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我国死刑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汤君[1](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姜梦薇[2](2019)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美国的实施及其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于1981年入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2006年成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至今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达24个之多,在世界人权保护领域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个人口近14亿的大国,我们国内的人权保护工作还不够完善,人权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且至今仍未批准在世界人权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不利于我国国内的人权保护体系建设,亦对我国在世界人权领域的声誉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本论文目的是借美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以下简称“《公约》”)这一代表性人权公约的实施,为我国今后批准及实施该公约提供具有价值的借鉴,以期对完善我国国内的人权保护机制有所助益。遵循上述思路,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起因及研究的意义进行介绍,并对与本文论题相关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对《公约》及其实施机制进行了分析论证。首先以二战前后的国际人权保护现状为依托对《公约》起源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以《公约》第二十七条为分界点,从权利类型和程序规范两方面入手对《公约》的内容进行阐述,重点介绍了《公约》中所规范的具体权利内容及《公约》的重要意义;最后从《公约》制定机关的监督与缔约国国内的履行两角度入手,对《公约》的实施机制进行分析论证。第三部分是《公约》在美国的实施适用。首先对美国批准《公约》的态度转变过程进行介绍,认为其转变与冷战及美国国内的政治博弈密切相关;其次从《公约》与美国国内法的对比入手,分析美国对《公约》提出保留的背后动因;接着对《公约》在美国的适用机制进行介绍,阐释了国际公约在美国国内的法律地位,并对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自动执行”与“非自动执行”的公约适用模式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层面对《公约》在美国的具体适用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分析了美国对《公约》的实施对我国的启示。由于我国尚未批准《公约》,本部分首先对《公约》与我国立法体制相冲突之处进行了简要分析;接着对我国的条约适用机制进行论证;继而分析我国可对《公约》条款提出的保留,以及美国“自动执行”与“非自动执行”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批准适用《公约》的启示,并对借鉴该制度的主要理由进行阐述;最后分析了《公约》在我国可能的适用方式,对我国早日批准及实施《公约》具有积极有效的借鉴意义。
张佐国[3](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黄晓亮[4](2015)在《走出理论迷思与实践困局:被误读的“罪行极其严重”》文中指出不管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存在认识和适用的误区,自我造成迷思和困局。不走出这种理论的迷思和实践的困局,就无法实现死刑适用的统一化,也无法有效地实现死刑限制和减少的法治目标。而这就要正视所谓死刑适用标准与死刑适用多少无关的现实,不要按照惯式思维去理解国际公约中"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同时,降低对"罪行极其严重"限制死刑司法适用之功能的期待,强化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死刑罪名范围的制约作用,考虑解决"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去改进"罪行极其严重"的表述。相应地,死刑司法适用统一化的正确路径就在于特定类型死刑罪名之死刑适用情节的具体化。
周紫阳[5](2015)在《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国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被告人的重要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宪法确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意义在于: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公民抵抗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意义上,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基本人权具有内在联系。然而我国的现状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我国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定明显不足,缺少对刑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普遍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有些权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但是逻辑体系是比较混乱的,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条规定的前半部分被认为是推定确认了公民的公开审判权,虽然推定的权利是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还不得而知。后半部分是确认了公民的辩护权。不过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出现在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很难让人将这一规定与公民的权利相连。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种种与宪政发达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从刑事被告人重要权利的人权属性和宪法地位的认识出发,在将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审视。全文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要明确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就必须对权利的基础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因为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同样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权利与人类是同生共长的,权利的概念和正义的概念连在一起。从古希腊人研究正义概念到古罗马人创造概括权利,权利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在发生变化。权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某种属性,其体现为自由,同时也体现为利益。刑事被告人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自然法学家的观点,刑事被告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于是这些权利又被确立在法律中。对于这些被确立在法律中的权利,人们又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划分。第二章主要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构造进行了比较。首先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一些重要权利的含义、产生以及发展。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与加拿大自身的建国史不无关系,其经历了法属殖民地时期、英属殖民地时期、自治领时期以及主权国家时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不过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1982年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的《权利和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德国基本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与美国、加拿大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有些权利是从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不受非法拘禁等重要权利基本法是明确规定了的。第三章是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的比较。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美国宪法中,它是受到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资产阶级被迫在宪法生效两年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的。最初这些权利只是适用于联邦,后来随着正当程序的确立,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才扩展适用到美国的各州。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入宪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以1982年《权利和自由大宪章》的制定为时间分界线。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比较多样化,既有基本法,也有部门法,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第四章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在美国,随着“权利法案”在全国的推行,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撤销起诉制度以及推翻有罪判决制度也在美国确立下来。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侵犯刑事被告人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撤销起诉制度救济的权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同,不过撤销起诉是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推翻有罪判决是对法院侵犯被告人权利所采用的一种保障制度。加拿大有关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上与美国、德国相比,最具特色的在于:其在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其他一些保障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明确规定中还包括终止诉讼保障措施的适用。德国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证据禁止分为取得禁止和使用禁止两种,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有前者必定有后者的关系,因此这一点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除此之外,证据使用禁止上的自主性证据禁止与美国类似,都是对于通过侵犯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禁止在法庭上适用。不过德国对这种证据禁止的确立方式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判例加以确认的。第五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可能模式。经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刑事被告人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重要权利缺位。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以及以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宪法为参照系的合理性的分析,我国宪法应将这些权利一一纳入。在保障措施上,文章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确立,但是其没有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设置,因此,应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杨帆[6](2012)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文中指出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现代各国都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一致的将人权确定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人权,而是为了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以及一切野蛮人的文明标记。而服刑人员,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对社会的危害以及社会对他们复杂的情感使得他们几乎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何对待他们,给予他们何种待遇并成为检验人权发展水平以及文明发展进程的标尺。经过各国的努力,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实践发展中,都取得了显着的成果,《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公约》已成为各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改革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几千年的“义务本位”思想和政治、经济体制模式,严重的阻碍了人权的发展,而对于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阻力更大。当前,针对国内开始关注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一些民众明确的提出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公约》标准过高,关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是“过度维权”,不太符合中国的国情。而已有的关于我国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的探讨,实践中的改革与探索做法不一,理论研究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抛开社会各界关于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研究的各种分歧与争议,本文在研究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以及人权的发展规律以后,得出一个结论,即任何一个国家、政府、公民都无法否认一个事实:所有的发展、变革、措施,都应服务于人有尊严,对于服刑人员也不例外。然后,在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关于中国服刑人员权利体系的构建研究。为使研究更加全面,最后,针对死刑犯、老弱病残、少数民族、外籍人员,未成年人等特殊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提出了特别服刑人员的权利体系构建。通过上述努力,本文试图为监狱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服刑人员提供一个《服刑人员权利手册》。这是一个很有意义和价值的工作,基于作者能力和知识的有限,这一手册可能不够完整和合理,如若有更多的人能深入的进行《服刑人员权利手册》的研究,那么,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执法中的诸多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因而,这也将是整个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突破性的成果。
王沛[7](2012)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 ——兼论中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酷刑是全人类的公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全世界人们共同的任务。随着一系列国际反酷刑法律文件的出台,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为中心的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逐步形成。文章以历史、理论、国际环境、国内现实、未来展望为研究脉络,使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宏观审视与微观剖析相结合,对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探讨了我国反酷刑事业的辉煌成就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如何将中国反酷刑工作与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如何在反酷刑实践中体现中国特色为视角,就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改革中反酷刑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方案。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一向坚定不移地主张反酷刑立场,研究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并以其为蓝本和参考,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客观现实出发,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酷刑机制和体系,乃题中之义。本博士论文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引言主要就论文的研究范畴、相关研究状况及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作简要介绍。正文包括七章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即文章的第一章,研究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与发展,以历史考察研究方法分析中外反酷刑思潮的流变,探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历史沿革、确立、推广和影响。第二部分包括文章的第二章、第三章,全面研究酷刑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运行机理,包括国际制定、监控机构、实施原则、实施程序及预防机制等。为避免使这部分内容成为无深意的介绍性文字,笔者以独特视角进行论述的同时,在每一节中加入“分析与启示”一小节进行研究和探讨,分析该国际准则从文字表述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第三部分为文章的第四章,笔者从理论根据、内在价值和实质要求三个不停的层面分析研究了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理论基础。理论决定发展方向,正是因为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基垫,禁止酷刑的各种思想才能汇涓成河,逐渐发展成完整系统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第四部分包括文章的第五章与第六章,着力分析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现实情况的接轨、中国法对反酷刑精神的体现以及具体的落实措施,并以客观严谨的态度正视、剖析我国反酷刑工作中依然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提出为我国下一步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第五部分为文章的第七章,探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视野下如何推进中国刑事法改革,从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对死刑加强立法与司法控制、反酷刑程序内机制的控制、反酷刑程序外机制的控制、加强反酷刑国际义务的履行、兼顾对司法人员的保护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我们应当继续立足国情,借鉴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反酷刑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大反酷刑力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中国。结论在整合通篇的基础上,归纳了作者的论述要点。
梅象华[8](2011)在《刑法不得已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后,刑法学界对大陆法系刑法谦抑原则的研究遂成为时髦话题。一般认为,谦抑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如果像上面那样认为刑法具有补充性的性质,那么,发动刑法的情况自然是不完整的;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尊重性。我国学者多主张移植此原则来指导我国刑事立法与实践,而彻底地坚持刑法谦抑原则的结果必然是立法上的非罪化、轻刑化和司法适用上的轻缓化,事实上,撰文刑法谦抑的学者得出的结论也是如此。谦抑原则说明刑法在维护市民安全事项上对于民事法、行政法和道德规范有谦让、抑制的一面,限制了刑法以刑罚为手段的调整范围,一定程度上给予和保障了公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有其积极合理的要素,然放置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是否适恰和妥当,是值得考究的问题。我国极少数学者在吸纳谦抑原则的合理内核后,结合我国刑法文化的历史传统和犯罪构成理论,指出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上必须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为基础、以宪法规范为范围来设定入罪、出罪机制、行为不得已构成犯罪就不能无原则的谦抑和宽容了,即刑法不得已原则。刑法不得已原则不仅能体现刑事活动运行慎用刑罚,体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也能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保护机能,并使二者平衡和协调。该论文除绪论外,共分五章,前三章为理论篇,后两章为适用篇。绪论。绪论部分主要就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修正频繁,对立法上将某些社会现象作为犯罪纳入刑法规范中究竟要遵循什么原则即为什么要将此种行为作为犯罪而不将彼种行为作为犯罪对待的思考;刑事司法上广泛盛行的刑事和解,是否违背了刑法不得已原则;刑事执行上某些对犯人的人性关怀制度出台,为什么现代很流行,其背后的价值指向是什么。这些都是促使写作该文的动因。第一章,刑法不得已原则的概述。大陆法系刑法谦抑原则应该是符合其定罪模式和犯罪成立理论,其在罪名上的繁多表明犯罪圈的宽泛也为刑法谦抑提供了现实依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四个要件齐备,则构成犯罪,出罪机能本身不如大陆法系成立三阶层理论明显,观念上没有谦抑的思维;我国犯罪概念不仅定性而且定量,很大程度上将大陆法系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早已排除出犯罪之外,形式上也缺乏谦抑的现实基础或者紧迫性。刑法谦抑原则不能得出或者不承认刑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刑法只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具有断片性;而刑法不得已原则则认为刑法有自己独立调整对象,从逻辑上得出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全体公民基本人权和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基于朴素的紧急避险原理,为保护全体公民基本人权而不得已动用刑罚来剥夺公民个人(犯罪人)基本人权就具有正当化的根据。由于有犯罪“量”的规定性,国家就不能以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保护为目的擅自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不得已”在价值指向上更注重不轻易举起刑罚之剑。刑法不得已原则的概念为:在道德、习俗和其他法律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如果不用刑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会崩溃,人民群众利益从根本上将受到威胁。由此概念,得出其属性表现为:观念上的趋轻性、性格上的内敛性、技术上的量规定性和运用上的相对性。第二章,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功利性价值取向。价值指向主要说明为什么某些行为作为犯罪原因。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和执行者,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刑事法运行各个环节应该体现国家的功利性(功利性是自由、秩序、效率和平等等价值的综合性判断)。而公民个人(犯罪人)的行为侵犯了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破坏国家的主流价值评价体系,违背国家管理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功利性,就可能被刑法进行否定性评价。犯罪人同样有自己的功利性选择,寻求自身不被刑罚处罚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即公民个人功利性。整个刑事运行过程,都应该考虑这两种功利的博弈和平衡,考虑其行为犯罪还是非犯罪、重罪还是轻罪。第三章,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处于最根本性的地位,因其从刑法调整对象即调整全体公民基本人权和公民个人(犯罪人)基本人权的关系而得出不得已牺牲犯罪人的基本人权,这是审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运用的基本要求,即形式上与实质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否真的危及到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也是刑事政策制定的底线,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在刑法规范中应与刑法目的置于同一法条,即《刑法》第1条。第四章,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意义。犯罪三个特征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该原则坚持对行为的危害性评价应以该行为实施所处时代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及在此基础上上升为宪法规范的内容,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等因素来考量,刑事立法还有受到国际公约的影响;对行为的违法性上则从形式上与民法、行政法和道德边界来划分,指出刑法与这些法律和社会规范特点和表现不同;对行为的应受惩罚性上,坚持以报应为主兼采功利。这些在方法论上都坚持了客观事实基础判断犯罪三特征符合唯物史观。第五章,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事适用的指导意义。对于司法,基于刑法之不得已,对于裁判可能出现违情悖理的,根据全案事实能不作为犯罪就不作为犯罪,能用轻刑就用轻刑;对于行刑,能用非监禁刑就不用监禁刑。这样更突出对人的尊重和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基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和人民群众不能容忍的事实,刑法也不能迁就。
冯艳婷[9](2011)在《国际法上的死刑废除与我国死刑改革》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重视人权保护,尤其是珍视生命权日益成为联合国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致力追求的目标。而死刑这一我们司空见惯的古老刑种却由于其对生命权的剥夺、与人权保护的对立相向而饱受争议与质疑。国际人权法以特有的形式展示了对死刑由限制到废除的态度演变: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对生命权的强调,为限制和废除死刑奠定了法理基础;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首次在国际公约中明确限制死刑的适用;随后的《美洲人权公约》以及联合国《关于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对死刑作了进一步限制;20世纪80年代先后问世的三个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在一定程度上将废除死刑上升为国际法规范的内容。本文正是以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态度演变为线索,以国际人权法对死刑废除的相关法规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死刑的实际状况,提出我国废除死刑的具体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死刑和人权的特点与发展过程,明确二者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全面分析死刑存废之争的各方立场与主张依据,了解国际人权法对死刑态度的变化。第二部分,细数联合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举措与努力,将联合国相关人权公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公约的起草背景、讨论过程、最终决议,结合相关的条文评注,系统性地对与死刑相关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评价其意义与影响。第三部分,将区域性国际组织涉及死刑问题的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分别对欧洲人权法、美洲人权法和大赦国际等非政府国际组织针对死刑废除设立的法规进行介绍,突出这些法规在某些方面较联合国文件的先进之处,评析其体现的进步意义。第四部分,将视野聚焦于我国死刑制度,简要介绍和评价了我国学者对死刑存废的不同观点,以国际人权法为参照,剖析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不足,立足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废除死刑提出具体建议。
杨俊[10](2010)在《宪政下的刑事法治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文中指出本文立足于宪政与刑事法治这两大宏观命题展开讨论,并重在揭示两者之间有机互动的内在关系。宪政意味着必须通过限制权力来保障人权,因此,人权保障就是宪政最高的、核心的价值目标。而这一价值目标必须落实和体现于部门法的制度构建与实际运行之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刑事法。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法治亦是通过限制刑罚权的滥用来实现人权保障的,这无疑是和宪政的旨趣殊途同归的。由此可见,宪政与刑事法治在人权保障方面形成了共同的契合。笔者也正是希望通过人权保障这一契合点来深入揭示宪政与刑事法治的关系。为此,本文通过理论论证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并充分运用跨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对宪政、法治、刑事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等诸多概念范畴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解和剖析。由此得出结论,宪政是实现刑事法治的根基,宪政的价值理念必须影响和渗透到刑事法领域之中。正是在宪政精神的指引下,刑事法领域内才能确立起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机制。同时,宪政的价值蕴涵也正是通过刑事法的完善而得以体现的。本文共分四章:在导论部分,首先提出了问题,指出了从人权保障的视角探讨宪政与刑事法治相互关系的重要性。并概述了选题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范围、思路和方法,为本文的写作奠定了可行性的基础。在第一章中,主要是对宪法与宪政、法治与刑事法治、人权与人权保障等几组相关基本范畴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首先是宪法与宪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当然,有了宪法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宪政。宪政包含着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其中,民主、法治、人权乃是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那么,一部符合宪政标准的宪法应该是能够体现上述基本要素的良宪。其次是法治与刑事法治。法治有形式法治论与实质法治论之分,形式法治论是在反对人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强调的是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但形式法治论仅是满足了法治的第一层内涵,并不代表法治的全部。真正的法治应当是承载着特定价值内容的实质法治论。实质法治论认为法治除了意味着“法律之治”外,更重要的应当是一种“良法之治”。对于“良法”,主要表现为正义之法、权利之法和进步之法。刑事法治是法治的下位概念,其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治原则的指导,同时刑事法治必然要体现出法治所蕴涵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等实质内容。因此,刑事法治就意味着刑事法领域内的“良法之治”,具体而言,刑事法治的内涵包括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刑法谦抑等诸多内容。最后是人权与人权保障。通过对人权的含义和内容进行阐述可以得出结论,本文所言的人权主要是指法定权利范畴之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人权不仅要被确认,更重要的是要受到保障。因此,从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确立人权保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确立人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第二章着重论证宪政作为刑事法治根基的合理性。在本章中,首先辨析了宪政与法治的内在关系。宪政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首先,宪政所强调的“宪法至上”的原则和理念要得以实现,离不开法治。其次,宪政所要求的限制政治权力的内涵要得以体现,离不开法治。再次,宪政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要得以实现,离不开法治。而刑事法治又是法治的下位概念,那么刑事法治应当承载法治所要求的价值内容,即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法领域,限制权力主要是指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主要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限制刑罚权正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服务的。由此可见,宪政与刑事法治在内在关系上也是高度契合的,而其中最重要的契合点就在于人权保障。但深入解读宪政与刑事法治内在关系并不应当仅仅停留于人权保障这一契合点上,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延伸,从而得出宪政是刑事法治之根基的结论。为了论证这一结论的合理性,有必要对古今中外宪政和刑事法治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和比较,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教训,同时对照刑事法治的相关内容,揭示其背后的宪政意义。第三章主要探讨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治中的定位以及刑事法治中所确立的人权保障机制的具体内容。首先人权保障应当作为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而存在,在肯定这一前提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法治中究竟应当确立怎样的人权保障机制。通过前述内容的阐述,以及结合对相关国家立宪内容的考察,不妨得出结论,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必须受到宪政的指引。因此,刑事法治中确立的人权保障机制应当重在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包括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诉讼权利等,可以说,刑事法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应当是最强有力的。第四章是本文最重要的落脚点,即探讨如何具体实现宪政下的刑事法治。本章首先通过刑事个案分析的方法揭示了目前我国刑事法领域内人权保障的现实状况,并由此指出了我国刑事法治难以真正建立和发展的症结所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宪法指导与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如何确立比较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进而实现刑事法治尝试进行精良的制度设计。首先是刑事法的合宪性问题,具体包括刑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视两个方面。就刑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而言,重在探讨审查的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以及审查的具体内容等几方面问题。就刑事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视而言,重在探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重要性、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化倾向的纠正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等几方面问题。其次是关于刑罚制度的调整,一是从保障生命权的角度探讨对死刑的控制问题,具体包括死刑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二是从实现刑罚轻缓化的角度探讨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问题,具体而言,是从重刑结构逐步向轻刑结构转化,从而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再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人权保障问题,主要对如何完善正当程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沉默权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详尽的探讨。最后是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刑事和解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两大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言。
二、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我国死刑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我国死刑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美国的实施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三) 研究现状与说明 |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 |
(一) 《公约》的缘起 |
1、“二战”前人权问题归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
2、“二战”后的国际人权保护趋向于多元化发展 |
(二) 《公约》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内容 |
1、批准《公约》的重要意义 |
2、《公约》规定的具体权利 |
(三) 《公约》的实施 |
1、《公约》制定机关的“监督” |
2、缔约国国内的“履行” |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美国的实施 |
(一) 美国批准《公约》的历史进程 |
(二) 美国对《公约》的保留 |
(三) 《公约》在美国的实施适用 |
1、《公约》在美国的适用机制 |
2、立法层面 |
3、司法实践层面 |
4、行政层面 |
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在美国的实施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公约》与我国立法体制相冲突之处 |
(二)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机制 |
(三) 美国对《公约》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 |
1、提出适当合理的保留 |
2、争取早日实现条约“入宪” |
3、借鉴“自动执行”与“非自动执行”的制度设计 |
4、制定更加全面的单行立法及保障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走出理论迷思与实践困局:被误读的“罪行极其严重”(论文提纲范文)
一、“罪行极其严重”的误用 |
(一)理论定位的迷思 |
(二)司法实践的困局 |
二、走出“罪行极其严重”的误区 |
(一)对比考察其他国家的死刑规定 |
(二)准确理解和合理借鉴国际标准 |
(三)摆脱死刑适用标准说的思维惯式 |
三、“罪行极其严重”的实践路径 |
(一)降低“罪行极其严重”的司法功能期望 |
(二)强化“罪行极其严重”的立法限制功能 |
(八)》削减13个死刑罪名,也反映出这种观念。 |
四、余论:死刑适用范围之立法改进 |
(5)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界定 |
一、权利的基础 |
二、权利的价值 |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内涵 |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 |
一、理论渊源 |
二、法律渊源 |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类型化 |
一、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
二、宪法性权利和普通法权利 |
三、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
第二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权 |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
三、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四、获得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
五、接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最基本的公正权 |
二、无合法理由不得被搜查或扣押 |
三、不得被任意拘留或监禁 |
四、被捕或拘留时的权利 |
五、获得独立审判权 |
六、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 |
二、获得公平审判权 |
三、无罪推定权 |
四、正当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权利法案”的通过 |
二、“权利法案”的效力扩张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1982年前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二、1982年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模式 |
一、《德国基本法》 |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 |
三、“人权公约”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的基本制度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撤销起诉制度 |
三、推翻有罪判决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终止诉讼制度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证据禁止的概念和分类 |
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三、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救济的现状 |
一、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立法梳理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现行法律规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之不足 |
一、正当程序缺位违背宪政精神 |
二、无罪推定缺位有损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
三、获得公正审判权缺位背离宪法的价值目标 |
四、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缺位有违宪法的最高价值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的理由 |
二、各项权利具体分析 |
三、宪法视域下救济措施的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研究视角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中国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应当引起关注 |
1.2 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路径与主要观点 |
2 服刑人员权利的来源与基础 |
2.1 人权的一般理论 |
2.1.1 人权的内涵 |
2.1.2 人权特征 |
2.1.3 人权保障的内容 |
2.2 服刑人员权利的起源与发展 |
2.2.1 服刑人员权利完全被淹没阶段 |
2.2.2 服刑人员的权利在黑暗摸索 |
2.2.3 服刑人员权利的曙光 |
2.2.4 服刑人员权利普遍受到重视 |
2.3 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基础与依据 |
2.3.1 服刑人员人权的哲学基础:人之为人的权利 |
2.3.2 服刑人员人权的法学基础 |
2.3.3 服刑人员人权的经济基础 |
2.4 服刑人员权利的结构与特征 |
2.4.1 服刑人员权利的结构 |
2.4.2 服刑人员权利的独特性 |
2.4.3 服刑人员权利的脆弱性 |
2.4.4 服刑人员权利的标志性 |
3 国际社会关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
3.1 两大法系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 |
3.1.1 大陆法系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以德、法为例 |
3.1.2 英美法系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以美、英为例 |
3.1.3 两大法系的融合与发展 |
3.2 联合国对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实践与成果 |
3.2.1 联合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实践 |
3.2.2 国际人权公约中服刑人员的权利体系以 SMR 为依据 |
4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现状分析 |
4.1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保护 |
4.1.1 物质生活待遇方面的权利 |
4.1.2 人身权利 |
4.1.3 政治权利 |
4.1.4 同外界联络接触的权利 |
4.1.5 文化教育权 |
4.1.6 劳动权 |
4.1.7 宗教信仰权利 |
4.1.8 救济权 |
4.1.9 服刑人员的特别权利 |
4.2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 SMR 为参照物 |
4.2.1 生活水准相对低下 |
4.2.2 人身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
4.2.3 政治权利的虚无 |
4.2.4 同外界联络接触受到严格限制 |
4.2.5 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
4.2.6 劳动权被“义务化”、“手段化” |
4.2.7 宗教信仰权被忽略 |
4.2.8 救济权行使渠道不畅通 |
4.2.9 减刑、假释等其他权利不被重视 |
4.3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制约因素 |
4.3.1 经济因素 |
4.3.2 政治因素 |
4.3.3 社会文化的因素 |
5 服刑人员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
5.1 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
5.1.1 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以及一般分类 |
5.1.2 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体系的确立 |
5.2 民事经济方面的权利 |
5.2.1 人身权的保护 |
5.2.2 亲属权的保护 |
5.2.3 知识产权的保护 |
5.2.4 劳动权的保护 |
5.2.5 社会保障权的保护 |
5.3 政治社会方面的权利 |
5.3.1 政治权利 |
5.3.2 宗教信仰权 |
5.3.3 外界接触权 |
5.4 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5.4.1 文体娱乐权 |
5.4.2 受教育权 |
5.5 特别权利 |
5.5.1 依法获得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权利 |
5.5.2 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利的权利 |
5.5.3 释放时的权利 |
5.5.4 特许权 |
6 特殊类型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 |
6.1 未成年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1.1 未成年服刑人员改造之特殊性 |
6.1.2 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待遇规定 |
6.1.3 建立与完善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体系 |
6.1.4 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未成年服刑人员权利的重要保护 |
6.2 女性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2.1 女性服刑人员特殊权利之诉求 |
6.2.2 国际社会对女性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以《曼谷规则》为基础 |
6.2.3 构建我国女性服刑人员特别权利体系 |
6.3 死刑犯之权利保障 |
6.3.1 死刑犯权利的国际保护:死刑适用的人道主义趋势 |
6.3.2 我国死刑犯的现实待遇 |
6.3.3 死刑犯的临终权利 |
6.4 其他特殊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4.1 老弱病残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4.2 少数民族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6.4.3 外籍服刑人员之权利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7)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 ——兼论中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嬗变与发展 |
1.1 中外历史上反酷刑思潮的流变 |
1.1.1 中国历史上的反酷刑思潮 |
1.1.2 域外历史上的反酷刑思潮 |
1.2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确立 |
1.2.1 国际性禁止酷刑相关原则 |
1.2.2 区域性禁止酷刑相关原则 |
第2章 酷刑犯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2.1 酷刑与酷刑犯罪 |
2.1.1 酷刑的定义 |
2.1.2 酷刑犯罪的定义 |
2.2 酷刑犯罪的构成 |
2.2.1 犯罪主体 |
2.2.2 主观方面 |
2.2.3 犯罪客体 |
2.2.4 客观方面 |
2.3 酷刑犯罪的外延 |
2.3.1 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2.3.2 未经同意的医药或科学实验 |
2.3.3 精神酷刑 |
2.4 “合法制裁”条款的评析 |
2.5 酷刑涵义的国别差异 |
第3章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运行机理 |
3.1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制定、监控及实施机构 |
3.1.1 联合国大会 |
3.1.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
3.1.3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
3.1.4 禁止酷刑特别报告员 |
3.1.5 国际刑事法院 |
3.1.6 区域性机制 |
3.1.7 人权非政府组织 |
3.1.8 分析与启示 |
3.2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实施原则 |
3.2.1 普遍管辖原则 |
3.2.2 拒绝克减原则 |
3.2.3 不推回原则 |
3.2.4 分析与启示 |
3.3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实施程序 |
3.3.1 国家报告制度 |
3.3.2 国家间指控 |
3.3.3 个人申诉程序 |
3.3.4 调查程序 |
3.3.5 分析与启示 |
3.4 被羁押者免受酷刑的国际预防保护机制 |
3.4.1 羁押状态中程序性保护制度 |
3.4.2 对羁押场所的规定与要求 |
3.4.3 获得律师及医生帮助的权利 |
3.4.4 特殊被羁押人的权利 |
3.4.5 分析与启示 |
3.5 对酷刑被害人的事后救济措施 |
3.5.1 对涉嫌酷刑行为的追诉 |
3.5.2 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
3.5.3 分析与启示 |
第4章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理论基础 |
4.1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理论根据 |
4.1.1 人权保障 |
4.1.2 人道主义 |
4.1.3 刑罚谦抑性 |
4.1.4 程序正义 |
4.1.5 司法伦理 |
4.2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内在价值 |
4.2.1 彰显法的精神 |
4.2.2 体现法治理念 |
4.2.3 展示司法文明 |
4.2.4 维护人的尊严 |
4.2.5 尊重文化禁忌 |
4.3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实质要求 |
4.3.1 最低标准 |
4.3.2 国家义务 |
第5章 中国法对禁止酷刑理念的体现 |
5.1 禁止酷刑原则在中国的宪法基础 |
5.2 中国《刑法》对禁止酷刑原则的坚持与传扬 |
5.2.1 总则中原则性保障及分则的具体落实 |
5.2.2 《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反酷刑精神 |
5.3 中国刑事程序法对禁止酷刑原则的执行与实施 |
5.3.1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反酷刑精神 |
5.3.2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反酷刑精神 |
5.3.3 两个“证据规定”对反酷刑原则的适时推动 |
5.4 其他相关法律对反酷刑原则的体现 |
5.5 中国对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接受与保留 |
5.5.1 中国对禁止酷刑国际准则的接受与实施 |
5.5.2 中国对禁止酷刑国际准则的保留及原因 |
第6章 中国反酷刑工作的具体措施及问题分析 |
6.1 反酷刑理念的具体落实措施 |
6.1.1 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 |
6.1.2 规制“提外审讯”做法 |
6.1.3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6.1.4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 |
6.1.5 加大监所监督力度 |
6.1.6 严厉惩处酷刑犯罪 |
6.1.7 反酷刑的教育和培训 |
6.1.8 保持与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与学术交流 |
6.1.9 积极推动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以法院系统为例 |
6.2 目前中国反酷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 |
6.2.2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 |
6.2.3 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行为犹存 |
6.2.4 监狱、看守所中的酷刑行为 |
6.2.5 司法救济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
第7章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视野下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
7.1 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 |
7.2 加强对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控制 |
7.2.1 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
7.2.2 对死刑的司法控制 |
7.3 反酷刑程序内控制机制的完善 |
7.3.1 确立禁止酷刑刑事诉讼原则 |
7.3.2 进一步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
7.3.3 制定更加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7.3.4 完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
7.3.5 构建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
7.3.6 侦查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
7.3.7 完善司法救济渠道 |
7.4 反酷刑程序外控制机制的完善 |
7.4.1 加强程序外监督力度 |
7.4.2 不断提升刑事司法能力 |
7.4.3 加强反酷刑的教育与培训 |
7.5 兼顾对执法人员的司法保护 |
7.6 继续加强履行反酷刑国际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刑法不得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目录 绪论 |
一、选题动因 |
二、研究资料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写作思路、创新与困惑 第一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概述 |
第一节 历史回溯——刑法谦抑原则 |
一、刑法谦抑在大陆法系犯罪体系中的和谐性 |
(一)刑法谦抑与大陆法系犯罪论的发展历程相和谐 |
(二)刑法谦抑与三阶层犯罪成立结构~29相和谐 |
二、刑法谦抑与大陆法系犯罪解释理论相和谐 |
(一)社会相当性理论 |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
(三)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
三、刑法谦抑在英美法系犯罪体系中的和谐性 |
四、刑法谦抑在大陆、英美法系犯罪体系中有其客观需要 |
(一)罪名范围广泛 |
(二)严格责任的存在 |
(三)刑罚制度上绝对并科主义的存在 |
第二节 现实证成——刑法不得已原则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概念 |
(一)概念来源——刑法调整对象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与我国犯罪概念相和谐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相和谐 |
(四)刑法不得已原则与我国刑法重刑结构的特点相和谐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属性 |
(一)刑法的趋轻性 |
(二)刑法的内敛性 |
(三)刑法的限度性 |
(四)刑法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法谦抑原则的超越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得出刑法是独立的规范系统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表明刑法具有限度性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能够解释刑罚适用的正当化根据 |
(一)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法理根据 |
(二)刑罚是全体公民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的紧急避险手段 |
四、刑法不得已原则能够说明刑法目的明确性 |
(一)刑法目的诸观点评述 |
(二)刑法的目的为保护全体公民基本人权 第二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功利性取向 |
第二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之国家功利性 |
一、以“亲亲相隐”出入罪为例说明刑法的国家功利性 |
(一)关于“亲亲相隐”中“隐”与“不隐”的论争 |
(二)“亲亲相隐”中“隐”或“不隐”——国家功利观 |
(三)我国现当代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取与舍——刑法不得已原则为标准 |
二、以公有与非公有经济差异保护为例~228说明刑法的国家功利性 |
(一)刑法上的保护与惩罚呈正相关 |
(二)我国刑法对公有与非公有经济的差异保护合理性 |
(三)刑法的国家功利性对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平等保护 |
第三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之个人功利性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属性体现了公民个人功利性 |
(一)刑法的内敛性体现公民个人功利性 |
(二)刑法的限度性体现公民个人功利性 |
(三)刑法的相对性体现公民个人功利性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反映犯罪人功利性要求 |
第四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之国家和个人功利的平衡 第三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 |
一、刑法调整对象反映刑法不得已原则的根本性 |
二、刑法的紧急避险原理说明刑法不得已原则的根本性 |
(一)国权刑法和民权刑法都应遵循刑法不得已原则 |
(二)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人与犯罪人的大宪章” |
第二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
一、刑法根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相同点 |
二、刑法根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不同点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作为根本原则在位阶上高于基本原则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在效力上高于基本原则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内容上不同于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 |
二、刑事政策不能背离公正价值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第四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意义 |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所确立犯罪圈的内涵 |
一、作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范围和特点 |
(一)对宪法保护的核心利益的危害 |
(二)社会主流价值对社会危害性范围的影响 |
(三)社会危害性的民众心理认同 |
(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衍射性、集束性和不特定性”特点 |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范围与其他规范的边界 |
(一)与民法调整范围的边界 |
(二)与行政法调整范围的边界 |
(三)与道德调整范围的边界 |
第二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确立犯罪圈在我国的反映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在我国犯罪圈划定上的地域性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反映犯罪因地域而不同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反映犯罪数额标准不同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反映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法变通适用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在我国犯罪圈上的国际化要求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映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映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对“《联合国反恐公约》”反映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我国犯罪圈上的变异性要求 |
第三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罚圈的指导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对于配刑在价值上指导 |
(一)客观主义的按罪配置刑罚 |
(二)主观主义的按需配置刑罚 |
(三)配刑以报应刑为基准功利刑为修正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对于配刑在观念上指导 第五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于刑事适用的指导意义 |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 |
一、不到不得已认定为犯罪时就不认定为犯罪 |
二、能用缓刑就不用实刑 |
(一)能用死刑缓期执行尽量不用立即执行 |
(二)能用缓刑尽量不用实刑 |
三、能用轻刑就不用重刑 |
第二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行刑的指导意义 |
一、对非监禁刑的执行的监管尽量落到实处 |
(一)非监禁刑的实际执行落空 |
(二)社区矫正制度弱化现行非监禁刑不足 |
二、对监禁刑的执行符合从轻情形要从轻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参考文献 |
二、外文类资料 结语 有待深挖刑法不得已原则的理论矿藏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国际法上的死刑废除与我国死刑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死刑概述与死刑存废之争 |
2.1 死刑概述 |
2.1.1 死刑的概念与特征 |
2.1.2 死刑的起源与发展 |
2.2 人权的兴起与死刑存废之争 |
2.2.1 人权保护与死刑存废 |
2.2.2 死刑存废之争的兴起与发展 |
2.2.3 死刑存废之争中的价值分析 |
2.3 国际人权法对死刑态度的变化 |
3 联合国废除死刑的举措和努力 |
3.1 《世界人权宣言》为现代废除死刑运动开启序幕 |
3.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生命权条款对死刑的限制 |
3.2.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生命权条款的形成 |
3.2.2 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生命权条款的解读 |
3.3 《关于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对限制死刑的进一步发展 |
3.5 联合国其他公约对限制及废除死刑的推动及其最新成果 |
3.5.1 联合国其他相关公约对死刑的涉及 |
3.5.2 联合国关于死刑问题的最新发展 |
4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死刑废除 |
4.1 欧洲人权法对死刑的废除 |
4.1.1 《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 |
4.1.2 《第六号议定书》对死刑的全面废除 |
4.2 美洲人权法对死刑的废除 |
4.2.1 《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的相关规定 |
4.2.2 《美洲人权公约》及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 |
4.3 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对废除死刑的促进作用 |
5 国际人权法对我国死刑改革的启示与具体措施 |
5.1 国际潮流下我国学者对死刑废除的主要态度 |
5.2 国际人权法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3 以国际人权法为参照制定我国死刑改革措施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宪政下的刑事法治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现状 |
(一) 理论上的意义 |
(二) 实践上的意义 |
(三) 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范围、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的范围 |
(二) 研究的思路 |
(三) 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相关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 |
一、宪法的涵义 |
二、宪政的涵义 |
三、宪法与宪政关系的科学定位 |
第二节 法治与刑事法治 |
一、法治的内涵 |
二、刑事法治的内涵 |
第三节 人权与人权保障 |
一、人权的含义与内容 |
二、人权保障机制确立的重要性 |
第二章 宪政——刑事法治的根基 |
第一节 宪政与刑事法治的内在关系 |
一、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
二、宪政与刑事法治内在关系的契合 |
第二节 宪政作为刑事法治根基的合理性 |
一、宪政与刑事法治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分析 |
二、宪政作为刑事法治根基的合理性论证 |
第三章 人权保障——刑事法治的支撑 |
第一节 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在刑事法治中确立人权保障机制 |
一、宪政指引下的人权保障 |
二、刑事法治中人权保障机制的内容 |
第四章 刑事法治——宪政与人权保障的实现目标 |
第一节 我国刑事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的现实状况 |
第二节 宪法指导与适用——联结宪政与刑事法治的桥梁和纽带 |
一、宪法指导与适用的基本内涵 |
二、宪法指导与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三节 刑事法的合宪性探析 |
一、刑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 |
二、刑事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视 |
第四节 刑罚制度的调整与人权保障 |
一、从保障生命权的角度加强对死刑的控制 |
二、从实现刑罚轻缓化的角度对刑罚结构进行调整 |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作为 |
一、正当程序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四、沉默权制度 |
第六节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
一、刑事和解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我国死刑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美国的实施及其启示[D]. 姜梦薇. 苏州大学, 2019(03)
- [3]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走出理论迷思与实践困局:被误读的“罪行极其严重”[J]. 黄晓亮. 法学评论, 2015(05)
- [5]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D]. 周紫阳. 武汉大学, 2015(07)
- [6]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D]. 杨帆. 武汉大学, 2012(12)
- [7]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 ——兼论中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D]. 王沛.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
- [8]刑法不得已原则研究[D]. 梅象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
- [9]国际法上的死刑废除与我国死刑改革[D]. 冯艳婷. 郑州大学, 2011(04)
- [10]宪政下的刑事法治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D]. 杨俊. 苏州大学,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