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吴远星[1](2020)在《基层负担为何减不下去? ——一个“加码式减负”的解释性框架》文中提出一直以来,基层深受形式主义和过量工作之困扰,基层干部不堪重负。为此中央决心为基层减负,并将2019年确立为“基层减负年”。但对珠三角Z镇的田野调查发现:“基层减负年”以来,形式主义依旧严重,过量工作明减暗增,减负成效不佳。对此现象,学界尚未有过正面、系统的探讨,媒体主流观点将此归咎于政绩观、责任观、党性修养、作风观念等主观因素,即倾向于“作风观念论”。本文认为该观点有一定解释力,但不足以完整回答该困惑。对此,本文从体制层面进行剖析,提出一个“加码式减负”的解释性框架,分析的结论是:“基层减负年”只减工作手段不减过度职责、只减形式工作不减过度任务的减负是扬汤止沸、治标不治本,阻碍基层减负的根源其实在体制上。具体而言,政府的工作职责之所以不断增加,基层的压力日益增大,有三个层面的原因。首先,由外而内,全世界行政国家都在不断扩张,并且我国使命型政党的前瞻开辟和无限责任政府的兜底式关怀、以及全能型政府职能转移不顺进一步加剧政府职能扩张趋势;其次,自上而下,压力型体制的加码惯性层层传导压力和加码,并且技术治理的失准成本和碎片化行政的多头治理进一步加剧加码幅度;最后,自下而上,在避责和竞争逻辑驱动下,基层也主动增负,并且合规成本的日益提高进一步加剧增负成本。唯有从体制上消除阻碍减负的因素,即加强党建引领,克服部门壁垒;推行“吹哨报到”,加强基层联动;落实权责清单,推进资源下沉;加快职能转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才能真正为基层减负增效。
杜俊奇[2](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葛翔[3](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孙延青[4](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研究表明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石洪伟[5](2019)在《淮安市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研究》文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和最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的职权,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责。全国各级对办理代表建议都很重视,提出了很多创新思路,采取了多种工作措施,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建议本身的质量问题,也有承办部门的工作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成效,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是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牵头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文以金湖县为研究对象,采用代表理论、政府回应等理论基础,查阅近年来该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档案资料,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调查归纳法等方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出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存在的建议未全面反映群众的意愿、留待工作参考的建议较多、一些建议脱离实际无法解决、少数部门对建议办理不重视等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分析,得出该县人大代表专业水平不强、部分代表所提建议质量不高、建议办理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提出了完善该县人大代表结构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县人大代表建议质量提升办成率、强化建议办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对策,为提高金湖县以及其它地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陈俊杰[6](2019)在《基层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研究 ——以R市L区为例》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公民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12月,党的十九大报告重新阐释了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公民经济领域的期望与需求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更加希望通过政治途径扞卫自我利益。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他们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群众呼声,在政府与群众中起到的是桥梁纽带的作用。在当前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他们是否认真履责、是否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已成为当前人大工作中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在相关概念与理论的基础上,从政治参与角度出发,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以山东省R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为例,通过搜集资料、查阅相关会议材料及实地调查,并结合近年来基层人大代表在L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分析得出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重点介绍了选题的提出、研究该课题的主要价值意义、研究的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选题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选题的相关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政治参与相关概念以及人大代表履职的有关理论。第三部分以山东省R市L区为例,在概述R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现状及成效、L区人大代表分布与构成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L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情况。第四部分结合L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对当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履职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归纳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结合相关理论对当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唐青艳[7](2018)在《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研究 ——以广西Y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福祉,所以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多地还没有形成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广西Y县非常重视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建立,正在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试点工作。本文就是以广西Y县为例,分析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及访谈调查法进行研究,结合广西Y县三个试点乡镇的现状及对四个村委的人大工作者、基层人大代表及选民代表进行访谈,分别从试点参与者的视角进行分析,分析试点的成效,归纳出影响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开展的因素。广西Y县采用口头述职的方式开展述职工作,取得人大工作者组织述职会议经验得到总结提升、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得到提高、选民代表监督意识得到加强等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人大工作者方面存在组织形式模式化、评议项目不精准、述职相关环节的把关不严格及意见建议应用不到位的问题;基层人大代表有履职知识掌握较少、文化素质较差履职能力较低、履职心态不积极端正、兼职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问题;选民代表有推选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为完善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就人大工作者层面而言,建议采用灵活的组织的形式、精准表述评议项目、把关述职相关环节、增大意见建议的运用力度。就基层人大代表层面而言,建议开展履职培训、增加高文化素质基层人大达标占比、端正履职述职态度、实行基层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就选民代表层面而言,建议规范推选程序及比例、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杨香[8](2017)在《县级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研究 ——以临沂市罗庄区为例》文中认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应当担负起人民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但有些人把人大代表当成“荣誉”、“特权”,为了当代表,不择手段,造成了不少地方身份失真、代表结构失衡,引起我们对人大代表结构的重视。县级人大代表是县级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结构的优劣直接影响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政治现象。本文以人大代表结构为研究核心,从以临沂市罗庄区为例详细分析2002年至2016年罗庄区近三届人大代表结构变化情况,研究近年来在基层人大代表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人大代表结构要从政治性、均衡性和代表性来思考,从严把人大代表入口关、严格界定人大代表身份,“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不得任同级人大代表、加大全民民主法治宣传教育和严肃人大代表选举纪律等方面提出代表结构优化对策,最大限度的让人大代表反映基层群众的真实诉求,以达到夯实人大制度的群众基础、提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认同感和支持度的目的。
白晶[9](2016)在《我国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众所周知,人大代表是依据我国相应的法律程序通过选举产生的,他们被赋予了人民的权利,在允许范围内使用国家权力,并且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步伐的逐步推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发挥着越发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但不得不承认,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能中尚且有着诸多的问题。为了就我国基层的人大代表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析,本文将试着从我国的县级人大代表着手,旨在发现和找出他们在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时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并相应地提出对策。为了将问题剖析地更加到位,本文将着眼实际和理论进行探索。首先,就人大代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了解和发现在这期间人大代表在职责的履行方面经历了怎样的一个发展历程,总结其变化,发现其取得的成果,站在一定的高度去把握我国人大代表在行使职责时与基础理论实践之间的关系,从而回归到本文的研究对象——县级人大代表,概述县级人大代表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在其履行职责时候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包含哪些工作内容。接着,在此基础上展开深入地分析和探讨,在了解我国县级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内容后要对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做一个相对深刻的解析。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的方式,选取河南某县的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案例进行剖析,指出其工作范畴及其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为后文的撰写提供思路,打下基础。再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也分析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如县级人大代表结构比例的不均衡、一些县级人大代表本身的素养不高、文化程度不高等,其他例如存在人大代表制度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县一级人大代表的办事速度和办事效率,影响人大代表的实际执行力。当然,这期间还存在一个问题,有些县的相关福利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健全,这对于人大代表而言缺乏保障和发展前进的动力,同样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文末,通过全文的阐述和分析,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就我国目前县一级的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可实施的解决策略与方案。如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县级人大代表人员的素质和整体办事水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加强服务观念,建立健全相对完善的后勤保障制度,给予县人大代表以充分的精神与物质上的保障,为其提供相对良好的环境,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履职中去,其他譬如通过各种手段加深人民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汲取民意,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确保代表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徐清[10](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研究指明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二、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负担为何减不下去? ——一个“加码式减负”的解释性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5 研究思路 |
2 “加码式减负”:一个解释性框架 |
2.1 何谓“加码式减负” |
2.2 “加码式减负”的三个维度 |
2.2.1 由外而内:行政国家吸纳职能 |
2.2.2 自上而下:压力型体制的加码 |
2.2.3 自下而上:基层主动增负 |
3 珠三角Z镇政府“加码式减负”的实践 |
3.1 Z镇政府工作负担的勾勒 |
3.1.1 形式主义 |
3.1.2 过量工作 |
3.2 各级政府对Z镇的减负举措 |
3.3 减负后的现状 |
3.3.1 形式主义依旧严重 |
3.3.2 过量工作明减暗增 |
3.4 本章小结 |
4 基层负担难减的原因分析 |
4.1 政府职能日增 |
4.1.1 行政国家扩张 |
4.1.2 使命型政党的前瞻开辟和无限责任政府的兜底关怀 |
4.1.3 全能型政府职能转移不顺 |
4.2 压力下传加码 |
4.2.1 压力型体制的加码惯性 |
4.2.2 技术治理的失准成本 |
4.2.3 碎片化行政的多头治理 |
4.3 基层主动增负 |
4.3.1 避责逻辑下的主动增负 |
4.3.2 竞争逻辑下的主动增负 |
4.3.3 合规成本日增下的主动增负 |
4.4 本章小结 |
5 基层减负之路在何方 |
5.1 加强党建引领 |
5.2 推行“吹哨报到” |
5.3 推进资源下沉 |
5.4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材料记录表 |
附录三 2018年以来Z镇迎接的督查考核类事项 |
附录四 减负以来(2018年11月1日后)Z镇迎接的调研类事项 |
附录五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
附录六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
附录七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具体措施 |
附录八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举措 |
致谢 |
(2)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3)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淮安市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背景 |
(二) 研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 |
第一章 相关理论概述 |
一、人大代表建议的基本内涵 |
(一) 人大代表建议概念 |
(二) 人大代表建议的法律规定 |
(三) 人大代表建议的主要特点 |
二、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流程 |
(一) 人大代表建议的酝酿与形成 |
(二) 人大代表建议的搜集、梳理和交办 |
(三) 人大代表建议的具体承办与反馈 |
(四)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总结 |
三、相关理论 |
(一) 代表理论 |
(二) 政府回应理论 |
第二章 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
一、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基本情况 |
(一) 人大代表建议总体分类情况 |
(二)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分析 |
二、金湖县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主要做法 |
(一)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领导架构 |
(二) 优化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方法与流程 |
(三) 突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跟踪督办 |
三、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发现的问题 |
(一) 建议未全面反映群众意愿 |
(二) 留待工作参考的建议较多 |
(三) 一些建议脱离实际无法解决 |
(四) 少数部门对建议办理不重视 |
第三章 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问题的成因 |
一、人大代表专业水平不强导致群众的意愿反映不全面 |
(一) 人大代表结构现状不合理 |
(二)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不完善 |
二、部分代表建议质量不高导致办理成效不明显 |
(一) 部分建议违背国家相关政策 |
(二) 部分建议脱离县域实情 |
(三) 部分代表建议为解决个人问题 |
三、建议办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承办部门不重视 |
(一) 综合协调推进乏力 |
(二) 督办力量较为薄弱 |
(三) 公众参与监督不够 |
第四章 国内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有益探索 |
一、各地从源头入手强化代表履职的探索 |
(一) 重庆市搭建代表履职平台 |
(二) 南京市创新运用政务新媒体管理代表 |
二、各地以结果为导向建立办理监督机制的探索 |
(一) 重庆市全程督办建议办理 |
(二) 灌云县建立“双评议两公开”制度 |
第五章 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县人大代表结构密切联系群众 |
(一) 优化代表结构减少党政领导干部比例 |
(二) 完善代表述职制度密切联系群众 |
二、提高县人大代表建议质量提升办成率 |
(一) 开展培训提高基层代表业务水平 |
(二) 组织调研让代表掌握社情民意 |
(三) 双向评估增强代表与承办部门的互动 |
三、强化建议办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一) 开展规范化建设明确建议办理要求 |
(二) 完善督查体系严格开展督查 |
(三) 扩大公众参与推动社会监督 |
(四) 加强责任管理试行问责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基层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研究 ——以R市L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问题的提出 |
2.现实意义 |
3.理论价值 |
(二)学术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实证研究方法 |
(四)本选题的创新之处 |
一、相关概念的阐述及理论基础 |
(一)政治参与理论 |
1.政治参与的含义 |
2.政治参与中的政治选举、人大代表制度 |
3.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 |
(二)基层人大代表履行的职责 |
1.重大事项决定职责 |
2.人事任免职责 |
3.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职责 |
4.监督职责 |
5.联系选民,聆听民意 |
(三)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依据 |
1.人民主权理论 |
2.代表制理论 |
二、L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
(一)L区概况 |
(二)L区人大代表履职现状 |
1.L区人大代表履职工作 |
2.L区人大代表履职的具体成效 |
(三)L区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联系现状 |
1.L区人民群众参与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情况 |
2.L区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制度、对人大代表的认识 |
3.L区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的情况 |
三、L区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程序不完善导致人大代表履职受到阻碍 |
1.选举提名机制不健全 |
2.缺乏竞争机制 |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代表履职不积极 |
1.闭会期间监督机制薄弱 |
2.人大代表的质询权难以充分行使 |
3.人大代表的罢免权处于闲置状态 |
4.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身份重叠 |
5.难以落实代表建议 |
(三)人大代表政治参与(履职工作)不充分 |
(四)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 |
四、解决基层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的对策研究 |
(一)完善基层人大选举制度 |
1.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 |
2.引入竞争机制 |
(二)加强履职监督,规范代表履职监督机制 |
1.健全代表的履职承诺机制 |
2.建立代表述职评议机制 |
3.推进不合格代表的辞职、罢免制度 |
(三)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政治参与水平 |
1.精心组织代表活动 |
2.进行履职专业知识培训 |
3.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 |
(四)加强履职保障,确保代表顺利履职 |
1.为代表履职提供组织和服务保障 |
2.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 |
3.为代表履职提供充足物质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研究 ——以广西Y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分析法 |
1.5.2 访谈调查法 |
第2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基层人大代表 |
2.1.2 人大代表述职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权理论 |
2.2.2 民主权利理论 |
第3章 广西Y县人大代表述职试点基本情况 |
3.1 广西Y县人大代表述职试点背景及相关规定 |
3.1.1 实施背景 |
3.1.2 广西Y县基层人大代表述职相关规定 |
3.1.2.1 述职对象 |
3.1.2.2 述职内容 |
3.1.2.3 工作要求 |
3.1.3 广西Y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与外地述职工作的异同 |
3.1.3.1 述职对象的异同 |
3.1.3.2 述职内容的异同 |
3.1.3.3 述职要求的异同 |
3.2 白沙镇试点现状 |
3.2.1 白沙镇试点基本情况 |
3.2.2 选民代表构成 |
3.2.3 述职过程 |
3.2.4 述职评议结果 |
3.2.5 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
3.3 福利镇试点现状 |
3.3.1 福利镇试点基本情况 |
3.3.2 选民代表构成 |
3.3.3 述职过程 |
3.3.4 述职评议结果 |
3.3.5 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
3.4 广西Y县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取得的成效 |
3.4.1 人大工作者组织述职会议经验得到总结提升 |
3.4.2 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
3.4.3 选民代表监督意识得到加强 |
第4章 基于访谈结果的广西Y县基层人大代表述职问题分析 |
4.1 人大工作者方面 |
4.1.1 组织程序不完善 |
4.1.2 评议项目不精准 |
4.1.3 述职相关环节把关不严格 |
4.1.4 意见建议应用不到位 |
4.2 基层人大代表方面 |
4.2.1 履职知识掌握较少 |
4.2.2 文化素质较差履职能力较低 |
4.2.3 履职心态不积极端正 |
4.2.4 兼职有一定的局限性 |
4.3 选民代表方面 |
4.3.1 推选程序不规范 |
4.3.2 履职不到位 |
第5章 基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建议对策 |
5.1 人大工作者方面 |
5.1.1 采用灵活的组织形式 |
5.1.2 精准表述评议项目 |
5.1.3 把关述职相关环节 |
5.1.4 增大意见建议的运用力度 |
5.2 人大代表方面 |
5.2.1 开展履职培训 |
5.2.2 增加高文化素质基层人大代表占比 |
5.2.3 端正履职述职态度 |
5.2.4 实行基层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 |
5.3 选民代表方面 |
5.3.1 规范推选程序及比例 |
5.3.2 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
第6章 创新与不足之处 |
6.1 创新之处 |
6.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
致谢 |
(8)县级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研究 ——以临沂市罗庄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人大代表结构的研究 |
1.3.2 关于社会阶层与人大互动的研究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二章 县(区)级人大代表结构综述 |
2.1 人大代表结构的理论基础 |
2.1.1 人民主权理论 |
2.1.2 代议制理论 |
2.1.3 马克思国家社会理论 |
2.2 人大代表结构界定 |
2.3 分析人大代表结构的意义 |
第三章 罗庄区人大代表结构样本分析 |
3.1 案例背景 |
3.2 罗庄区近三届人大代表产生的总体情况 |
3.2.1 人口、选民、选区划分情况 |
3.2.2 代表名额、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
3.3 罗庄区近三届人大代表结构数据分析 |
3.3.1 性别结构 |
3.3.2 党派结构 |
3.3.3 身份结构 |
3.3.4 年龄结构 |
3.3.5 学历结构 |
3.4 从人大代表履职透视人大代表结构 |
3.4.1 人大代表的履职形式 |
3.4.2 近三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人大代表结构分析 |
3.4.3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与人大代表结构分析 |
第四章 县级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人大代表参选身份“失真” |
4.1.2 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偏多 |
4.1.3 女性代表偏少 |
4.2 当前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代表选举制度与实际运作存在差异 |
4.2.2 代表结构划分的参考指标被滥用 |
4.2.3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
4.2.4 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不均衡 |
第五章 优化县(区)级人大代表结构的对策建议 |
5.1 县(区)级人大代表结构优化的标准 |
5.1.1 政治性 |
5.1.2 均衡性 |
5.1.3 代表性 |
5.1.4 区域性 |
5.2 人大代表结构优化的对策 |
5.2.1 严把人大代表“入口” |
5.2.2 严格界定人大代表身份 |
5.2.3“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不得当选本级人大代表 |
5.2.4 加强全民民主法治宣传教育 |
5.2.5 预防和严肃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一 |
(9)我国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状况 |
2、国内的研究状况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二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在各个时期的表现 |
(一)建国初期人大代表履职 |
(二)十九世纪80年代人大代表的履职 |
(三)二十世纪初期人大代表履职 |
(四)新时期下人大代表的履职 |
三 X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内容及现状 |
(一)X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内容 |
(二)X县人大代表履职现状和发展 |
1、调查对象数据统计和整理 |
2、X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现状分析 |
四 县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县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
1、县级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不积极 |
2、县级人大代表与会期间审议质量不够高 |
3、县级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意见不一致 |
4、县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形式化 |
5、县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积极性有待提高 |
(二)县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能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1、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不够完善 |
2、人大代表角色定位不准确 |
3、人大代表自身认识问题 |
4、监督机制不完善致使代表履行职能不积极 |
5、保障机制不健全致使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缺少动力 |
五 完善县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的对策 |
(一)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1、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 |
2、提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
3、引入竞争机制 |
(二)提高代表素质,增强履行职能能力 |
1、加强代表培训,健全代表学习培训机制 |
2、精心组织代表活动 |
3、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行职能激励机制 |
(三)加强履行职责监督,规范代表履行职责监督机制 |
1、健全地方代表的履行职责承诺机制 |
2、建立代表述职评议机制 |
3、强化督办,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
4、研究并推进实施不合格代表的辞职、罢免制度 |
(四)加强履行职能保障,确保代表顺利履行职能 |
1、为代表履行职能提供组织和服务保障 |
2、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 |
3、为代表履行职能提供充足物质保障 |
六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10)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负担为何减不下去? ——一个“加码式减负”的解释性框架[D]. 吴远星. 暨南大学, 2020(04)
- [2]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4]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5]淮安市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研究[D]. 石洪伟.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6]基层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研究 ——以R市L区为例[D]. 陈俊杰. 曲阜师范大学, 2019(12)
- [7]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研究 ——以广西Y县为例[D]. 唐青艳. 桂林理工大学, 2018(05)
- [8]县级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研究 ——以临沂市罗庄区为例[D]. 杨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03)
- [9]我国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研究[D]. 白晶. 郑州大学, 2016(12)
- [10]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