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制度 |
第四章 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 |
一、关于船舶航行的国内法与SOLAS公约 |
二、有关船舶检验、检查的国内法 |
三、有关船员能力资质的国内法与STCW公约 |
四、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与MARPOL公约 |
五、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履约措施的海事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海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海事履约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
一、提升立法层级并清理规范性文件 |
二、建立海事立法效果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
一、做好海事人力资源管理同强制审核机制的协调对应 |
二、加强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审查 |
三、持证检查官培训和知识的及时更新 |
第三节 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 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 |
一、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问题及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概述 |
第一节 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国际规定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规定 |
二、《MARPOL公约》对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规定 |
第二节 国际社会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发展趋势及法律问题 |
一、国际社会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发展趋势 |
二、国际社会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管辖权行使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船旗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问题与对策 |
一、船旗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国际规定 |
二、方便旗船旗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不足 |
三、明确实际控制方限硫义务弥补方便旗船旗国管辖的不足 |
第二节 港口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问题与对策 |
一、国际社会有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港口国管辖的规定 |
二、船舶限硫PSC检查方面港口国执行管辖权行使存在不足 |
三、制定船舶限硫PSC检查信息共享与互认协定 |
第三节 沿海国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行使 |
一、沿海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规定 |
二、无害通过权在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沿海国管辖中的适用 |
第三章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履行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基本内容 |
一、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来源与目的 |
二、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分类 |
第二节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履行之不足 |
一、EGCS故障处理方面国家义务履行存在不足 |
二、船舶不当滞留争议解决方面国家义务履行存在不足 |
三、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技术援助的国家义务履行不足 |
第三节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履行之法律完善 |
一、从立法角度完善EGCS故障处理方面国家义务的履行 |
二、完善船舶不当滞留争议解决方面国家义务的履行 |
三、完善IMO框架下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技术援助的国家义务履行 |
第四章 我国监管部门与航运企业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对策分析 |
第一节 推动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政府监管执法依据的完善 |
一、我国监管部门应对船舶限硫的执法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硫氧化物排放国家标准 |
三、完善我国监管部门实施船舶滞留行政措施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政府监管制度 |
一、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政府监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二、完善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排放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
第三节 我国航运企业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对策与建议 |
一、限硫合规视角下航运企业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对策 |
二、航运企业因限硫缺陷导致船舶不当滞留的法律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作者简介 |
(10)智能船舶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智能船舶监管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智能船舶概述 |
一、智能船舶的概念 |
二、智能船舶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智能船舶监管的界定 |
一、智能船舶监管的概念 |
二、智能船舶监管的内容 |
第二章 智能船舶检验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船舶对船舶检验制度的影响 |
一、法律尚未明确对岸基控制中心检验 |
二、智能船舶与其岸基控制中心检验时间冲突 |
三、智能船舶是否应当强制入级尚不明确 |
四、智能船舶检验主体存在不足 |
第二节 智能船舶对船舶检验影响的分析与应对 |
一、岸基控制中心检验的原因与必要性分析 |
二、岸基控制中心检验时间间隔的争议与协调 |
三、智能船舶强制入级的利弊分析及抉择 |
四、智能船舶检验主体应具备的资质与应对途径 |
第三章 智能船舶登记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船舶取得国籍登记中的问题表现 |
一、智能船舶无法满足我国船舶国籍登记的要求 |
二、智能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真正联系存质疑 |
第二节 智能船舶登记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将船员作为船舶取得国籍登记要求的原因 |
二、智能船舶与船旗国真正联系存质疑的原因 |
第三节 智能船舶登记中问题的应对措施 |
一、免除船员作为智能船舶取得国籍登记的要求 |
二、智能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真正联系的构建 |
第四章 智能船舶港口国监督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船舶对港口国监督制度产生的影响 |
一、智能船舶对港口国监督内容的影响 |
二、智能船舶对港口国监督程序的影响 |
第二节 智能船舶对港口国监督制度产生影响的后果分析 |
一、港口国对岸基控制中心监督检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二、针对智能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存质疑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制度对智能船舶的应对 |
一、构建智能船舶的第三方监督制度 |
二、改变智能船舶港口国监督制度实施的重点 |
第五章 智能船舶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智能船舶监管的相关立法 |
一、我国智能船舶监管立法的思路与体系 |
二、完善我国智能船舶监管立法具体内容 |
第二节 推进智能船舶监管的国际规则构建 |
一、建立智能船舶监管的国际法体系 |
二、建立智能船舶监管的多方合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港口国监督与航运质量(论文参考文献)
- [1]全面提升中国海上交通可持续安全发展的能力[J]. 史春林,付媛丽.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4)
- [2]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如何加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基于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PSC滞留数据分析[J]. 刘雷达,徐红尔,贾建雄,金天骐. 中国海事, 2021(12)
- [3]可持续发展视域中的北极航运重油管控趋向及中国应对[J]. 白佳玉. 东岳论丛, 2021(10)
- [4]《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评析及相关制度完善建议[J]. 徐峰,郑宇立. 世界海运, 2021(10)
- [5]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研究[D]. 夏贤坤.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6]广州海事局PSC管理能力提升研究[D]. 王琪.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7]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D]. 刘明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T海事局港口国监督管理问题研究[D]. 李娜. 天津大学, 2020
- [9]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问题及法律应对[D]. 刘裕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智能船舶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潘虹.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