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刑辩难”的出路(论文文献综述)
朱荣赫[1](2020)在《防范刑讯逼供的系统性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遏制刑讯逼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不能回避的问题。我国在此领域已做了不少努力,但从近几年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多起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出我们依然任重道远。刑讯逼供问题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是社会观念、政治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也就注定了其解决不能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寻求解决路径,必须以通观全局、分阶段、分先后、有主次的方法来实现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目标。
刘婷婷[2](2017)在《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律师调查取证难长期制约着我国律师的发展,尽管我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都予以认可,但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程度的规定却有所不同,使得律师在辩护中无从适用。加上刑法第306条对律师妨碍作证罪的规定依然成为律师刑事辩护的主要风险。实践中,我国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充分履行辩护义务的情况并不乐观。纵观各国诉讼法理论对控辨平衡的追求以及对律师权利保障的强调,可以得出我国有必要且有理由进一步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及辩护权。由于司法学界及理论研究上多以刑事辩护为角度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研究论述,对民商事领域的律师调查取证则有所忽视,加之近年来法院取证的压力增大以及民事调查令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宏观的层面看待律师调查取证权,从保障律师权益的角度探讨律师调查取证的深度及广度。因此,本文的思路是从刑事、民事及商事领域分别考察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问题,以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表现形态,即自行调查、申请调查以及授权调查(调查令状)为主要内容进行阐述。第一章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述,首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基本的界定,主要从诉讼法理论的角度为依据。结合各国诉讼模式的变迁与律师调查取证权发展的辩证关系阐明两大法系国家在律师调查取证上的异同及发展方向。最后论述研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第二章介绍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实践现状。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及成因分析。第三章论述律师自行调查及私人调查员。本章开始至第五章均为律师调查取证模式的论述,律师自行调查及私人调查员均为自行调查的范畴,阐述在民商事领域中律师自行调查的手段及其配合。第四章介绍律师申请调查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主要从法院检察院的配合程度以及申请调查如何进行程序上的救济进行探讨。第五章为授权调查——调查令状的实施。探讨除自行调查(民间调查)和申请调查以外的第三种模式,以法院授予调查令为实施模式的可行性探讨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张玲玲[3](2017)在《有效辩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乃至整个司法体制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法治发展的趋势要求刑事辩护应当从形式辩护走向实质辩护,有效辩护的分析研究契合了这一要求。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它关乎着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同时它的专业性很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难度加大,一方面更加需要刑辩律师专业的、全力的辩护,找出影响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各种外在因素,为律师行使权利扫清障碍;另一方面,需要对辩护律师侵犯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情况进行救济,督促刑事辩护律师提高辩护水平。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发展历经了三十多年,尤其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确立、阅卷权、会见权、法律援助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都有了明显进展,使得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有了明显的完善,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质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加之当前我国正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有效辩护理念契合了改革的方向,所以需要我们对辩护制度进行继续探索和研究。本文主要是从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视角,对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影响我国刑事辩护的两大方面制约因素,即影响刑事辩护的外在掣肘和辩护律师不称职,并针对这两大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和既有文献梳理。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有效辩护两个层次的涵义,狭义上的有效辩护和广义上的有效辩护,通过对这两种不同模式的辩护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研究有效辩护应该走的方向。第三部分主要是阐述了有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第四部分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总结,并对影响辩护制度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即刑事辩护的外在阻力过大和缺乏激励辩护律师积极辩护的激励机制。第五部分是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关于刑事辩护经验的总结与目前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的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的建议,对于外在阻力要从五个方面完善:加强立法完善和对辩护人权利侵犯的监督、救济;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效解决法庭庭审形式化现状;矫正审判权异化问题;构建司法救济机制并完善科学的考核指标;增加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经费。针对辩护律师不作为情形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确立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与开展刑辩律师职业培训与交流;建立辩护律师数据库;规定刑事辩护的标准并加强对不称职辩护的惩戒;完善刑辩律师的精神激励机制。最后考虑被告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有必要确立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赵赫[4](2015)在《论我国刑辩律师的困境与出路 ——以“贵阳小河案”为背景》文中认为我国律师行业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得到了显着的发展,该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社会关注度极高且较有影响力的行业,但是在行业内部,与民商事领域律师业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刑事辩护事业并没有像法治发达国家那样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其发展的道路历经颇多波折、甚至可以说充满艰辛。从实践的角度看:首先,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往往不被大众所理解,原本是中国法治建设兢兢业业的“燃灯者”,却经常被舆论冠以“罪恶帮凶”的称号。其次,刑辩律师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常常不得已的与代表公权力的一方发生冲突,这样的冲突在法治建设尚不完善的今天,往往给辩护律师带来巨大的职业风险,稍有不慎,自己也会丢了饭碗,甚至身陷囫囵。职业风险之外,辩护活动开展也阻碍重重,除了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老三难”问题外,实践中还表现为程序性辩护之难。最后,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缺席,使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被视为“麻烦制造者”的角色。本文以贵阳市发生的“黎庆洪涉黑案”(又称“贵阳小河案”)为背景,具体叙述了我国刑辩律师所面临的困境已以及笔者对此困境出路的若干思考。本文分为三章,具体如下:第一章是“案情简介及该案所反映的刑辩律师的困境”,在本章中,笔者以“贵阳小河案”为背景,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分两个方面:首先是刑辩之难,主要表现为会见之难、阅卷之难、调查取证之难以及程序性辩护之难;其次是刑辩之险,主要表现为受追诉之险、名誉之险、执业之险以及辩护效果之险。第二章是“我国刑辩律师困境问题主要成因的分析”,在本章中,笔者总结了我国刑事辩护困境的三个原因:首先是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缺位;其次是从律师自身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刑辩律师素质参差不齐,队伍建设管理有待提高;最后,当刑辩律师自身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忠于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道德所要求的公平正义、惩戒犯罪产生冲突时,往往会使舆论对律师的工作产生误解,甚至产生负面的评价。第三章是“对于我国刑辩律师困境出路的若干构想”本章中,笔者结合困境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四条建议:第一,用职业化培训的方法提升刑辩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样的素质应当包括业务能力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质;第二,通过对近期发生的“邹碧华现象”进行解读,来说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相互尊重、信任的可行性;第三,阐述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改变辩护困境的几点思路;第四,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化教育,增强社会的民主法治意识,以期来改变舆论对辩护律师作用的负面评价。
薛鹏燕[5](2013)在《论律师伪证罪的存废》文中提出近年来,《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一度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该条的明文规定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法律予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必须要有律师才可以开庭;而另一方面,大部分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时却均有所顾忌,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越来越低,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对《刑法》306条的不当解读及错误运用。
李耀辉[6](2012)在《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作为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这对于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就不可能在与刑事指控者在对等的意义上充分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所以获得律师有效的帮助是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避免权利受到侵害的最佳手段。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从而上升为一项宪法化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6条特别强调:“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与法治国家和联合国有关公约的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最低标准相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还相当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告人是否获得了有效法律帮助未予任何关注,更未规定任何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这说明我国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方面存在着很大差距。针对我国完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问题,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进行考量,既要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刑事辩护的现实状况,也要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关于律师有效帮助的发展规律和经验,结合实践进行改革,在制度构想上,不仅要将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更重要的是在全面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权利救济机制。
张智强[7](2011)在《刑事辩护难问题探析 ——以诉讼文化和诉讼构造为视角》文中指出不可否认刑事辩护是一个国家法制的晴雨表,标志着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程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同时,刑事辩护业务是律师法定的重要业务,也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根本基石。然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我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步履维艰,刑事辩护出现诸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存在的弊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有利于为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和健全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以诉讼文化和诉讼构造的视角来探析我国刑事辩护难问题。研究从刑事辩护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再透过刑事辩护的现状,探讨出刑事辩护难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即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和现今诉讼构造的缺陷,最后针对这两大方面提出克服和完善的构想,以期我国刑事辩护走出困境。
秦晓峰[8](2011)在《论我国刑罚结构的优化》文中研究说明“刑罚结构”作为本文的作用对象,其内涵和层次实际上决定本文的结构。这个概念在刑事政策学研究领域虽屡见不鲜,但仔细推敲则会发现其内涵非常丰富,这就给相关研究工作带来了两难局面:欲求概念简洁、结构清晰,则会失之内涵丰富、内容详实,反之亦然。而事实上,已有很多论着从概念界定和结构安排伊始就陷入了进退维谷的泥淖:篇幅小者常把“刑罚结构”等同于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和刑种组合的简单叠加;篇幅大者则常通篇充斥着对诸如日额罚金、间歇监禁、非犯罪化、规范化量刑等具体制度的冗长堆砌。为兼顾逻辑性和详实性,宜将“刑罚结构”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而后对每个层次都以逻辑推演的思路进行展开并分别论述。具体来说,可将宏观刑罚结构界定为“刑罚圈”和“刑罚量”的配比,并根据二者的不同比重把宏观刑罚结构分为不严不厉、厉而不严、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四种样态且着力探讨严而不厉的宏观刑罚结构;将中观刑罚结构界定为各种刑罚方法(如死刑、自由刑等)的结构关系,并着重考察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中观刑罚结构和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的中观刑罚结构;将微观刑罚结构界定为具体罪名的法定刑结构,并重点关注当今世界相对确定法定刑的精确化趋势。经过此番设计之后,在做到脉络清晰、层次分明的同时又能覆盖大量信息,可实现简洁性和系统性、详实性和逻辑性的有机统一。我国刑罚结构的优化需要理论支撑,因此需要在上述合理有序的框架下,分门别类考察典型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予以评价、对比和取舍。宏观刑罚结构方面,在将刑罚功能定位为“新二元论”的基础上,“严而不厉”模式在实现报应性和功利性有机统一方面无疑是科学的。中观刑罚结构方面,首先,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美国中观刑罚结构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多样化的缓刑制度和间歇监禁制度,这是我国刑法应当借鉴的;其次,在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德国中观刑罚结构中,用警告、罚金、缓刑、假释等手段弱化和调整监禁刑的成功尝试也是值得我们效仿的。在微观刑罚结构方面,首先,德国监禁刑、罚金刑宽幅度立法和精细化量刑并重的做法很有特色;其次,法国刑事立法中法定刑高度确定化的趋势值得我们关注;最后,美国联邦和各州《量刑指南》提供的机械化、数字化的量刑模式在统一量刑尺度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分析我国现行刑罚结构的不足并设计具体优化路径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为此,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和改良既有经验。在宏观刑罚结构方面,以“严而不厉”思想为指导,首先可引入“转处”、“删除低频犯罪条款”等务实方案进行阶段性的死刑改革;其次对典型、高发且颇具争议的行为如“见危不救”、“安乐死”宜设计相应的入罪和出罪机制,进一步协调了刑事立法“严”与“厉”的关系。在中观刑罚结构方面,首先,宜借鉴美国经验改造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其次,宜借鉴德国经验改造我国的罚金刑制度;再次,应顺应世界趋势、立足现实需要设计多种资格刑制度;最后,应深度调整重刑体系以实现刑种与刑度之间的顺畅衔接、确保罪刑均衡。在微观刑罚结构方面,首先,我国持有型犯罪与其关联犯罪之间刑罚强度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具体来说,持有型犯罪的法定刑应当逻辑地轻于关联犯罪的法定刑、持有型犯罪应当和关联犯罪分别规定、持有型犯罪的法定刑不能过分低于高概率关联性犯罪的法定刑。在此框架下,相应罪名及其刑罚幅度应当进行调整,以使罪刑均衡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刑罚的逻辑结构更加顺畅和严谨。无独有偶,在本文写作接近尾声之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本次修订所涉及的限缩死刑、社区矫正、重刑体系调整等重大命题与本文相互印证,共同见证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可喜成就、指出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李伟[9](2010)在《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研究》文中提出首先,导论部分讨论的是李庄案的启示。随着一大批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轰动全国的重庆“打黑”现在正式告一段落,在这次活动中,同时被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李庄最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而李庄案之所以在全国引起轰动,不仅与在轰轰隆隆的重庆“打黑”中为龚刚模担任辩护律师有关,而且与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的刑法第306条有关,刑法第306条即理论界和实务界俗称的“律师伪证罪”,自从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中国有许多律师因律师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张建中、陈一冰等。律师伪证罪俨然成了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刻刻在威胁着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执业风险,刑事辩护率急剧下降。李庄案再一次引起了律师、专家学者的反思,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享有刑事豁免权?如何构建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等等一系列问题呼之欲出。本文试从李庄案入手,对我国目前的律师刑事豁免权做一个系统而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完善我国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进而保障辩护律师的各种诉讼权利,使他在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能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第一章讨论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首先阐述辩护律师及辩护制度,辩护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己辩护,还可以请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作无罪、罪轻的辩护。但是,由于刑法第306条的存在,辩护律师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所谓“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律师连自身的人身权利都保障不了,怎么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呢?所以,要使辩护职能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必须赋予辩护律师各种执业权利,如刑事豁免权。接着讨论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概念和特征,由于律师刑事豁免权是舶来品,所以,要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国外主要选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然后,从两个方面讨论我国的律师豁免权,一是法律规定,二是理论争议。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7条,新律师法第37条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法庭言论豁免权。理论争议部分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是刑事豁免权是否仅限于法庭之上?二是刑事豁免权是否仅包括言论豁免?三是刑事豁免是否仅豁免刑事责任?第二章讨论的是为什么要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首先讨论的是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由,即价值基础或理论依据。豁免权首先是一种权利,在人权保障日益加深的今天,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也在进步,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不仅是律师诉讼权利之一人权的完善,而且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后,律师能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能,进而能够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客观上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呈现出职权主义偏重的特点,控辩双方的力量及其不对等,所以,要想真正达到控辩平衡,必须强化辩方的力量,这其中就包括赋予辩护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基本目标和价值之一,司法公下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都离不开律师刑事豁免权,接下来,讨论的是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现实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有利于促进律师职业定位,改进律师职业性质的认识;有利于维护律师合法权益,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有利于深化控辩平衡理念,改进和完善刑事诉讼模式;有利于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使律师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第三章讨论的是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完善。要讨论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完善,前提是必须搞清楚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缺失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最明显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二是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在搞清楚豁免权缺失的基础之上,笔者对我国刑事豁免权提出一些理论构想,接着讨论如何完善我国辩护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一是首先要转变对辩护律师的看法,摒弃一些偏见和歧视,要认识到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它推动着中国的法治进程;二是完善相关立,包括律师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三是要厘清律师刑事豁免权与律师伪证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分清二者的界限,造成了许多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严格区分律师业务中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律师的行业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要忙盲目的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完善律师刑事责任的惩戒程序,使得律师刑事责任的惩戒更加公正合理,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杨怡敏[10](2009)在《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律师辩护率的下降发人深省,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执业难题,一直束缚和困扰着刑事辩护。本文在剖析种种困难的同时,就如何彻底解决辩护难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索。
二、律师“刑辩难”的出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刑辩难”的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1)防范刑讯逼供的系统性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刑讯逼供问题的成因 |
2 系统内部如何相互作用 |
2.1 社会方面:法制意识淡薄、社会成本高昂 |
2.2 公安机关:内外力量的失衡与来自内部的推力 |
2.3 检察机关:力量和定位不足以支撑法律监督职能 |
2.4 审判机关:力量和定位不足以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
2.5 辩护律师:职业权利与地位得不到保障 |
3 结论及展望 |
(2)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定义 |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 |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与诉讼模式的变迁 |
第二节 研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
一、调查取证权与辩护权的关系 |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律师权利的维护 |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与控辩平衡的追求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范及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第三章 律师自行调查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
(一) 自行调查的法律定位 |
(二) 律师自行调查合理界限 |
(三) 律师自行调查的证据种类 |
第二节 商事领域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
一、商事领域中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商事律师的尽责勤勉义务的履行 |
三、商事尽职调查案例分析 |
第三节 自行调查的配合与救济 |
第四节 专职调查员 |
第四章 申请调查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
一、申请调查的效果 |
二、法官、检察官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态度 |
第二节 律师申请调查的救济 |
第三节 律师调查取证时间的提前——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 |
第五章 授权调查—调查令状的实施 |
第一节 调查令的引入 |
第二节 调查令的实施 |
一、授权调查的前提 |
二、调查令的现实考察 |
第三节 调查令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 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既有文献梳理 |
一、有效辩护概念的厘清 |
(一) 狭义的无效辩护 |
1. 美国无效辩护的发展历史 |
2.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对辩护律师的具体要求 |
(二) 广义上的有效辩护 |
1. 广义的有效辩护 |
2. 有效刑事辩护的三角模式 |
(三) 域外诉讼模式对我国有效辩护之影响 |
二、有效辩护之必要性与理论价值 |
(一) 有效辩护的必要性 |
1. 辩护权与控辩权的平等对抗 |
2. 辩护权的功能指向决定了重视辩护的有效性 |
3. 普通辩护的局限性 |
(二) 有效辩护的理论价值 |
1. 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
2. 督促辩护律师的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向良性发展 |
3. 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
三、我国有效辩护的问题及原因 |
(一) 我国刑事辩护的立法现状 |
1. 增加了原则性的规定 |
2. 刑事诉讼修改为刑事辩护带来的新空间 |
(二) 我国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 |
1. 刑事辩护受到的外在约束 |
2. 辩护律师不称职导致辩护效果受到影响 |
3. 法律援助辩护效果不理想 |
(三) 我国刑事辩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刑事辩护外在阻力大 |
2. 辩护律师不称职,缺乏内在激励机制 |
四、我国有效辩护制度之完善 |
(一) 采取措施解除影响律师刑事辩护的外在束缚 |
1. 加强立法完善和对辩护人权利侵犯的监督、救济 |
2. 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
3. 有效解决法庭庭审形式化现状 |
4. 矫正审判权异化问题 |
5. 构建司法救济机制并完善科学的考核指标 |
6. 加强对法律援助辩护经费投入 |
(二) 采取措施督促律师提高刑辩质量 |
1. 确立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2. 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与开展刑辩律师职业培训与交流 |
3. 建立辩护律师信息库 |
4. 规定刑事辩护的标准并加强对不称职辩护的惩戒 |
5. 完善刑辩律师的精神激励机制 |
(三) 确立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刑辩律师的困境与出路 ——以“贵阳小河案”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该案所反映的刑辩律师的困境 |
第一节“贵阳小河案”案情概要 |
第二节“贵阳小河案”所反映的刑辩律师的困境 |
第二章 我国刑辩律师困境问题主要成因的分析 |
第一节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缺位 |
第二节 刑辩律师良莠不齐,自身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
第三节 执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 |
第三章 对于我国刑辩律师困境出路的若干构想 |
第一节 职业化培训以提升刑辩律师队伍整体素质 |
第二节 以“邹碧华现象”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完善 |
第三节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切实保障律师权利 |
第四节 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化宣传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论文提纲范文)
一、备受争议的“律师伪证罪” |
(一) 从实体法角度予以完善。 |
(二) 从程序法角度予以完善。 |
二、结语 |
(6)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基本理论 |
(一)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概念的界定 |
1. 辩护权与获得律师帮助权 |
2. 有效辩护与有效帮助 |
3.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内涵 |
(二)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理论基础 |
1. 宪政理论 |
2. 程序正义理论 |
(三)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主要内容 |
1. 政府机关不得否定或者干涉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
2. 刑事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均可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 |
3. 因贫困或其它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获得公设律师的有效帮助 |
4. 因未受律师有效帮助而享有的救济权利 |
5. 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独立性及其合法权益 |
(四)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意义 |
1.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与程序公正 |
2.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与实体正义的实现 |
3. 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与诉讼效率 |
二、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比较考察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 |
1. 英国 |
2. 美国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 |
1. 德国 |
2. 法国 |
(三) 其他有关国家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 |
1. 意大利 |
2. 日本 |
(四)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 |
(五) 国际公约中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 |
1. 完整的获得律师帮助权 |
2. 及时的实现律师帮助权 |
3. 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权 |
4. 免费获得律师帮助权 |
5. 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
三、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现状 |
(一) 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立法现状 |
1. 对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考察 |
2. 对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考察 |
3. 对新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考察 |
4. 对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考察 |
(二) 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有效帮助的个案分析 |
1. 陕北民营油田案 |
2. 未获得指定辩护律师有效帮助的案例 |
3. 黎庆洪涉黑案 |
(三) 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司法现状 |
1. 政府干涉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及律师辩护行为 |
2. 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得不到保证 |
3. 刑事被告人未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缺少程序性法律后果 |
4. 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增加 |
四、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基本构想 |
(一) 完善我国对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
1. 将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纳入我国宪法 |
2. 将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落实在刑事诉讼制度之中 |
3. 完善新刑诉法中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思考与建议 |
(二) 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具体措施 |
1.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2. 保障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独立性 |
3. 律师职业保障的救济 |
(三) 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救济机制 |
1. 赋予刑事被告人无效辩护申诉权 |
2. 确立无效辩护的制裁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事辩护难问题探析 ——以诉讼文化和诉讼构造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辩护概述 |
(一) 刑事辩护的概念 |
(二) 刑事辩护的特征 |
1. 主体上的特征 |
2. 类型上的特征 |
3. 性质上的特征 |
二、当前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 |
(一) 刑事辩护普遍存在"三难" |
1. 会见难 |
2. 阅卷难 |
3. 调查取证难 |
(二)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 |
(三) 辩护意见难被采纳 |
(四) 辩护律师职业风险大 |
三、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
(一) 对"无讼"社会理想的追求导致了对抗观念的缺失 |
(二) 传统诉讼的伦理性和非程序性导致了程序观念难以建立 |
(三) 缺乏人权保障的传统导致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失衡 |
四、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缺陷 |
(一) 我国检察机关地位强势 |
1. 检察权的域外考察 |
2. 我国检察机关双重身份及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
(二) 存在"控审合一"的诉讼构造 |
(三) 刑事裁判呈现行政化 |
五、走出刑事辩护难困境之道 |
(一) 完善我国现代诉讼文化 |
1. 正确对待我国传统诉讼文化 |
2. 深化刑事辩护赖以发展的基础理念 |
(二)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及构造 |
1.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模式 |
2. 在司法改革进程中重塑控辩关系 |
3. 确立我国法官的独立责任体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论我国刑罚结构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罚结构原理论 |
(一) 宏观刑罚结构 |
(二) 中观刑罚结构 |
(三) 微观刑罚结构 |
二、科学刑罚结构的应然状态 |
(一) 宏观刑罚结构的应然状态 |
(二) 中观刑罚结构的应然状态 |
(三) 微观刑罚结构的应然状态 |
三、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及优化 |
(一) 宏观刑罚结构的缺陷及优化 |
(二) 中观刑罚结构的缺陷及优化 |
(三) 微观刑罚结构的缺陷及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李庄案启示 |
一、李庄案概述 |
二、李庄案与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 |
第一章 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研究现状 |
一、辩护制度延伸下的律师刑事豁免权 |
二、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国外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规定 |
四、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研究现状 |
(一) 法律规定 |
(二) 理论争议 |
第二章 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由及现实意义 |
一、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由 |
(一) 完善人权保障的需要 |
(二) 权利制约权力的需要 |
(三) 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 |
二、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现实意义 |
(一) 有利于促进律师职业定位,改进律师职业性质的认识 |
(二) 有利于维护律师合法权益,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
(三) 有利于深化控辩平衡理念,改进和完善刑事诉讼模式 |
(四) 有利于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使辩护律师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完善 |
一、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缺失的原因 |
(一) 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 |
(二) 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 |
二、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论构想 |
(一) 享有权利的主体 |
(二) 权利行使的范围 |
(三) 责任豁免的范围 |
(四) 权利行使的限制 |
三、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完善 |
(一) 转变对辩护律师的观念 |
(二) 完善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相关立法 |
(三) 厘清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与律师伪证罪的界限 |
(四) 改进辩护律师刑事责任惩戒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辩的困境 |
(一) 会见难 |
(二) 阅卷难 |
(三) 调查难 |
(四) 人身保护难 |
(五) 强制措施变更难 |
(六) 庭审质证难 |
二、刑事辩护的出路 |
三、结语 |
四、律师“刑辩难”的出路(论文参考文献)
- [1]防范刑讯逼供的系统性思考[J]. 朱荣赫. 现代商贸工业, 2020(15)
- [2]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D]. 刘婷婷. 深圳大学, 2017(07)
- [3]有效辩护问题研究[D]. 张玲玲. 南京大学, 2017(02)
- [4]论我国刑辩律师的困境与出路 ——以“贵阳小河案”为背景[D]. 赵赫. 甘肃政法学院, 2015(12)
- [5]论律师伪证罪的存废[J]. 薛鹏燕. 现代妇女(下旬), 2013(06)
- [6]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问题研究[D]. 李耀辉. 内蒙古大学, 2012(01)
- [7]刑事辩护难问题探析 ——以诉讼文化和诉讼构造为视角[D]. 张智强. 南昌大学, 2011(04)
- [8]论我国刑罚结构的优化[D]. 秦晓峰. 安徽大学, 2011(04)
- [9]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研究[D]. 李伟. 山东大学, 2010(09)
- [10]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J]. 杨怡敏. 法制与社会,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