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设计勿入禁区(论文文献综述)
崔池阳[1](2019)在《较大的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研究 ——基于《立法法》修改后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所有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设区市”)被赋予了地方立法权。然而伴随着立法主体的扩充,较大的市无一例外属于设区市,至此较大的市被纳入设区市这一集合之中。49个原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的市”)之前在立法事项方面除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外,是不存在任何限制的,而现在只能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类基本事项进行立法,但与设区市相比又存在着例外事项、既有事项。如何准确把握《立法法》第72条所规定的三类事项,是有效防止地方越权立法,完善地方立法体制的关键。为此,从较大的市自《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出发,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重点,来考察《立法法》修改后近4年以来较大的市的立法活动,在反映其立法权行使现状的基础上,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与建议,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我国地方的立法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主体从少到多,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较大的市立法权限都受到了“旧市削藩”式压缩。从各较大的市立法权行使的情况来看,虽然总体上能够做到遵循《立法法》确立的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并力求做到科学立法。但与此同时,仍然有个别的较大的市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存在超出基本事项范围的立法、涉嫌触及法律保留事项、违反上位法等问题。并且,较大的市在立法权行使中也存在积极性方面的差异。除此之外,依法立法方面存在着越权立法等问题;民主立法方面,公众参与程度不高、信息公开存在瑕疵;科学立法方面,立法技术、立法理论和立法能力都有待完善与提高。为进一步完善较大的市地方立法发展,针对立法权限、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通过明晰地方立法权限、严格依法立法、强化立法民主、坚持科学立法等途径,来改进和优化较大的市的立法条件和立法能力,提高地方立法权行使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确保较大的市在新时期立法权行使结果的质量,实现地方立法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跨越。
王若邻[2](2019)在《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环境下,域名是市场主体重要的商业标识和无形财产,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具有商业标识性的民事财产权益。域名抢注行为是伴随域名商业化使用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背后既有经济原因又有制度原因,急需法律介入加以规制,以保障域名持有人、商标等传统商标标识权利人、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认定问题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并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引发了争议和分歧。产生这种分歧和争论的主观原因是“恶意”深藏于行为人头脑之中,通常不易为他人探知;客观原因是我国法学研究对“恶意”认识不够深入,“恶意”的内涵和外延迄今未有定论。“恶意”是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核心关键概念,是界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有“明知故犯”和“不正当目的”两个层面的意思,与“故意”和“善意”均不相同。从对立法的体系化考察和规范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恶意要件有必要继续存在。并且鉴于域名权益的不确定性,需要由同样不确定的恶意概念去规制,以保证损害填补和行为自由的平衡。在解决“恶意”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后,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使恶意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对现有制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做梳理和比较分析。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存在分散且不协调、概念不明、附属于商标法等问题。通过查阅我国历年域名抢注纠纷判决书,可以发现立法上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裁判,存在以客观结果作为推定依据、裁判尺度不一和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等问题。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给我国恶意认定标准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我国在保护对象、行为类型设置以及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最后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在宏观立法层面应当以《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为主体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以实现域名纠纷两种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还应当重视制定案例汇编和审理指南,以总结审理经验、细化认定标准。在微观立法层面,应当采取“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修改现行规范,增加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行为类型,增加排除恶意条款。在司法层面,可以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尝试总结恶意认定的一般审理思路,并且总结出一定的因素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时的考量因素。
张靖[3](2019)在《《上海虹桥机场零售服务项目租赁合同》翻译报告》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的外贸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商务合同的翻译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本文以《上海虹桥机场零售服务项目租赁合同》为例,主要描述商务合同的翻译过程,以合作原则的四个原则为视角,探讨翻译技巧。本报告首先陈述选题背景,对经济全球化框架下和一带一路倡议的环境下,商务合同翻译的发展做了简要的描述,并指出了研究意义。其次,鉴于《上海虹桥机场零售服务项目租赁合同》(The Lease and Operating Contract of Shanghai Hongqiao International Airport for Retail Service)这个文本兼具法律英语和商务英语的特点,作者从文本和词汇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以阐述选择合作原则作为理论指导的原因。第三章对合作原则的定义、内容和发展做了简要介绍。第四章以定性分析的方法对案例加以分析,从合作原则的四个原则探讨译文的重点和难点,论证商务合同翻译的技巧。第五章是结论章,阐述了作者的主要发现和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希望通过用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做工具,讨论并总结其对商务合同翻译所能起到的帮助,旨在为商务合同的译者提供一些想法和方法,帮助他们提高译文的质量。
申剑[4](2018)在《气死风》文中指出一叶缸的人生什么都有了,就欠发情了。对于人类美好的爱情活动,叶缸在经历了无数次之后,选择了敬而远之。爱情是要有条件的,条件稍有不对,爱情就得报废。没有条件的求偶行为,应该如何命名呢,叶缸觉得也不妨从动物界照搬,就叫作发情好了。如果孔雀开屏是发情,狮王争霸也是发情,那么发情岂不是比爱情还要美妙得多。发情
陈悦[5](2017)在《美国行政诉讼中的成熟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行政诉讼中,不是任何行政行为都可以被法院审查的,即便行政行为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只要其尚处于中间阶段或者预备阶段,没有产生实际影响,那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时机也依然未成熟。行政成熟原则是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中确立起来的,它的目的在于避免法院提供咨询性意见,僭越行政权。成熟原则的发展与法官的个人意志、特定时期的历史事实分不开,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博弈。在成熟原则的发展历程中,法院最初保持着司法谦抑态度,对行政权给予了高度尊重,除非是特定的执行案件,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对规则进行执行前审查。1967年,最高法院在雅培案中对成熟原则进行了重塑,确立了两部制的成熟性判断标准——适当性要素和困难要素。至此,对行政规则的执行前审查不再是法院的禁区,并在之后的案件中得以不断的遵循。像很多原则一样,成熟原则也是具有“模糊性”的。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判断标准方面,对于推迟审查所带来的困难的程度,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法律是否排除了执行前的审查,同一个法院会出作出不同的解释。模糊性还表现在成熟原则与其他审查要件之间的关系上。成熟原则与原告资格是如此的相像,以至于它们在某些案件中可以互相代替;穷尽救济原则与最终性原则都关注的是行政程序的发展阶段,相同的功能使它们难以彼此区分开来;而在雅培案中,成熟原则又吸收了最终性原则的判断要素,使它们也难解难分。至此,成熟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的联系使规则体系充满了错乱,细致的区分是艰难甚或徒劳无功的。或许最重要的不在于非此即彼的强行分离,而是找到它们各自的适用重点。成熟原则在美国行政诉讼体系中得到了长足发展,自从王名扬教授在其《美国行政法》一书中对成熟原则予以了介绍后,国内学者立足于该书的理论知识开始研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成熟原则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成熟性判断的案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际影响”标准是对成熟原则的移植,因此未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应当继续深入挖掘成熟原则的价值,完善行政诉讼法体系。由于众多学者的认识仅仅是基于王名扬教授的着作,资料来源单一,同时他们没有继续跟踪成熟原则在美国的发展,因此,这些论断面临着理论根基不牢,未能跟上时代发展等问题。对成熟原则的研究还需更多的努力。
蒋忠凡[6](2016)在《论专利实用性的本质要求》文中研究表明实用性与新颖性、创造性是发明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三个实质条件,既是程序上的要求,也是实体上的要求。满足实用性要求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门槛”,实用性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有用的,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其内涵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产业、并具有技术性,传统上,实用性要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可专利的主题。然而中国在实用性审查实践中上还存在概念的混淆使用。专利法制度解释理论对实用性提出诸多要求,实用性是专利法制度解释理论的承接,在专利法制度中其功能和原理应该既能够促进信息公开和传播、鼓励发明创新,又能够使专利权范围与社会贡献相对应,更不至于对知识产权造成垄断或者阻碍创新。随着生物医药、互联网等新兴技术领域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专利法在新兴技术领域的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人们重新审视实用性要求,以寻求新兴技术领域发明创造可专利的突破口。在实用性审查实践中,面对新兴技术领域的冲击,各国对实用性要求都有所修正和调整。欧洲、美国、日本、以及中国,都对实用性要求进行了多次调整,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同时确保专利法制度激励创新、平衡专利权垄断与社会收益的功能。新一轮的专利法国际协调对实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应该密切关注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进展,结合本国“十三五”规划和“科技创新驱动”的政策,优化和协调与我国产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实用要求的规定。本文意在对实用性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第二章,从专利制度正当性理论解释出发,探求实用性在专利制度理论中的价值和需求,为归纳和推出实用性本质要求做理论基础。第三章,以域外专利实用性要求的研究对象,主要研究主要国家专利实用性要求和国际条约专利实用性要求,以研究可借鉴之处。将重点关注主要国家在面对新兴技术领域时专利实用性要求的演变过程,希望从实用性要求演变过程中寻找规律和实用性本质要求的元素。第四章,将对我国专利法实用性要求进行剖析,剖析的主要依据来源于实用性基础理论和域外实践的结论,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五章,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实用性在专利法制度上的功能及运行原理及影响实用性要求的因素,提炼专利实用性实质要求的具体体现,并结合研究结论对我国专利法实用性相关立法和规定提出完善的建议。
彭深宝[7](2016)在《基于傅里叶变换和同步模板的图像数字水印算法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化时代,多媒体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快速发展,数字产品的修改、复制和传输变得愈发快捷,与此同时这些数字产品的内容也容易遭受到非法者篡改。数字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严重威胁,如何保护多媒体数字产品的版权已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问题,数字水印作为一种新的信息隐藏技术应运而生,它能够很好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版权。数字水印的技术要求比较多,比如水印的容量、水印的不可见性、水印的鲁棒性以及水印的安全性,其中水印的不可见性和鲁棒性是当下的研究热点。本文主要围绕数字图像的水印算法进行研究,水印的鲁棒性和不可见性是本文水印算法的设计目标,提出了一种基于傅里叶变换和同步模板的图像数字水印算法。算法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过混沌系统来生成水印序列,从而增强水印的安全性,通过改变图像傅里叶频域结果的实部系数来嵌入水印信息,为了能让水印系统能够抵抗一定程度的几何攻击,在虚部嵌入同步水印点来抵抗旋转攻击。水印的检测不需要原始图像信息,增强了水印算法的适应性,PSNR将用于评判图像的质量,归一化互相关性用来检测水印的存在性。实验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算法不可见性好,同时在抵抗常规攻击时有良好的鲁棒性,尤其在抵抗裁剪和锐化攻击方面,而且还能抵抗一定程度的旋转攻击。
张立波[8](2015)在《商标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可从表达自由和商标权两方面分别论述。对表达自由自身的判例及理论来说,也根据表达内容的性质为商业或非商业表达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尽管这种划分被部分研究者质疑,但划分本身仍被大多数研究者多遵循。并且,在表达自由法理的发展历程中,商标权并非一个特别突出的因素。表达自由也没有因此专门就商标权发展出一些特别的抗辩。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在商标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中,表达自由得不到的充分保护。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冲突的表现及原因还可从商标权角度论述,且商标权的扩张是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商标权的扩张表现为混淆理论适用范围的扩大和淡化理论的提出,权利性质上主要是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范围的扩大。商标权的扩张需要构建自身的理论正当性。商标功能和功能的阐释成为商标权人支撑其主张的根据。此外,商标权人乃至商标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等维度的变化客观上也使得商标成为表达自由的重要工具。这些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现象中对商标的使用不必然属于商标权人禁止权的范畴。然而,商标权人并不这样认为,坚持从商标权的视角将这些使用行为囊括进禁止权的范围,是导致同表达自由冲突的根本原因。对商标权和表达自由的协调问题,本文对欧盟和美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理论及其不足进行了考察。欧盟和美国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在大致趋近的前提下发展出各自的协调方法。其中商标权和表达自由分别成为协调的主要方面。在最后,本文对我国在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混淆理论擅自引入淡化因素。司法上存在的问题是对混淆理论的任意使用和裁判标准的不一致问题。最后,本文借鉴欧盟和美国的方法,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政策的改善提出一些建议。
马亚丽[9](2012)在《安徽省2011年中考语文试题亮点赏评》文中研究表明一套好的升学考题,必须做到亮点如星辰,璀璨生光辉,魅力无穷,活力四射。安徽省2011年中考语文试题就是如此,主要亮点有如下六个方面十七颗星辰:一、默写内容,三星高照安徽省今年默写的"名句名篇",共有两小题12句10分,其中可以选择放弃两句。这些句子除了都是常见常用常考之外,在内容上极为讲究,有三个亮点值得称道:一是主体鲜明。考查默写的12个例句中,有5句是显示哲理意蕴的,如"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有3句是表达爱国情感的,如"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二者共8句、8分,它们
徐良玉[10](2010)在《从抚松县人参产业的发展历史看吉林省人参产业的发展途径》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通过深入调查“人参之乡”抚松的人参产业发展史,总结其兴衰成败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外人参产业的发展形势,研究分析了今后吉林省人参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途径。得出如下结论:(1)抚松人参产业历史久远,有过辉煌,也经过低谷。其发展史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是我们研究人参产业的活教材。(2)吉林人参产业有发展优势,正值新的发展机遇期。其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3)吉林人参产业的发展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生态和谐理念,以实现人参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人参原料基地的规范管理。(4)借鉴韩国人参的发展模式,依靠科技进步和政府宏观调控,不断开辟人参栽培新途径、大力开发人参新产品,加快人参标准化和产业化进程。(5)结合“深入挖掘人参文化和相关旅游资源”,大力宣传吉林人参,打造“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6)通过建设现代化人参市场、人参产业协会和人参产业网等途径,打造人参高品位展示平台。
二、商标设计勿入禁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设计勿入禁区(论文提纲范文)
(1)较大的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研究 ——基于《立法法》修改后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2.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较大的市立法权发展的历史脉络 |
(一)较大的市立法权发展的历史脉络 |
(二)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 |
1.关于权限的横向范围规定 |
2.关于权限的纵向范围规定 |
二、《立法法》修改后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现状 |
(一)立法权行使的基本情况 |
1.整体情况 |
2.制定情况 |
3.修改情况 |
4.废止情况 |
5.立法活动与GDP |
(二)法律保留条款的遵循 |
(三)基本事项范围的遵循 |
(四)不抵触原则的遵循 |
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方面 |
1.立法权限范围存在歧义 |
2.立法权限存在不衔接之处 |
3.立法权限存在重叠情况 |
4.立法权行使地域差异性大 |
(二)依法立法方面 |
(三)民主立法方面 |
(四)科学立法方面 |
四、改进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建议 |
(一)明晰立法权限 |
1.明确基本事项的内涵和外延 |
2.明确较大的市立法权限衔接 |
3.明确较大的市立法权限划分 |
4.明确地方立法清理工作 |
(二)严格依法立法 |
1.遵循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 |
2.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制度 |
3.构建地方立法监督的机制 |
(三)加强民主立法 |
(四)坚持科学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域名抢注概述 |
第一节 域名抢注的概念 |
一、域名与域名抢注 |
二、域名抢注与域名恶意抢注辨析 |
第二节 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一、域名与商标等商业标识的相似与交叉 |
二、域名商业价值巨大 |
三、域名注册制度的缺陷 |
第三节 域名抢注规制的法律途径 |
一、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机制 |
二、各国域名抢注纠纷适用的法律 |
第二章 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解析 |
第一节 “恶意”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恶意”的内涵 |
二、“恶意”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恶意”在域名抢注认定中的地位 |
第二节 “恶意”概念的体系化考察 |
一、采用“恶意”概念的立法目的考察 |
二、“恶意”作为域名抢注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困境 |
一、分散而低层级的立法现状 |
二、附属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尴尬地位 |
三、法律规定的混乱与模糊 |
第二节 司法困境 |
一、被架空的“恶意”要件 |
二、对关键概念理解不统一 |
三、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 |
第四章 “恶意”认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ICANN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UDRP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相关案例评述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ACPA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仿冒之诉概述 |
二、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司法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的恶意认定条款 |
二、“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恶意认定条款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制定集中统一立法 |
一、整合分散立法 |
二、出台案例汇编与审理指南 |
第二节 采用“列举+排除”的恶意认定立法模式 |
一、修改现有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二、增加新的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三、增加“恶意”抗辩事由 |
第三节 构建恶意认定的一般思路与考量因素 |
一、恶意判定一般思路的初步构想 |
二、提炼恶意认定中的考量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上海虹桥机场零售服务项目租赁合同》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Chapter 1 Introduction |
1.1 Background |
1.2 Preparations Before Translation |
1.2.1 Current Researches |
1.2.2 The Introduction of Translation Material |
1.3 The Process of Translation |
1.4 Layout |
Chapter 2 Features of Source Text |
2.1 Text Features |
2.2 Lexical Features |
Chapter 3 The Grice’s Cooperation Principle |
Chapter 4 Translation of the Text |
4.1 The maxim of Quantity and contracts translation |
4.2 The maxim of Quality and contracts translation |
4.3 The maxim of Relation and contracts translation |
4.4 The maxim of Manner and contracts translation |
Chapter 5 Conclusion |
References |
Appendix 1 Source Text |
Appendix 2 Target Text |
(4)气死风(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5)美国行政诉讼中的成熟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二 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成熟原则概述 |
第一节 基本含义 |
一 确立理由 |
二 成熟原则在其他国家的应用 |
第二节 价值基础 |
一 三权分立理论 |
二 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尊重 |
三 司法经济考量 |
第三节 适用范围 |
一 可能的适用范围 |
二 对非正式行为的适用 |
第四节 成熟原则与确认判决和禁令救济 |
一 成熟原则与确认判决 |
二 成熟原则与禁令救济 |
三 法院的自由裁量 |
第二章 美国行政诉讼成熟原则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米切尔案 |
一 背景介绍 |
二 最高法院的判决 |
第二节 雅培系列案 |
一 雅培案 |
二 化妆品联合会案和加德纳案 |
三 最高法院对三案的判决 |
第三节 雅培系列案之后的发展 |
一 雅培案的影响 |
二 批评意见 |
第三章 成熟原则与相关诉讼要件的关系 |
第一节 成熟原则与原告资格的关系 |
一 原告资格简介 |
二 成熟原则与原告资格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二节 成熟原则与穷尽救济原则的关系 |
一 穷尽救济原则简介 |
二 成熟原则与穷尽救济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
第三节 成熟原则与最终性原则的关系 |
一 最终性原则简介 |
二 成熟原则与最终性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
第四节 四者之间的关系 |
第四章 成熟原则与我国行政诉讼相关理论的比较 |
第一节 成熟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一 案例简介 |
二 法院判决 |
第二节 成熟原则与实际影响说的比较 |
一 成熟原则与实际影响说的比较 |
二 启动要件与受案范围的比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论专利实用性的本质要求(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与目的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二章 专利实用性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专利制度传统解释理论 |
一、激励理论 |
二、垄断-报酬理论 |
第二节 专利制度经济学解释理论 |
一、社会成本控制理论 |
二、反公地悲剧理论与专利丛林理论 |
第三节 专利实用性创新解释理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实用性要求的域外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的专利实用性规定 |
第二节 主要国家专利实用性规定 |
一、美国的“道德实用性” |
二、欧洲、日本的“工业实用性” |
三、新技术时代专利实用性要求的演变 |
第三节 国际协调下的专利实用性 |
一、实质性专利法条约谈判中的专利实用性 |
二、TPP中的专利实用性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专利法中实用性要求的剖析 |
第一节 产业制造要求 |
一、“产业”的范围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
二、被制造的“可能性” |
第二节 技术性要求 |
一、技术特征 |
二、符合自然规律 |
三、新技术领域的特殊技术性要求 |
第三节 积极效果要求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利实用性本质要求的重构 |
第一节 实用性在专利制度中的功能 |
第二节 影响专利实用性要求的因素 |
一、技术政策 |
二、产业政策 |
第三节 专利实用性本质要求的内容 |
一、特定的实用性 |
二、本质的实用性 |
三、可信的实用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实用性要求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7)基于傅里叶变换和同步模板的图像数字水印算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数字图像水印技术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构 |
第二章 图像数字水印基本原理 |
2.1 图像数字水印的特性 |
2.2 图像数字水印的分类 |
2.3 数字水印的攻击 |
2.3.1 常规信号处理攻击 |
2.3.2 几何攻击 |
2.4 图像数字水印基本框架 |
2.4.1 水印的生成 |
2.4.2 水印的嵌入 |
2.4.3 水印的检测 |
2.4.4 数字水印系统性能的评测方法 |
2.5 常见的抵抗几何攻击的数字水印技术 |
2.5.1 同步恢复法 |
2.5.2 不变域法 |
2.5.3 图像特征点法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傅里叶变换和同步模板的数字水印算法 |
3.1 水印的生成 |
3.2 水印的嵌入 |
3.2.1 离散傅立叶变换 |
3.2.2 水印的嵌入过程 |
3.2.3 同步模板的嵌入 |
3.3 水印的检测 |
3.3.1 水印检测流程 |
3.3.2 检测结果的评估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实验结果 |
4.1 实验参数设置 |
4.2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2.1 水印的不可见性 |
4.2.2 水印系统的鲁棒性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论文工作总结 |
5.2 下一步的研究工作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商标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 商标权与商业表达自由的冲突 |
(二) 商标权与非商业表达自由的冲突 |
(三) 商标权与混合表达自由的冲突 |
二 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冲突原因探讨 |
(一) 消费主义的兴起与商标功能的转变 |
(二) 公司的社会角色与商标的经济\政治表达维度 |
(三) 商标权的扩张与商标法的财产法化 |
三 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协调的域外经验 |
(一) 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协调的欧盟路径 |
(二) 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协调的美国路径 |
(三) 对欧盟及美国路径的评价与反思 |
四 我国立法及司法的因应之策 |
(一) 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商标立法的建议 |
(三) 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1 对我国商标司法实践的理论分析 |
2 对我国商标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 |
(四) 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应采取的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从抚松县人参产业的发展历史看吉林省人参产业的发展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人参概述 |
1.2 抚松与人参 |
第二章 前人对人参产业发展研究的现状 |
2.1 人参栽培、育种技术研究现状 |
2.2 人参成分和药理研究 |
2.3 人参产业"行业标准"研究 |
第三章 抚松县人参产业发展的历史 |
3.1 抚松县山参发展的历史 |
3.1.1 山参采挖史略 |
3.1.2 山参采挖 |
3.2 抚松县园参发展的历史 |
3.2.1 园参栽培的考证 |
3.2.2 参业生产的兴起 |
3.2.3 参业生产的发展 |
3.2.4 参业生产大发展 |
3.2.5 参业生产低迷时期 |
3.2.6 参业生产复苏和产业升级阶段 |
3.3 抚松县人参产业发展的经验 |
3.4 抚松县人参产业发展的历史教训和存在问题 |
第四章 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的机遇和趋势 |
4.1 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的有利形势及产业优势 |
4.1.1 吉林人参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 |
4.1.2 吉林人参发展的产业优势 |
4.2 吉林人参产业发展趋势 |
第五章 发展吉林省人参产业应采取的措施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商标设计勿入禁区(论文参考文献)
- [1]较大的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研究 ——基于《立法法》修改后的考察[D]. 崔池阳. 江西财经大学, 2019(12)
- [2]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D]. 王若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3]《上海虹桥机场零售服务项目租赁合同》翻译报告[D]. 张靖.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气死风[J]. 申剑. 芙蓉, 2018(04)
- [5]美国行政诉讼中的成熟原则研究[D]. 陈悦. 郑州大学, 2017(11)
- [6]论专利实用性的本质要求[D]. 蒋忠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7]基于傅里叶变换和同步模板的图像数字水印算法的研究[D]. 彭深宝.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8]商标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与协调[D]. 张立波.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1)
- [9]安徽省2011年中考语文试题亮点赏评[J]. 马亚丽. 学语文, 2012(01)
- [10]从抚松县人参产业的发展历史看吉林省人参产业的发展途径[D]. 徐良玉. 延边大学, 2010(03)